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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判刑!“盖章式”审计何时休?

马军生 财税闲谈 2023-02-24


先来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四年虚增收入60亿元,虚增利润14亿元,会计所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被判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在11月1日发布了《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刘广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书》。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长波物流)2015年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办理贷款5.8亿元,逾期未归还造成银行损失至少6.544亿元。贷款相关的审计机构大连慎明会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刘广英被判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罚没款和和有期徒刑。

一、被告单位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上缴国库(已交纳)。

二、被告人刘广英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单位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45600元,上缴国库(已交纳)。


此案的从案发到判决,时间跨度近1年时间。刘广英于201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0日提起公诉。庄河市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16日判决。该判决文书内容很多,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大连慎明会计所为长波物流连续4年审计,只第一年收费24.65万元,后面3年均按承诺免费提供审计报告。




二、收1.5万审计费,被判了四年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和2013年,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某(已判刑)找到上诉人战宪锦制作该公司2011年度和2012年度审计报告,战宪锦在没有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其实际经营的大连嘉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义,为董某提供了虚假的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2011年和 2012年度审计报告,两次收取董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利用战宪锦提供的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及虚构质押物等手段骗取吉林银行贷款,给吉林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亿元。


审理期间,上诉人战宪锦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二审判决如下: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战宪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战宪锦所退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三、为发债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四名注册会计师获刑


2013年8月,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董事长卢某(另案处理)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欲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但制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未达到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卢某便决定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经人介绍,卢某与某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以下简称浙江分所)副所长杨某结识,了解制造公司的发债要求后,杨某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接了制造公司审计项目,并指派会计师陈某为项目负责人,进驻制造公司进行现场审计。


审计期间,杨某和陈某根据卢某提出的要求,在缺少相关证明材料,按审计准则要求无法进行审计调整的情况下,将制造公司巨额帐外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对净利润进行调整,并把股东捐赠转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以降低负债率。随后,陈某起草了审计报告初稿,但拒绝以项目负责人名义签名。


杨某便安排会计师徐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会计师王某作为签发人签名。王某及徐某均未对审计初稿进行审核,直接予以签名。2013年12月,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制造公司支付了审计费用共计45万元


制造公司据此获准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制造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2016年9月,杨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制造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债券案后,多次组织陈某、徐某等人进行商议和自查、更换内部审核表,还就审计过程等进行了串供。


后杨某、陈某、王某、徐某均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查明相关事实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陈某、王某、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浙江分所副所长和制造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在制造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活动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为浙江分所注册会计师和制造公司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制造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活动中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等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制造公司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即草率签发,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作为浙江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制造公司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系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上述四人的行为均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四人到案后对于涉案事实均作了供述,可以认定均具有自首情节。杨某、陈某、徐某在案发前实施串供等行为,应予从严惩处。杨某在家属帮助下能自愿补偿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上海一中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资深注册会计师出具多份虚假审计报告被判刑


这位注册会计师64岁,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任会计师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在未核实公司财务状况的情况下,给5家公司违规出具了审计报告,涉案金额达到600多万!


法院认为:李萍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五、为中澳集团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北京兴华两员工被判刑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两名员工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将中澳集团的净利润虚增上亿元,使其短融债券得以成功发行,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后大面积违约。

法院查明,2013年8月份,中澳集团为发行中国银行短期融资债券,委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做财务审计工作。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被告人李某梅、李某洋等人对中澳集团2010年至2013年6月份的账目进行了审计。

在中澳集团明显不符合发行债券的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梅安排被告人李某洋故意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等方式修改财务报表数据,出具了中澳集团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加盖了公章并由被告人李某梅等人签字,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2014年8月18日先后出具了2013年、2014年1月份至6月份中澳集团虚假的审计报告。

经核实,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中澳集团的实际亏损额为2795.49万元、1394.27万元、5506.37万元、10037.58万元、7494.05万元;但审计报告载明中澳集团上述时间净利润分别为2.66亿元、3.17亿元、3.94亿元、4.09亿元、2.68亿元。

中澳集团财务总监李某表示,“在此之前,还有几个会计事务所来中澳工作过,因为出具假的会计报告有风险,就没有出具审计报告。”

中澳集团将以上三份财务审计报告作为申请中国银行发行2亿元短期融资债券、广发银行发行1亿元的短期融资债券的财务状况的依据,并发行成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梅、李某洋身为承担会计、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李某梅收取中澳集团的审计费140万元,属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梅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六、注册会计师收费800元,就敢出虚假审计报告,被罚4000判刑1年!


陈某峰原系福州市鼓楼区晟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晟源会计师所”)实际经营者,2013年,显利洋行(石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显利洋行”)会计人员通过他人联系陈某峰,让其出具该公司2012年度审计报告。


法院查明,陈某峰在没有对显利洋行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8日以晟源会计师所的名义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后显利洋行利用上述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骗取福建海峡银行石狮支行的贷款,给该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4.06万元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峰向石狮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峰退回违法所得800元,并预缴罚金4000元


显利洋行会计陈某证实,其负责将显利洋行2013年向海峡银行提供申请贷款材料,其中的财务报表数据是虚高五六倍的,虚报财务报表数据是为了向银行申请更多贷款。


因违规操作,2013年底晟源会计师所被行业惩戒后停止经营。2018年10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峰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1刑初1248号


七、虚假报告骗贷被追刑责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开披露了《关于一起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警示》,具体披露如下:

  2010年至2014年,我省XX事务所承接R公司年度审计业务,每年收费20000元。由R公司的梁某与XX所的樊某、刘某进行业务联系。XX所每年向R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后,因年度审计报告均为亏损,樊某(负责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刘某(负责2013年度)按照梁某要求将R公司编造出的虚假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盖上“已审会计报表XX事务所”印章后附在真实审计报告正文的后面形成另外一份虚假盈利的审计报告,R公司利用虚假的审计报告向多家银行申请了贷款。

  樊某、刘某作为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人员,明知R公司实际为亏损状态,却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出具了虚假的盈利审计报告,且盈利数额与实际差别巨大,扰乱了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管理秩序,损害了中介组织的公信力,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产生极坏影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公诉机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XX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2015年10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樊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此,协会高度重视,派专人赴当地了解情况,鉴于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真实的审计报告,其工作人员伙同被审计单位作假,偷换了审计报告所附会计报表,协会不再追究事务所责任,责令事务所进行整改;樊某系注册会计师,已于2015年10月撤销注册,并不准转非执业和新注册,刘某不是注册会计师,该所对其进行了内部处理。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我们找到了类似判决书(樊某、刘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高新区刑初字第41号




八、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补助被判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苏0903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06017652-6,单位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鸿泽,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职工,联系方式。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盐城市亭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原盐城众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住盐城市水利公寓5号楼*室。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盐城众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住盐城市大庆中路*号军分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人吴某某、司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安峰、被告单位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诉讼代表人徐鸿泽、被告人吴某某、司某某及辩护人朱卫华、辛亚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司某某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按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没有进行审计和复核的情况下,以盐城众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名义为盐城市海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有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6份,以被告单位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为盐城市海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有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3份,上述9份审计报告被7家委托单位用于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904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负全案;被告人司某某参与出具了7份有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626万元。


被告单位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吴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司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论:

虽然没有完整统计,但总体来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所占比例是非常低的,而且从以上判决案例来看,基本都是判三年以下,而且很多是缓刑。


会计师事务所挂靠、走过场的“盖章式”审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对这类现象,如果不加以整治和重罚,最终只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从这个角度来说,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执法力度,对整个行业发展,并不是坏事。只有这样,也许能让大家对审计这项工作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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