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员工不服从出差安排被辞退,能要求支付赔偿金吗?

点击上方"成都人社局"关注我们、星标一下,了解更多人社小知识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9日,蓝某入职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测试工程师一职,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8日,工作地点在成都市。2023年3月28日,因成都地区没有项目,宁波市某项目人员短缺,公司便通知蓝某出差支持工作,出差包食宿,薪资不会降低并有出差补贴。蓝某表示因家中装修,不方便出差。2023年4月4日,公司与蓝某再次沟通出差事宜,蓝某表示确因家中装修需要亲自处理,暂时不能离开成都,希望公司重新安排人选出差。公司回复处理家中事务可以请事假,明确需要请假的周期,以及何时能投入到项目。此后公司未能联系到蓝某。因宁波项目确实急需支持,公司要求蓝某自2023年4月11日起开始为期三个月的出差,若不能正常至宁波项目报到,公司将以旷工处理。之后公司将蓝某的打卡地点转至宁波市,蓝某无法正常打卡,仍在原工作地点工作。2023年4月11日至13日,公司分别向其发送了三次《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前往宁波市项目报到,蓝某均未前往。2023年4月14日,公司向蓝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蓝某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3日连续旷工三天,依据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当年累计旷工三次者或连续三天旷工者,记大过且人事部有权对其行为做开除处理”,公司决定于2023年4月14日解除与蓝某的劳动合同。之后,蓝某提起劳动仲裁,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蓝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蓝某拒绝单位的出差安排,是否构成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蓝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公司因成都地区没有项目,而在宁波的项目急需支持,故将蓝某派至该项目出差工作,同时未对其进行降薪,公司包食宿还有额外的出差补贴。对员工工作进行合理安排调动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可以科学合理分配人力资源,有利于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经营。公司基于经营需要安排蓝某出差且没有致其利益受损,蓝某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蓝某邮件签收了该《考勤管理制度》,知晓其中内容。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当年累计旷工三次者或连续三天旷工者,记大过且人事部有权对其行为做开除处理”。蓝某告知公司因家中装修不能去外地出差,公司也同意可以先请事假,之后再出差,但蓝某未请事假也未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三次通知其返岗工作未果,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蓝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启示

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短时间调动工作地点(安排出差)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经营所必需;二是对劳动者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存在不利之变更;三是异地工作与原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劳动者可胜任;四是用人单位给予必要之协助和补助;五是工作岗位不变,返岗后仍然从事原工作等,劳动者应当服从工作安排。但若用人单位以出差代替调岗,且调岗不具备合理性,劳动者可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抗辩。



01

【职场小课堂】这样的“黑中介”你碰到过吗?如何避坑看这里

02

2024年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认定工作开始了

03

退休人员去世后,剩下的养老金怎么办?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