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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系列④|为女性权益代言,让《妇女权益保障法》名副其实

张纯、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8期

编者按

  作为保障妇女在各方面权益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

  自1992年制定以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先后经过三次修订。此次修法力度之大、修法内容之广前所未有。草案不仅就近年来热点议题如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女性PUA、离婚时女性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甚至细化到对诸如女性厕位、母婴室数量等生活细节给予关怀。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时代的历史方位,高瞻远瞩,总揽全局,深邃思考,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和立法指明了方向。

  “妇女能顶半边天”。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再次成为全国两会热点。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反家暴公益诉讼、减少育龄女性后顾之忧、加大拐卖妇女的违法成本、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条款的建议在全国两会上此起彼伏,成为送给女性同胞的“最心仪”的礼物。

  我们期待一部高质量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早日落地,为每一个“她”保驾护航。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系列报道之四

为女性权益代言,让《妇女权益保障法》名副其实


文/本社记者 张纯 本刊首席记者 李天琪

  女性权益的保护和改善每年都是全国两会的热门话题。2022年的全国两会自然也不例外。与往年不同的是,三个月前,实施三十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让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成为这次两会热点中的热点。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这无疑是送给女性同胞的“最心仪”的礼物。

  对于女性基本权益保障,今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带来了哪些精彩议案、提案和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还需要做哪些完善?让我们走进两会,走近代表委员。

为男女平等“奔与呼”

  提到多年为妇女权益“奔与呼”的代表人物,记者马上联想到的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蒂玛。积极参与此次修法、为修订草案建言献策的她一听记者说到这个话题,立即如数家珍般给记者翻出她前不久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她说,拿到修订草案后,她真的是逐字逐句去看去读。《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她真的太激动了。

  在谈及感触最深的变化,修订草案从对歧视妇女作定义,到新增关于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暂时特别措施,每一项规定,都让她惊喜连连。如何看待“男女平等”?法蒂玛有着她的理解。

  “我们说‘女子能顶半边天’,这半边天和男子那半边天一样吗?肯定是不一样的。在谈男女平等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认识到的就是男女从生理特点和社会角色分工上,是有着明显的差异的。”她表示,男女平等,有些是形式上的男女平等,比如要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女性领导干部,比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家庭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平等处置;比如就业中男女平等的就业权;继承中同顺序男性女性继承人平等的继承权等等。还有很多是考虑到女性本身存在的相对弱势的地位而对女性予以特别保护,从而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最典型的比如咱们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男子权益保护法。承认男女客观存在的差异,这是做好女性权益保护,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基础。”

  关于男女平等的实现方式,法蒂玛觉得现在已经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比如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措施变相限制女性就业,限制女性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的现象不时发生。特别在一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更加集中。

  “对于这种情况,咱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是以惩戒的方式应对。我也和许多企业的经营者聊过这个问题,他们给我算过账。正常的情况下,一个未婚未育的女性员工入职以后,结婚、怀孕、生产、哺乳,这一整套下来,最少两年不能正常工作。如果再要个二胎三胎,大致要六至八年没有办法正常工作。而这六至八年,又是入职工作的黄金时期,特别是一些对于技术和知识有着比较高的岗位,这几年一过去,同等条件同时入职的男女员工的差距立刻就被拉开了。再加上咱们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女性对家庭、孩子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也是现实。”法蒂玛说。

  这也是她认为“为什么光靠惩戒、光靠让企业履行社会义务不能真实解决问题”的原因。

  在律师执业中,她不止一次地看到有些企业为了不招女员工,绞尽脑汁。换位思考的她试着给出自己的建议:“给吸纳足够数量女员工或者女员工权益保护工作做的好的企业在社会信用上给予更多的正面评价,比如在融资、补贴、税收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鼓励措施,让用人单位招纳女性就业方面获得实际的奖励,培养用人单位招纳女性就业的内在积极性。再比如说,对于企业因女员工生育子女而受到的损失,国家根据情况进行补贴。”

  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法蒂玛认为,这句话不止对男性有效,对女性也一样。注重女性财产权的保护,应该是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延伸内容。

  “就业、离婚财产分配、继承、农村承包经营权及其他一些财产性权益分配中,要设计合适的制度确保女性获得应有的权益。我不久前看到有一位同志提出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我非常认同。我不止一次地碰到过女性朋友向我咨询离婚的问题。我通常告诉她们,离婚要处理的就是两件事:一是孩子,二是财产。昨天还有一位女性朋友问离婚财产分配的问题。我问她,你对男方的财产了解多少?她回答,结婚这么多年,男方没往家里拿过一分钱,他的工资卡从来都是自己拿着。她也不知道男方有多少钱,有没有其他的投资。”

  法蒂玛向记者介绍,目前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知之不详或者一方故意转移财产等问题,难以取证,人民法院判决的时候也很头疼。这中间不知情的女方占大多数。虽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基层法院案件多、办案人员压力大,都靠法官亲自取证,很难实现。有不少部门,比如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只接待法官调查取证,夫妻一方或者代理律师即使有法院授权的调查令,到这些部门去调查另一方财产证据,也常常遭遇不配合的情况。所以她认为,建立夫妻财产知情制度是一个好办法,能解决很多婚姻中包括离婚诉讼中的问题。

  法蒂玛还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近些年嫁女儿收彩礼的风俗愈演愈烈。“我们年轻的时候,收彩礼是被当作封建陋习打击的,成果很明显。现在这个封建陋习死灰复燃,而且还有金额不断攀升的趋势。巨额的彩礼会恶化夫妻感情,也会给刚结婚的小夫妻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收受巨额收彩礼现象本来就是典型的重男轻女,夫妻双方怎么谈男女平等?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重视这个问题,把陋习扼制住。”

  毋庸置疑,“男女平等”虽然只有四个字,但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需要做的工作非常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也层出不穷,需要全社会达成共识,共同努力去解决。


建言进一步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付出较多,并牺牲了自身发展机会,导致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将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对社会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上海市妇联在今年上海两会上提交的《关于完善地方法规 健全司法机关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建议》中如是写道。

  谈到离婚家务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虽然该制度并非是《民法典》首创之举,但无可厚非的是,《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不再受财产制的限制,适用余地明显加大。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黄绮告诉本社记者,司法实务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仍然比较谨慎保守。判决支持补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不多,一般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酌情考虑。据调查,法院判决补偿数额均较低,一般不超过5万元,少的只有数千元。

  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以及男女两性固有的生理差异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女性更容易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情况不尽人意,所发挥的离婚救济功能并不明显。黄绮解释,其原因在于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家务劳动与共有财产制的关系有待厘清、家务劳动价值本身难以量化。

  上海市妇联建议,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建议地方法规在《民法典》第1088条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充分考虑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男方工作等家庭利益需要,负担了较多义务或者牺牲了自身的发展机遇,赋予女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对此,黄绮表示赞同,她建议正在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将“因此牺牲了自身的发展机遇”也作为考虑因素之一。此外,建议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

  此外,鉴于家务劳动、丧失发展机会等对家庭的贡献的财产利益难以量化,基层法院有“适用难、不适用”的现象,她建议开展综合研究,并制定和出台地方指导意见。

  “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夫妻财产的现状,还应将婚姻关系中一方人力资本得以明显提升的情形纳入考量。”黄绮举例说,一方婚内将主要时间精力投入工作或继续深造等,并因此获得学位文凭、技术职称、职业证书等,这类无形资产无法计入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也无法分割,但取得此类无形资产与配偶承担了更多家务劳动往往密不可分。以上考量因素与项目补偿与否,以及如何补偿,均亟待澄清,以统一司法适用。

  同时为了优化程序性、制度化规定,黄绮建议离婚诉讼中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补偿请求权。她告诉记者:“因经济补偿请求权需当事人一方主动提起,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且经济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起,离婚后不能单独提起,因此在离婚诉讼中,由法官对当事人加以释明。同时,我也建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可以说,为了帮助“家庭主妇”以及为家务劳动付出更多的一方,黄绮做了多方的细致考量和打算。


建议增加反家暴公益诉讼条款

  家庭暴力案件是家事诉讼的一种重要类型,其虽然源自于某一个具体的个案,但其涉及的利益绝非个人私事,而是各种社会公益的聚合,其中的公益性主要体现为和谐的家庭身份关系、婚姻家庭法秩序、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认为,当前,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类案件,如家庭暴力、乱伦、不当教育、故意伤害等行为经常发生,以往我们通常依赖于个人的私人救济予以解决,但一旦私人救济手段不足,则需要外部介入。

  彭静委员表示,一方面,家暴案件中涉及的公益主要关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另一方面,家暴案件中涉及的公益还关涉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利益。实践中,当相关机关和组织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时,公共安全和秩序便受到了侵害。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作为,通过检察建议或公益诉讼方式为受害人寻求必要的救济。

  彭静委员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护救济制度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一是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草案第7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土地权益受侵害、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性骚扰、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等5类行为,但未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尽管该条以“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内容的不明确也将为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埋下隐患。

  二是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除第78条规定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外,草案第79条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支持起诉。不过,“支持起诉”与“公益诉讼”有本质差异,检察机关外的其他主体据此不能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然而,鉴于检察机关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可能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是公益诉讼的配合协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诉讼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既需要注重拓宽线索渠道,也需要提高办案质效,但当前无论从法律的保障抑或从各地运行实践来看,并未确立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配合义务,公益诉讼的效果难以保障。

  对此,彭静委员建议,应以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等主体的公益诉讼职能,积极探索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助力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彭静委员认为,应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明确反家暴公益诉讼内容。“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需要公权力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彭静说。

  彭静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组织《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增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力度和效果。


为减少育龄女性后顾之忧建言献策

  202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21年出生人口为1062万人,出生率为7.52‰。2016年是“二孩”政策年,当年出生人口1786万人之多,从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出生人口分别为1723万、1523万、1465万、1200万,2021年直接又下降了138万人。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人口经济学家梁建章推算,到2060年我国总人口数将可能减少一亿,总量为13亿人。为此,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21年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及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杨善竑分析人口出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的原因有:一是年轻人婚育观念发生显著变化;二是育龄妇女规模和生育意愿显著下降;三是生育成本高、房价高并存;四是城镇化水平提高、大量人口外流。她表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作保障,生育率低迷问题依然难以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翟美卿认为,适龄妇女生育意愿降低,生育率持续下降是导致人口增长不断下降的关键因素。“当前,养育孩子成本高昂、住房压力大、生育福利欠缺、职工家庭时间精力有限、无人帮带孩子等问题困扰着育龄女性,她们面临的社会压力、经济压力、精神压力等愈加繁重,生育意愿低迷。特别是职场女性往往身兼数种角色,既要工作谋生,又要照顾孩子和家庭,十分不易。很多女性如果在职期间生育,将面临收入降低、升职受阻、职业中断等问题,在生育和事业两者间难以平衡。”因此她认为,随着“三孩”时代到来,如何提高妇女生育“三孩”的意愿,以及减轻妇女生育的后顾之忧是“三孩”政策能否成功实施的重要课题。

  作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工会女工办副主任,全国人大代表李先兰持续关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她提出了依法维护好女性职工权益的《关于更年期女性关爱的建议》。今年,她计划提交《关于建立鼓励生育的长效机制的建议》,从怎么生、怎么养、怎么教、怎么化解职场压力等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李先兰所在的单位,90%以上的女工都属于育龄女性,这也是她比较关心育龄女性权益问题的原因。“在日常的工作中,我经常关注到姐妹们在生育上的担忧和烦恼。”李先兰说,在国家放开“三孩”政策后,她的工友们非常关心孩子的生、养、教话题,以及女性生育后在工作上、在职场中所面对的职业压力。

  要鼓励生育,就要尽可能地减少育龄女性的后顾之忧。《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虽然增加了禁止招录环节的性别歧视、对困难女性生育救助等相关规定,但李先兰还是希望除了家庭和企业来承担生育成本外,国家应给予更多的支持,共同承担生育成本。比如,怀孕期的一些常规检查可以免费,并出台购房补贴、税收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此外,她也希望政府部门在推进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服务供给,加强监管与督导评估,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婴幼儿父母的实际需求。

  作为来自妇联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彭静也将大量的热情倾注于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今年全国两会,彭静提出要降低多孩家庭“后顾之忧”。

  她在提案中指出,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亟须形成与之适应的新的政策导向。在公共服务、政策限制等方面对于不同的家庭规模一个标准,暂时未充分考虑较大家庭规模面临的现实压力。

  彭静建议充分考虑“三孩”家庭实际,在兼容原政策目标的同时,以家庭规模作为公共政策制定依据,充分体现生育支持导向。其中包括一是建议重视“多孩家庭接送”等困难,将“多孩同校”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二是建议引导各类服务供给尽快破除“三口之家”的思维惯性,更好地满足多孩家庭需求。三是建议充分考虑多孩家庭的合理性居住需求。四是建议在“家用汽车摇号上牌”政策中以家庭规模为依据,并对多孩家庭给予倾斜性照顾。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的修订,她更是给予重点关注。

  毫无疑问,今年全国两会还会有更多的代表委员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妇女权益保护,在两会上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和完善以及妇女权益保护展开热烈的讨论。我们的报道将持续关注!


编辑:康齐贤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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