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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研究】陈松长,陈湘圆|走马楼西汉简所见长沙国职官建置论考

陈松长,陈湘圆 社会科学战线 2022-04-10

陈松长教授


陈松长,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教授,研究方向:出土文献与秦汉史;陈湘圆,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生,专业方向:出土文献与古史研究。



1995年易图强结合古文献资料和出土印章材料,从王府官系统和县级基层官系统对西汉时期长沙国的职官建置情况进行过初步考察。近年由于走马楼西汉简的出土,丰富了我们对西汉武帝时期长沙国职官设置的认识,如宋少华在《长沙市走马楼西汉古井及发掘简报》中对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职官与官署均有例举性的讨论,陈松长、刘国庆、王博凯也曾分别对走马楼西汉简中出现的“将田”“具狱史”“采铜”等职官或官署做过讨论。可以说,走马楼西汉简为我们复原西汉武帝时期长沙国的职官建置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一、长沙国的王国职官设置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盭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从走马楼西汉简的记载来看,西汉武帝时期长沙国的建制是“三府主事”,“三府”分别为长沙相府、长沙内史府、长沙中尉府。

1.长沙相府

《后汉书·百官志》载“皇子封王,其郡为国,每置傅一人,相一人,皆二千石。本注曰:傅主导王以善,礼如师,不臣也。相如太守。有长史,如郡丞。”西汉时期,各诸侯国皆置有一相,秩为二千石,且设有长史。走马楼西汉简中有关“诸侯相”“相府”“长沙相”“相史”等与“长沙相府”直接相关的简文共计有34条,其中较为完整的简文有22条,其余皆为残片。这些简文,出自走马楼西汉简多个案例,如“无阳乡啬夫襄人敛賨案”(简称“襄人案”)、“卯劾僮诈为书案”“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误脱案”(简称“禁钱计误案”)、“赢等木殴烻年案”等。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大致可知长沙相府的职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主理长沙国与他郡的司法案件。长沙相府吏员参与联合办案、拟写司法文书报告,再由长沙相府做出最终判决。如“卯劾僮诈为书案”中,长沙相史驾与武陵郡守卒史纵、辰阳令史野共同审理此案。再如“襄人案”中,相史与无阳长共同参与该案对於铁、方风以及工期之母地的讯问等。

简1:四年五月甲子朔庚寅案事,长沙相史驾、武陵守卒史纵、辰阳令史野劾。

六月丙申案事,长沙相史驾、武陵守卒史纵移辰阳,以律令从事,言夬(决)相府。/相史驾、卒史纵(0046)

其二,保存长沙国与他郡的司法往来谳狱文书。如“襄人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和谳狱文书都要移交至长沙相府,如:

简2:五年三月己未朔丁丑,长沙相史倚案事劾。

三月丁丑,长沙相史倚案事,移无阳,服捕,以律令从事,言夬(决)属所,献(谳)相府。/相史倚(0047)

其三,核查长沙国所辖属县人口户籍、物资数目等。属县的计簿文书均需上交至长沙内史府,内史府负责归总,而长沙相府则负责数据的核实比对,也就是所谓的“校”。经由“校”这一行为后,如若出现与计簿所载数目有所出入的情况,则会以“缪书”的形式记录,再追责至主事吏员。

简3:〼国都乡户隶计,受长沙国临湘都乡户隶计大

〼入校长沙相,弗上,是服处实入所,以律令从事。(0520)

简4:橐二,弗计,在四月丙辰赦前谨以缪书,上谒元年,谒言相府,敢言之。(0124)

长沙相府的职掌当然不限于以上三点,但有限的简文记载多少说明这一时期诸侯王国相的职能主要在于辅王执政,而不是行使其行政职权,如:

简5:〼年三月甲戌,南郡大守充国□□卒史□□书□□〼(0429)

简6:二年(?)四月(?)己亥,南郡大守充国沅〼(0430)

简7:五年八月戊申,狱史□□书案:充国迁为长沙相,狱(?)〼

为内官令,罢室为武库丞,狱属少府,执为车府丞,狱属太(?)〼(0044)

汉初,诸侯王国的相经历了几次更名,从高祖时期的“相国”至惠帝元年(前194)更名“丞相”,景帝中元五年(前145)“更名诸侯丞相为相”。长沙相府由长沙相主事,走马楼西汉简的司法文书中出现过长沙相充国,他在二年三月、四月时,曾任南郡太守,五年八月时,迁为长沙相。由此可知,《汉书·孔光传》中所载“诸侯王相在郡守上”并非虚言。从走马楼西汉简中可知,长沙相府一共出现四位长沙相史。一位名驾,出现于四年五月、六月。一位名倚,出现于五年三月。一位名绮,出现于八年五月,绮同时还是太子傅。还有一位名昌,职官名全称为“丞相史”,出现年月不详。西汉景帝中五年,更名诸侯丞相为相。据此可以推断,“丞相史昌”应是简文中所记最早的一位长沙相史,他应比“相史驾”任职的“四年五月”更早。

王国相府设有属官,《汉书》中载有长史、少史、从史、舍人、相掾。走马楼西汉简中既有长沙相史,也有长沙少史,如:

简8:买金一斤□史少史烻年、客夫告卒史助曰:县相偿之,□所盗赋臧六百以上,丞相史昌、长沙少史守卒史助劾,皆不审(?)(0425)

简文中“丞相史昌”与“长沙少史守卒史助”一前一后同时出现于一份文书中,据此可以推测,走马楼西汉简中所载“丞相史”“长沙相史”“相史”很有可能就是“丞相长史”“长沙相长史”“相长史”的省称。长沙相府所处理的司法案件中,相史与少史、卒史共同负责具体的司法审讯、判决以及谳狱文书的记录、收发等。除长沙相史、长沙少史外,相府属吏还设有“门下亭长”。走马楼西汉简“男子赢等木殴高成烻年狱”案中,临湘高成里烻年被赢与其弟基望木殴后,烻年前往临湘县廷状告二人,临湘县廷未能捕得赢与基望,因而即刻派人将情况上报给相府门下亭长。该案现存简数较少,残断严重,内容不甚完整,案情发展不连贯。但从中也能知晓,相府设有门下亭长,协助临湘县廷办理案件,追捕罪犯。相府门下亭长参与其辖区内的罪犯抓捕行动。

2.长沙内史府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内史治国民”,《后汉书·百官志》又载“内史主治民”。诸侯国内史主治民,职能范围较广。《汉旧仪》载:“国中汉置内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国如太守、都尉职事,调除吏属。相、中尉、傅不得与国政,辅王而已。当有为,移书告内史。内史见傅、相、中尉,礼如都尉。”内史由汉中央所置,秩二千石,其职权与郡之太守、都尉相当,有置吏权、调除权。相、中尉、傅的地位虽高,却不得参与国政。在西汉武帝时期诸侯国三府中,内史府职权当为最盛。走马楼西汉简中含“内史”的简文有36条,内容较为完整的简文有22条,其他十余条均为残断简。经初步整理,这些简牍分别被收入多个案例,如“襄人案”“便移五年计书误案”“禁钱计误案”“临湘吏言案行廷狱与治囚等事书”等。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大致可知,西汉武帝时长沙国内史府的职能有如下几个方面。

在日常政务上,撰写发往长沙国所辖直属机构与界内属县的日常行政文书。

在物资调派上,接收长沙国所辖属县机构发往汉王朝中央机构的物资报告,以计簿或校券等文书形式,如临湘县少内输送五年、六年调茹卵、象骨等至大仓、大医,同时向内史府报告,参见“禁钱计误案”。长沙国所辖县级机构与汉王朝中央机构的所有物资往来文书应当需要向长沙内史府报备留底,每份计簿、校券类文书至少是三份或以上,还有一份和物资同时移交至汉王朝的中央机构,如:

简9:五年四月戊子朔戊子,误敢言之:倚相输五年调茹卵十三斤、象骨一斤大医及所以饬物,并为一,谒关内史府,移少(0618

简10:六年四月壬子朔乙卯,少内佐监敢言之:谨使令史农夫奉输六年调茹卵大仓及所以盛饬,并为校券一,谒关内史府,移大仓,令官定以物如校,受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六年,问计官名所上校二(0187)

在长沙国与汉王朝的物资输送中,内史府不仅需要文书留底备案记录,同时直接参与属县的物资输送行动。长沙内史还是长沙国属县物资运往汉王朝中央机构的主事官,如:

简11:〼四月乙卯,长沙内史齐客、南山长行守丞移大仓。/卒史扩、书佐丙。

〼六月癸亥,大仓令正里、丞万年谓右仓:下真券一,以律令从事。/令史福(0507)

在司法审讯上,接收、处理来自他郡或侯国对长沙国辖县的劾文书,同时参与人口统计、户籍管理、狱政管理、赋税征收、蛮夷管理等多方面的司法审讯与判决。如“襄人案”中涉及无阳地区蛮夷的赋税征收问题,最后案件交由长沙内史府来判决。“便移五年书计误案”中,长沙内史卒史乙也直接参与司法案件的审讯和记录。

长沙相空缺时,内史代行长沙相事,如:

简12:令事相史以缪出入计者,毋上校,书到言胜(?)依衣□□□三月庚午,长沙内史齐客行长沙相事,□长如行长史事告内史□□印移(0216

长沙内史府的职能涉及长沙国及其所辖属县的多个方面,对内多体现在日常政务上,如赋税征收、司法审讯、蛮夷治理、狱政管理等。对外尤其体现在主持长沙国属县向汉中央机构的物资输送。长沙内史府的高效运行有赖于内史府每个职官分工合作、积极配合。长沙内史府由长沙内史主事,走马楼西汉简所见长沙内史有齐客、充。除内史外,长沙内史府还设有丞,走马楼西汉简中就有丞尊、丞寿。内史府属吏有卒史、守卒史、书佐等。由于内史府事务繁多,而吏员建置又较少,故长沙内史府多见由其他长吏守丞或行丞事协同内史办理事务的情形,如简0175“长沙邸长始守丞”、简0507“南山长行守丞”、简0530“舂陵长始守丞”、简0335“南阳长建行丞事”等

3.长沙中尉府

走马楼西汉简含“中尉”的简文共有15条,其中完整简牍8枚,残断简7枚。长沙中尉府相关文书相较于长沙相府、长沙内史府的记载略少,走马楼西汉简中仅有“乘之案”“便移五年计书误案”“临湘吏言案行廷狱与治囚等事书”与“长沙中尉府”直接相关。传世文献中,诸侯国中尉的职掌为“掌武职”“备盗贼”,王国中尉府负责维持治安、督察军吏。走马楼西汉简中对“长沙中尉府”的职掌记载主要体现在维持长沙国治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督盗贼。督盗贼是长沙中尉府的一项日常政务, 也是中尉府的主要职责。“乘之案”中,中尉卒史则在接受狱史钉的讯问中,就言明其主要工作为“督盗贼”。“督”谁呢?也就是督长沙国辖县所有的备盗贼吏,督察他们追捕盗贼工作是否及时,有无回避逗留的情况等。“乘之案”中的临湘令史乘之就是因追盗贼回避逗留而被论罪,故而由中尉卒史则负责其案件的劾、鞫狱和决狱工作。走马楼西汉简中,长沙国临湘县设有专门的“备盗贼吏”,如主备盗贼令史。由此可知,中尉府的属吏是各司其职的。《汉书·何武传》记载:

(何武)及为御史大夫司空,与丞相(翟)方进共奏言:“往者诸侯王断狱治政,内史典狱事,相总纲纪辅王,中尉备盗贼。今王不断狱与政,中尉官罢,职并内史,郡国守相委任,所以壹统信,安百姓也……”

文中所言的“中尉备盗贼”,从走马楼西汉简来看,其表述并不准确,因为中尉的职责主要是“督盗贼”而已,如:

简13:三年七月丁卯,具狱史钉爰书:讯则,以劾乘之辤(辞),辨告乃讯,(辞)曰:“临沅庄里,为中尉卒史案督盗贼,迺元年六月辛丑夜昏有顷时,不智(知)何人四男子劫临湘邸里(0406

二是参与针对官吏的司法案件审讯与判决。如“便移五年计书误案”中便县五年人口计簿数目的记录有误,至于如何判决由长沙中尉府论定。长沙相府、内史府、中尉府皆参与长沙国司法案件的审讯与判决,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长沙中尉府所参与的司法案件对象为官吏,所有对官吏论罪的判决都是移交中尉府。再如“乘之案”,临湘令史乘之因回避逗留论罪、乞鞫后加论罪以及逃亡后加论罪、在汉郡乞鞫再次加论罪,都是由长沙中尉卒史则参与劾、鞫狱、论罪等司法审讯程序。“临湘吏言案行廷狱与治囚等事书”也是如此。

三是为长沙国界中各属县狱政管理工作的最高督察机构,接收来自长沙国内属县各级狱政管理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文书。李均明、宋少华对临湘县的狱政管理资料做了整理和排序工作,他们指出,临湘县监狱内部由狱史率领狱卒把守牢房,隔绝内外,外部则有多层防卫,由狱门到扩门,再到城门与垣墙,多层守卫巡行,每日向临湘县廷汇报督察情况。其实,他们还漏收了一枚由临湘县令向中尉丞汇报督察巡行情况的文书简,其简号是0566。据此可知,长沙国内各属县狱政管理的最高负责机构当为长沙中尉府,县令还需向中尉府呈报各级狱政管理工作,如:

简14:朔甲午,临湘令寅敢言之:□□备中尉丞,狱史及卒守囚者,皆在治所治囚,不擅出狱门见人及为通言语、为(0566)

长沙中尉府由长沙中尉掌事,属官设中尉丞,其他属吏还有中尉卒史、中尉守卒史。如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中尉丞庆、中尉卒史则、中尉守卒史癸等。

由上可知,长沙相、长沙内史、长沙中尉皆置有专门办公府邸,三府中都设有卒史、守卒史协助处理日常政务。除卒史外,三府还设有书佐、府史、府佐等小吏,三府都参与长沙国内司法案件的审理、判决等。同时,内史府主治民,对内下辖各县,权力辐射至户籍管理、计簿档案、司法审讯、赋税征收、蛮夷管理等诸多方面。对外负责与中央各机构的物资往来,以及其他郡或诸侯的司法案件处理等。

长沙国除三府外,还有很多其他王国职官。这些职官大致可分为王国职官和直属机构职官两大类。

第一类,王国职官,有大傅、大子傅/太子傅、长沙郎中、殿西宫府门郎中、长沙军司马、南部都尉、宫西夕门佐等。

简15:大傅讯人为公子部(邮?)……(1722)

简16:五月乙未,长沙[沙]相[相]作大子傅绮行长史事,□趣言毋留/相史倚、令史娊(0261

简17:八年五月辛未朔□丞长沙相史大子傅绮行长史事,告内史丞:尉以上系义陵出不夬(决)罚令史于见上丞相□□□(0120)

简18:〼受太子傅绮谓万岁公有告欲缚万岁去寰(?)邮(?)后〼(1718)

走马楼西汉简中仅见“大傅”1例,“大傅”即“太傅”,文帝时期贾谊曾为长沙王太傅。走马楼西汉简多次出现大子傅/太子傅绮,据简0261、0120、1718可知,太子傅绮也时常参与政事,常行长沙相史、长史事。

关于长沙郎中,简0057记载有“临湘筮里”某人即“故为长沙郎中”,此外还有“殿西宫府门郎中”,从简0278、0321这类王“命”文书来看,在长沙王接见其他官吏时,“郎中”充当了引入谒见吏员的角色。郎中为长沙王的侍卫近臣,和长沙王的关系较为亲密,如:

简19:令殿西宫府门郎中□□臣青北伏地,拜曰:夜引入临

湘狱史乘之,臣再拜受令。(0278)

简20:……

命:令殿西宫府门郎中□□臣青北伏地,拜曰:夜引入临湘狱史乘

之,再拜受令。(03210947

简中所见长沙王国职官还有长沙军司马、南部都尉,如:

简21:牒书:传舍屋、櫄垣坏败,门内户扇、瓦竹不见者十三牒,吏主者不智(知)数,遁行,稍缮治,使坏败物不见,毋辩护,不胜任。

五年七月癸卯朔癸巳,令史援劾,敢言之:谨案佐它主,它,酃佐,前以诏遣故长沙军司马贳死烝阳,敬写移,谒移酃,以律令从事,0079

简22:□史。谨案今年以临湘都乡户隶计,实付豫

南部都尉、都梁侯移都乡户隶计大女一人□〼(0266)

第二类,直属机构职官。《后汉书·百官志》载:“至景帝时,吴、楚七国恃其国大,遂以作乱,几危汉室。及其诛灭,景帝惩之,遂令诸王不得治民,令内史主治民,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走马楼西汉简中有“少府”,但这一时期的“少府”应是指汉王朝中央少府,而非长沙国少府。长沙国少府虽已不置,其原有直属机构却仍旧存在。《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初,置郡国邸属少府,中属中尉,后属大鸿胪。”西汉武帝时期长沙国设有长沙邸,走马楼西汉简中所见长沙邸设有邸长、佐。李均明曾著专文讨论走马楼西汉简《长沙邸传舍劾文书》,对该卷册15枚简牍进行释文的重新排序复原,还对长沙邸及传舍设施等予以研究考证。走马楼西汉简中,临湘县多次出现一个里名“临湘邸里”,它与“长沙邸”有何关联?“临湘邸里”是否即“长沙邸”的所在地?这些都还有待考证。

走马楼西汉简中出现了很多长沙国直属机构,如御府、内官、宫司空、食官、采铜、将作、都水、铁官、厩马府等。每个机构都设有吏员管理,御府设有御府长、御府丞,内官设有内官长,宫司空有宫司空丞、宫司空令史、宫司空狱史,食官有食官长、丞,采铜有采铜长、采铜丞,都水有都水丞,铁官有铁官长、铁官啬夫,长沙厩马府设有厩丞、厩马佐、厩马府佐等。由于长沙国直属职官以及机构众多,本文仅选“采铜”官署的隶属及其与“寿陵”的关系两个问题略作讨论。

王博凯曾对走马楼西汉简中的“采铜”官署问题予以初步考察,其采铜直属于中央的观点也许还值得再作讨论。从走马楼西汉简的官府行政文书中,可知采铜至少在行政管理上,应当是受长沙国管辖。首先,我们来看简0175:

简23:三月甲申,长沙内史齐客、邸长始守丞谓临湘、宫司空、食官、寿陵、采铜、烝阳、南阳、连道邑、别治醴陵,移牒临湘长一短二,采铜、宫司空、食官、烝阳各一,醴陵(0175)

三月甲申日,长沙内史齐客、长沙邸长始守丞下发文书给“临湘、宫司空、食官、寿陵、采铜、烝阳、南阳、连道邑、别治醴陵”这9个直属机构或县廷。这条简文仅短短一句,便对长沙国直属机构及其属县有了详细的介绍。直属机构有宫司空、食官、采铜,属县有临湘、寿陵、烝阳、南阳、连道、别治醴陵。移送牒书至临湘为长牒一份、短牒二份,采铜、宫司空、食官、烝阳则长牒、短牒各一份。还有移送至寿陵、南阳、连道以及醴陵的牒书份数和形制在另一枚简上,暂不可知。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下行文书的“谓”,即官府行政文书中上级对直属下级的专用语,且这9个属县或直属机构皆受长沙内史府管辖。

再者,“临湘令史乘之案”中,“采铜”与“宫司空”行政互动较多。

简24:劾(?)追劫人者逗留回辟(避),宫司空鞫论耐【乘】为司寇,气(乞)鞫不审,去亡,未命,得,(加)论耐鬼新(薪),输采铜,复……□亡,临沩论(16561607

简25:□□,狱史乙与丞侠鞫其狱,以亡驾(加)论,耐乘之为鬼新(薪),输采铜,以罪不当气(乞)鞫汉郡,亭长言将夜诣临湘止卖田宅,未行,意以亡劾乘之,移临沩,丞苍、狱史异(0620

在宫司空狱中,临湘令史张乘之因“追劫人回避逗留”坐罪,又因“去亡”加论罪耐为鬼薪,输采铜。“采铜”为接收刑徒劳作的机构,应当与拘系囚犯刑徒的“宫司空”为同级机构,且均隶属长沙国,“采铜”还受长沙内史府的管辖。王博凯所引之岳麓简2003“郡徒隶少员者,各作之其郡采金、采铁、盐官。其毋此官者,各作之其郡勮(剧)作县”,简文所言之“采金”“采铁”和“盐官”皆隶属郡,而西汉武帝时期郡、国所辖机构相当,此处之“郡采金、采铁、盐官”也就相当于长沙国的“采铜”。因而,笔者推论“采铜”应当为隶属长沙国,负责长沙国疆域内铜矿开采、冶炼以及生产制作、徒隶管理等事务的郡(或诸侯王国)级地方特设官署。至于寿陵与采铜的关系,王博凯所言“西汉武帝在长沙国寿陵地区设置了采铜官署”的判断也值得进一步思考。笔者在整理走马楼西汉简的过程中,检索有关“寿陵”的文例,发现仅有简0175是“寿陵”与“采铜”同时出现。

简26:七年三月丁丑朔癸未,临湘令寅谓南乡,告尉、别治长赖、醴陵,敢告寿陵、西山主:不智(知)何人非纵(0176)

在司法文书中“谓”的对象为直管下级机构,“告”的对象为非直管下级机构,“敢告”的对象为平级机构。据简0176,南乡直属临湘令管辖,临湘尉低于临湘令,且非临湘令直管,别治长赖、醴陵也是如此。而寿陵、西山与临湘为平级机构。在简0796中“西山”“寿陵”也是与“宫司空”同级机构。在简0188所在官府行政文书中,“寿陵”与“南阳”“连道”也是并列关系,据《汉书·地理志》可知,“连道”为长沙国属县。因而“寿陵”很可能也是直接隶属于“长沙国”的机构或属县。

简27:南阳、连道、寿陵……吏追(?)服处实入(?)所必得缪不相应,与者名毋留/卒史当、书佐膊(0188)

简28:追搜索寿陵界中□寿陵界中临湘旁(0739)

简29:〼衣各二,麻皂复衣二,小车检一合,丝皂复绔一两;黄里瘳庆

〼一㮴,寿陵西都士五朝练丝复衣一、一,不知何人0153

简30:罗复函领一,绪┗麻单衣各二,麻皂复衣三,小车检一合,丝复绔一两;黄里瘳庆栱船一,寿陵西都士五朝练丝复(0259)

从简0739“寿陵界中临湘旁”可知,“寿陵”为县邑名,有具体的行政管辖范围。走马楼西汉简中“某某界中”的用法,也均为“某县界中”,如“无阳界中”“临沩界中”等。再看简0153和0259中的“寿陵西都士五”,“寿陵”也当为县邑名,“西都”为里名,如“定邑烻年里士五”等。因此结合以上诸多证据,“寿陵”当为未载入《汉书·地理志》中的长沙国所属县邑之一。

二、长沙国所属侯国职官设置

汉初高祖分封异姓诸侯王,后又大封同姓诸侯王,诸侯王势力迅速发展,影响到汉王朝的稳固统一。孝惠、景帝时起,就有分封诸侯王诸子为侯的政策。《汉书·贾谊传》中贾谊数上疏陈政事,言:“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亡邪心。”《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载与“长沙”相关侯国有便侯、轪侯、沅陵、醴陵。惠景年间,长沙国内封侯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爵位继承,被封侯对象都为长沙王子,如便侯吴浅为长沙王吴芮子、沅陵顷侯吴阳为长沙成王臣子;二是因功封侯,如轪侯利仓、醴陵侯越都曾为长沙相。武帝时期,又继续推行主父偃所提出的“推恩令”,《史记·建元已来王子侯者年表》中载,西汉武帝时期,元光六年(前129)七月乙巳、元朔四年(前125)三月乙丑、元朔五年(前124)三月癸酉三次分封长沙定王子为侯,共计15人。长沙定王子所封侯国有在长沙国境内者,也有在其他郡内者。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便侯、叶侯、都梁侯。

简31:五年八月丁亥戊申,便侯相嘉移临湘、少府、大仆、江陵、临沮、棓陵、零、夷道,案赎罪以下写劾、辟报、爰书,移书到令史可论充(0088)

简32:之佐固衣器,今捕得定邑烻年里士五□午,曰:迺十二月中,与定邑男子唐固,与劫夺叶侯使者,今固有它(0522)

简33:□史。谨案今年以临湘都乡户隶计,实付豫〼

南部都尉,都梁侯移都乡户隶计,大女一人□〼(0266)

走马楼西汉简所处年代为西汉武帝元朔、元狩年间。《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载:“(孝景)前六年,侯广志元年。(孝武)元鼎五年,侯千秋坐酎金,国除。”孝景前六年为公元前151年,孝武元鼎五年为公元前112年,《史记》《汉书》中未载侯千秋元年,据此推测,走马楼西汉简所处时期,便侯大概率为千秋。且《汉书·地理志》载便为县名,属桂阳。

《史记·建元已来王子侯者年表》载:“叶,(孝武)元朔四年三月乙丑,康侯刘嘉元年。元鼎五年,侯嘉坐酎金,国除。”走马楼西汉简“固等劫夺叶侯使者钱衣器案”中载有“叶侯”,我们也可以据此佐证:这批简的书写年代应当晚于武帝元朔四年三月乙丑日,早于元鼎五年。走马楼西汉简中还出现了“都梁侯”,《史记·建元已来王子侯者年表》载:“都梁,(孝武)元朔五年六月壬子,敬侯刘遂元年。元鼎元年,今侯係元年。”由此可知,都梁侯受封于武帝元朔五年。因而,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断,这批简的书写年代当不早于武帝元朔五年,即公元前124年。

简34:……卒史执给事令史倚、便侯丞胜、令史意、掾啬夫可虏见出钱万四十〈千〉八百,买韦寺薄土四,皆隃侈,不宜出〼(0024)

简35:〼□□□书一□便侯相持畴、令史意、啬夫莫当、佐齐出钱万一千八百九十,买韦寺薄土二□韦经□倚冯(凴)二、阘□〼(0031)

简36:〼□□便侯相持畴、令史企、啬夫它人、莫当、佐、亭长□□(0110)

侯国也有一套职官体系,走马楼西汉简中以便侯的吏员设置最具有代表性,由此也可窥见西汉武帝时期侯国吏员设置的一隅。这批简所见的侯国职官有:相、丞、令史、掾啬夫、啬夫、佐、亭长等。如简0024中有便侯丞胜、令史意、掾啬夫可丁、佐虏,简0031中有便侯相持畴、令史意、啬夫莫当、佐齐,简0110中有便侯相持畴、令史企、啬夫它人、佐闾、亭长等。侯国的职官建置大体和小县、邑的吏员构成相当,至于具体职掌,侯国相与县邑长相当,丞、令史、掾啬夫、啬夫、佐、亭长等与县级同类吏员基本一致。同时,侯国还常派“使者”与母国(王国)保持往来。

三、长沙国所辖属县吏员设置

《汉书·地理志》载:“长沙国,户四万三千四百七十,口二十三万五千八百二十五。县十三:临湘,罗,连道,益阳,下雋,攸,酃,承阳,湘南,昭陵,荼陵,容陵,安成。”《汉书·地理志》载西汉时期长沙国有13县,这和走马楼西汉简中所见长沙国所辖属县有所出入。走马楼西汉简中所记载的县道邑名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确定的长沙国属县,这一类县道邑名既载于《汉书·地理志》中,也出现在走马楼西汉简的长沙国官府行政文书中,如临湘、连道、罗、益阳、攸、酃、昭陵、安成、烝阳。这一类地名的确定,既有传世文献材料的支撑,又有出土文献的佐证。第二类为可以确定的他郡所辖属县,这一类县道邑名也如第一类一样,既见于走马楼西汉简中,也见于《汉书·地理志》中。两者有所不同的是第一类县邑是隶属于长沙国,第二类隶属于他郡,如索、临沅、沅陵、辰阳、义陵、酉阳、无阳、镡成、迁陵、充十县属武陵郡,江陵、秭归属南郡,蕲春属江夏郡,富阳属泰山郡,舂陵为侯国属南阳郡等。第三类则是未见于《汉书·地理志》的地名。这一类地名出现于走马楼西汉简中,却未在《汉书·地理志》中有所记载,如南阳、醴陵、长赖、西山、南山、定邑、门浅、沅阳、临沩、寿陵等。

有关属县吏员的设置,在西汉武帝时期大多相差无几,走马楼西汉简中以临湘县最为典型,记载也最为丰富。临湘县设有令、丞、守丞、尉、掾、主治计、计丞、令史、狱史、尉史、佐、校长、亭长、狱门啬夫、狱门亭长、求盗、牢监、牢监佐、邮人等。临湘县置有两尉,即左尉、右尉,走马楼汉简0372就有临湘“左尉”,印证了《汉官仪卷上》所述之“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这比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有关“大县两尉”的记载要早百年。值得注意的是,从“乘之案”中可知,临湘县令史中还专设“主备盗贼令史”,也称为“守令史备盗贼”。此外,县令有门下吏,门下吏也参与日常行政事务。如临湘县的门下亭长信就是门下吏的代表,他参与抓捕盗贼,联系县廷其他吏员,且直接听命于临湘令。临湘县廷直属机构有库、司空、仓、少内等,这些机构的吏员大多设有啬夫、佐,如少内啬夫、少内佐、仓啬夫、仓佐、司空啬夫、司空佐、库啬夫等。临湘县下辖乡有都乡、南乡、中乡、东乡、安阳。每乡都设有啬夫和佐,如都乡啬夫、都乡佐、南乡啬夫、南乡佐、东乡啬夫、中乡佐、安阳啬夫等。

长沙国其他属县多设有长、丞、佐、令史、狱史等吏员,如酃长、酃丞、酃佐、罗丞、益阳佐、昭陵狱史等。临湘县的吏员设置直接反映了西汉武帝时期县廷、县属机构及所辖乡的吏员配置情况,为研究西汉时期县乡职官建置提供了新材料,也是研究秦汉时期基层社会管理演变的重要文献。

四、新见职官名略考

走马楼西汉简中所出现的职官名,不仅有长沙王国、侯国以及属县的职官,还有一些其他郡、县等的职官。其中有一些我们在传世文献和其他出土材料中所未曾见过的新出职官名,如“将田”“具狱史”“监田守”“庙厨啬夫”“扩门佐”等。除此之外,还有主治计、主系令史、主系佐、主系啬夫、车长、具狱狱史、具狱计丞、具狱亭长、广门佐、监葆啬夫、厨佐、将田佐、将田义陵佐、将田沅阳佐等。

其中与“具狱”相关的职官名,除了“具狱狱史”,还有“具狱计丞”“具狱亭长”等。《汉书·于定国传》中记载了一件其父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时的孝妇杀姑案,“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师古曰:“具狱者,狱案已成,其文备具也。”此处的“具狱”与走马楼西汉简中的“具狱”含义似乎有所不同。

其一,这里的“具狱”为名词,走马楼汉简中的“具狱”为动词。“固等劫夺叶侯使者钱衣器案”案中定邑县廷先是在捕得士五午后,经审讯得知固也是劫夺叶侯使者钱衣器的罪犯之一,固与固母因它罪系于临湘狱,定邑县廷则派狱史后去临湘“具狱”。

简37:劾得及固、固母皆系临湘,今使狱史俊〈后〉具狱临湘,书到,主可令毋害吏听与俊〈后〉,杂以午辞,讯固、固母,听展其辞。(0516)

其二,走马楼西汉简中的“具狱”多是在案件尚未结案时派出审讯,而《汉书·于定国传》中的“具狱”是指案件已经判决定罪。“固等劫夺叶侯使者钱衣器案”中的“具狱”如果理解为“狱案已成,其文备具”就很难读通了。因为案件并没有审理完,仅是抓捕和审讯了其中一个罪犯,供出了他的同伙。《广韵·遇韵》:“具,备也,办也。” “狱”指狱案、争讼。此处的“具狱”即办理狱案。“具”还有一个引申义为陈述、报告,因而“具狱”也可以理解为报告案情、陈述案件经过。无独有偶,里耶秦简中的“具狱”也有这种用法:

简38: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Ⅰ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齎。Ⅱ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卅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阳Ⅲ龏移过所县乡。/手。/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Ⅳ以律令从事。/嘉手。Ⅴ(里耶简5-1)

简39:……

男卅人会建它县

男卅人与吏□具狱

……

男卅人付司空

男卅人与史谢具狱

……(里耶简10-1170)

党翊翀在论述以往学者对“具狱”含义认识的基础上,指出“具狱”确有完成文书、办理案件的含义,但又不局限于此。官吏处理案件,需要搜集整理书面证据,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就必须当面向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审讯、对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官员出差办案,最终完成狱案文书并审结呈报,因此他认为“具狱”即是包括这一系列相关行为在内的动态过程的统称。里耶秦简10-1170中记载的作徒与官吏一同具狱,也表明官吏前往他县具狱时,有作徒协助,作徒参与官吏办案的抓捕、审讯、看押等具体行动。由此可知,“具狱狱史”“具狱亭长”“具狱计丞”皆为承办案件的“狱史”“亭长”“计丞”。如“乘之案”中的“具狱狱史钉”及“襄人案”中的“具狱亭长庚”。而“具狱狱史”“具狱亭长”“具狱计丞”在办理某一个狱案后,均须撰写一份“爰书”来报告案情、陈述案件经过。

简40:三年七月乙丑,具狱史钉爰书:召信讯,先以证律辨告信,乃以劾乘之辤(辞)讯,辤(辞)曰:大夫,临湘令寿门下亭长,迺元年六月辛丑夜人定有顷,临湘令寿召信(0399)

简41:五年七月丁卯,具狱亭长庚爰书:以襄人辤(辞)召共吸,先以证律辨告,乃讯,辤(辞)曰:士五无阳共里,与同产小男共来同居,迺二月中不日,啬夫襄人□□共来四年賨,共吸为予襄人肠十五,当米石五斗,襄人与分券,券受,肠当米如。它如辤(辞),证之。(0010

简42:五月望相府失期不言,解何?迺三月庚辰下丞相,为邮事期会失负筭品,二千石丞史常置,治前须录毋失期甚具计丞(0273

简0273的“计丞”与“狱史”“亭长”等相类,当为县廷属吏,负责县廷的计簿档案文书管理工作。走马楼西汉简中的“计丞”也是沿袭秦制而来,里耶秦简中即有“迁陵将计丞”。

简43:□□年后九月辛酉朔丁亥,少内武敢言之:上计〼Ⅰ

□□而后论者狱校廿一牒,谒告迁陵将计丞〼Ⅱ

上校。敢言之。〼Ⅲ(里耶简8-64+8-1475)

〼九月丁亥水十一刻刻下三,佐欣行廷。    欣手。〼(里耶简8-164背+8-1475背)

走马楼西汉简中的“计丞”与“迁陵将计丞”应是指的同一个职官,在秦及西汉早期县廷官吏设置中,有多个“丞”,其中应包括“计丞”。走马楼西汉简“大女南坐负罚金临湘库案”中的“主治计”(简0103),很有可能就是“主治计丞”的省称,简文曰:

简44:〼问蔡土,蔡土曰:五月中,主治计下视官事,不受南自出。案:南

〼□书,敬写年藉〈籍〉牒,谒移临湘,以从事,敢言之。(0103

走马楼西汉简中还有一类与“具狱狱史”“具狱亭长”“具狱计丞”用法很相近的职官,即“主系啬夫”“主系令史”“主系佐”等。“主”即主持、负责。“系”即拘系、监禁。《汉书·王章传》中王章为京兆尹时,上封事书后,“书遂上,果下廷尉狱,妻子皆收系”。

简45:〼朔丙寅,主系啬〼

〼□邸邑〼(1328)

简46:臧(赃)六百,公士以上盗,武系宫司空狱。请主系令史兒,兒为武擅解脱易桎。狱史外、不识知武请兒,听武请,为武擅解脱易桎,论完(0529)

简47:九年四月丁丑,狱史河人爰书:□〼

秩四百石,主系令史兒坐劾□髡〼(1550)

简48:簿问主系佐客人丁未夜盗戒〈械〉(1522)

走马楼西汉简1328的“主系啬”后残断,很可能就是“主系啬夫”的残文。简1522有“主系佐”,但具体案例不详。简0529、1550均为“令史兒等为武擅解脱易桎弗举劾案”,其内容主要讲武因盗所主守赃六百坐罪,系于宫司空狱中。武请求其主系令史兒为其解脱易桎,狱史外、不识两人知晓这一情况却没有举劾,狱史外、不识因监临见知故纵弗举劾而坐罪。简1550即为该案件相关的审讯爰书。与简0529内容相同的简还有7枚,分别编联于其他7份文书中。据此,我们可知长沙国宫司空狱中每个牢房或是每个案件都设有专门的主系令史来负责囚犯的看管、刑具的佩戴和脱卸。而狱史则要负责牢房日常的巡视与狱卒监管。如果发现有主系令史为囚犯擅解脱易桎的情形,狱史对主系令史负有举劾之责。由此可知,西汉武帝时期令史、狱史的职权、职能范围应是有所区别的,和我们以往认知的秦汉时期令史为身份、狱史为职事的观点又有所不同。

当然,走马楼西汉简中所新见的职官名有待研究的还很多,如临湘监葆啬夫、监田守、扩门佐、庙厨啬夫等,这些职官何时设置、消失于何时、他们的职能如何、他们隶属于哪一机构、他们的升迁调转过程怎样等问题,这里不再展开,我们将另文再作讨论。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4期





责编|于凌
网编|陈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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