查看原文
其他

@合肥人,外卖怎么送?也得听您的~


上回说到快递怎么管,听您的
@合肥人  快递怎么管,还得听您的~
这次,外卖怎么送,也得听您的~



关于征求《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查看草案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6日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

三.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微信公众号直接留言。



关于《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现将《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立法必要性


据市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本市共有外卖订餐平台店铺约1.1万个。 网络餐饮外卖已经成为公众餐品消费的重要方式,关系公众身体健康,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网络餐饮外卖配送过程涉及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配送以及消费者等多方主体,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夯实各方责任,维护配送环节“最后一公里”的食品安全。


主要内容


(一)明晰管理职责。《办法(草案)》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商务、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一是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审查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是要求第三方平台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订单查询、订单记录保存、外卖餐饮及配送服务信用评价、配送违法行为处置机制等制度。三是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证明,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按约定时间配餐、送餐。四是明确了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条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做好配送员档案管理,等等。

(三)强化配送安全。一是粘贴外卖封签。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外卖餐饮的包装封口处使用开启后即损坏,无法复原的外卖封签。配送人员、消费者对无外卖封签或外卖封签破损外卖食品,有权拒绝配送、签收。二是建设阳光厨房。鼓励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建成阳光厨房,在就餐场所安装显示屏或者通过扫码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后厨,并将视频信号接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三是突出安全配送。在明确配送员从业条件、从业禁则基础上,要求配送员开展每日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清洗消毒配送容器,并明确对故意危害餐饮安全的配送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确保配送过程中餐饮不受污染。四是鼓励无接触配送。鼓励设置智能取餐柜,智能取餐柜科学设置视频监控设备,配送员可以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外卖餐饮送达状态。要求智能取餐柜设置者定期对智能取餐柜清洁消毒。

(四)设定法律责任。在调研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反映存在超时派单、不使用外卖封签、无法查询订单状态等行为,要求加强管理、加大惩治力度。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依法对上位法未设定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还对配送员权益保障、自建网站有关要求等作出规定。


全文如下↓↓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的监督管理,保障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商务、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行业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


第五条【经营者资质审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建立并及时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委托代理商提供服务的,代理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配送者资质审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条件,核验、登记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车辆、配送容器、配送员等信息,建立档案,并及时更新。第七条【配送时间】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综合考虑餐饮制作时间、配送距离、食品安全食用时限及路况、交通安全等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配送时间。第八条【超时处理】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外卖配送超时处理机制,明确取消订单等配送超时处理机制。订单不能准时配送的,配送员应当及时与消费者联系说明情况,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更新预计送达时间。第九条【订单查询】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外卖餐饮订单信息、配送状态实时查询服务。第十条【记录保存】 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外卖餐饮名称、下单时间、支付记录、配送员、配送路线、送达时间、收货地址、退换情况以及售后等订单信息。订单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服务评价】 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依法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外卖餐饮、配送服务的评价途径。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第十二条【违法处置】 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外卖配送服务检查监控制度,及时制止外卖配送服务违法行为并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依法停止委托配送服务。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条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备案证明,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备案证明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十四条【打包条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饮和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一次性餐饮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外卖餐饮贮存、运输等条件要求。第十五条【配餐时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配餐、送餐。配餐超时影响准时送达的,应当及时与消费者沟通。第十六条【外卖封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外卖餐饮的包装封口处或者适当位置使用开启后即损坏,无法复原的外卖封签。配送员在接收外卖餐饮时,应当检查外卖封签的完整性,无外卖封签或者外卖封签破损,配送员可以拒绝配送。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卖封签的完整性,发生食品污染、外卖封签破损或者不完整等情况的,应当终止配送。消费者在接收外卖餐饮时,应当在配送员在场时查验外卖封签,发现外卖封签破损或者外卖封签不完整的,有权拒绝签收。第十七条【阳光厨房】鼓励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建成阳光厨房,在就餐场所安装显示屏或者通过扫码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后厨,并将视频信号接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鼓励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阳光厨房专区,供消费者点餐查看后厨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操作。第十八条【订单确认】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确认外卖订单;无法确认外卖订单的,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且退还消费者已支付款项。第十九条【安全配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外卖餐饮安全,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四章 外卖配送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营条件】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本市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开设分支机构;具备一定数量的配送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外卖配送工具,包括配送车辆,配送容器,配送员工作服和保护性设备等;建立清洁消毒、事故处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配送安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第二十二条【配送设备】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配送容器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定期清洁消毒。清洁消毒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且及时更新配送员档案,记录配送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遵守交通规则等信息。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设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配送员的健康管理,每日检查记录配送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配送员患有发热、腹泻、呕吐等症状的,应当暂停配送工作。第二十四条【培训考核】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配送员培训考核制度,将职业道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卫生健康、心理疏导等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五条【劳动报酬】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和配送员接单最低报酬,确保配送员提供正常劳动的实际所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配送员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适当给予补贴。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备餐引起的超时配送,不得扣除配送费用。第二十六条【劳动保护】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完善订单分派机制,合理管控工作时长,对连续送单超过四小时的,二十分钟内不再派单。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配送员缴纳社会保险,鼓励其他外卖配送员参加社会保险。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配送员缴纳社会保险。鼓励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为配送员提供商业保险保障。第二十八条【申诉机制】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配送员申诉制度,明确诉求处置程序和时限,及时处理因恶劣天气、意外等客观因素造成送单超时等申诉请求。第二十九条【服务站点】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逐步设置外卖配送员临时驻留点,为配送员提供临时休息场所。第三十条【取餐柜设置】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设置智能取餐柜,在智能取餐柜科学设置视频监控设备,优化无接触配送。智能取餐柜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智能取餐柜清洁消毒。清洁消毒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机关院校、住宅小区、商务楼宇、交通场站的管理单位应当为智能取餐柜设置提供便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为智能取餐柜设置提供政策支持。第三十一条【无接触配送】 鼓励消费者选择智能取餐柜等无接触配送方式,配送员可以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外卖餐饮送达状态。第三十二条【从业条件】配送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第三十三条【从业禁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一)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二)有暴力犯罪、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为记录;(三)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四)三年内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记录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健康防护】 配送员应当做好个人卫生和自我健康管理,每日上岗前进行自身健康检查。出现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向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报告,根据情况采取暂停配送工作、及时就医等措施。第三十五条【设备消毒】 配送员应当保持配送容器清洁,并定期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外卖配送车辆把手等频繁接触位置。第三十六条【安全配送】 配送员应当核对配送餐饮,保证配送过程中餐饮不受污染,不得将餐饮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高危易腐餐饮应当冷藏配送,并且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配送员故意危害餐饮安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委托的代理商,未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审核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条件,或者未核验、登记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车辆、配送容器、配送员等信息,并且建立登记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外卖餐饮订单信息、配送状态实时查询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及时制止外卖配送服务违法行为并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或者对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依法停止委托配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外卖餐饮的包装封口处或者适当位置使用开启后即损坏,无法复原的外卖封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对无法确认的外卖订单,未及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配送员档案,或者未每日检查记录配送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合理管控工作时长,对连续送单超过四小时的配送员,二十分钟内再次派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其他网站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立法处编辑:李斌、任芳影审核:张艳清

往期精彩(点击查看)

第46次会商会!合肥疫情防控突出法治化保障!
母亲节 | 最美同框,让爱定格~
弹弹弹~安康码“弹窗”!被“弹”了咋办?
沸腾!8分51秒看法治合肥~

点点关注不迷路↓↓


看完记得点个“赞”“在看”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