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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解除协议履行完毕后, 劳动者再主张交通补贴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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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A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最后工作日的次日起双方解除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及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按照乙方为甲方工作的年限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总计人民币¥28,000元。3.本协议是双方解决劳动合同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就劳动合同解除及此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的内容。经李某确认,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已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之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在职期间的交通补贴、异地补贴等费用合计18,500元。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解除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能否再主张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达成的最终处置意见,协议载明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某也未举证证明签订上述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法有效。鉴于李某已按照协议如期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亦按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解除协议已履行完毕。李某再次基于劳动关系向公司主张交通补贴、异地补贴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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