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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布2022年八起旅游行业典型案例


来源:乌鲁木齐市文旅局

为进一步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旅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布2022年查处的8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广大旅游从业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醒来疆游客选择合法的旅游产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氛围,保障旅游市场的繁荣发展。



案例一

某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9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人投诉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不合理低游行为。经调查,执法人员对于投诉案由不予认定,但该公司于2022年3月13日至3月21日组织云南9日游行程,委派导游苏某带团,未向导游苏某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并要求苏某垫付住宿费用192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周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投诉,投诉人夏某称2021年6月7日参加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16天新疆游览”旅游活动,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经调查,周某假冒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7日组织27人旅游团参加“16天新疆游览”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举报,称米东区某玉器城有旅行社甩客。经调查,2022年5月,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甘肃兰州组织、招徕37名游客参加6月16日至6月25日新疆“楼兰双卧10日游”,游客每人支付团费999元、1399元不等,总价38000余元。地接社为海南某旅行社;导游为王某,受海南某旅行社徐某某委派;车辆为新B60170的旅游大巴,司机为范某,经潘某介绍并由徐某某提供给该团队使用,车费10800元,由徐某某支付。因后续行程徐某某未向导游支付团费,致使该团队37名游客在某玉器城购物活动后滞留。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此案移交甘肃省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处理。

案例四

某摄影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3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称某摄影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调查,某摄影旅游有限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温某等7人参加新疆塔县杏花的旅游活动并在行程中进行拍摄,违法所得3656.18元。某摄影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陆佰伍拾陆元壹角捌分(3656.18元),并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某摄影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人吐某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乌鲁木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1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人投诉乌鲁木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的供应商。经调查,乌鲁木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钟某某等2人参加北疆8日游行程,使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法所得62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元整(620元),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梁某私自承揽业务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6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投诉,投诉人赵某称一来自西安的旅游团因旅行社未及时向导游支付团费,导致该团37名游客被滞留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酒店内。经调查,梁某2022年6月27日至7月4日接受徐某某委派为西安旅游团37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导游证7日。


案例七

史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存在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8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举报人刘某称导游史某在7月7日至7月15日带团过程中多次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游客讲述有损党和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言论,以及有损新疆形象的负面言论。经调查,史某在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2022年7月7日至7月16日新疆天吐喀伊10日游行程中,进行导游讲解时发表歪曲历史事实,不利于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当事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故此案移交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理。2022年9月23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史某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案例八

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12日8时07分,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王某电话投诉举报称组团社未向地接社支付团款,地接社将游客滞留在某酒店。经调查,2022年3月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由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陕西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2022年6月11日至18日“天吐可喀禾”共58人旅游团。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陕西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支付70%的团款来操作这两个旅游团,陕西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2022年6月11日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已接待上述2个团队共58人并安排入住某酒店。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


监制/朱景朝
编辑/张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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