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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的检察实践”系列报道之五|“少捕慎诉慎押”未来实践应有哪些新思路?

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3-09-18

文/本社记者 李天琪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9


     编者按

       在我国新的犯罪态势下,作为我国刑事检察实践经验的“少捕慎诉慎押”一经提出,迅即得到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积极响应。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而开启了我国刑事司法加强人权保障的新篇章,指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  “少捕慎诉慎押”的内涵是什么?对当前刑事司法实践有何现实指导意义?被确定为刑事司法政策一年多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如何响应并贯彻落实?用好这项政策还需要从哪些方面“使力”?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以及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求取最优解。


“‘少捕慎诉慎押’的检察实践”系列报道之五

“少捕慎诉慎押”未来实践应有哪些新思路?

本社记者 李天琪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到能力建设的系统工程,对司法机关、社会大众来说,也需要一个更新认识、逐步理解、支持的过程。除了前面的内容,“少捕慎诉慎押”对未来检察实践还提出了哪些要求?记者带着问题,请教了法学专家以及实务界人士。  从源头上把好“少捕”“慎押”入口关  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看来,要正确贯彻执行“少捕慎诉慎押”,首先在司法理念上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应当深刻认识到“少捕”与“慎押”并不是办案机关对某些犯罪嫌疑人的恩赐或优惠,而是从法理上讲本来就应该如此。他解释:“因为‘少捕’与‘慎押’的主要对象,是未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针对他们之所以应该‘少捕’和‘慎押’,其法理依据是,审前羁押严格地讲是指作出有罪判决之前的羁押。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还不能认为是有罪的人,在他们未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之前,应当最大限度地不捕、不押,以免一旦被法院判决无罪其之前因被羁押造成的失去人身自由的后果势必无法挽回或弥补。”  二是应当深刻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决确定之前采取逮捕、羁押的措施,唯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本身不是也不应该是侦查措施或惩罚措施。“因此,不能把少捕、慎押看作是对某些犯罪嫌疑人的‘慎刑’或减轻处罚措施。”  三是应当深刻认识到“少捕”“慎押”的价值意义不仅在于“少捕”“慎押”本身。“比如‘少捕’‘慎押’对当事人人权的维护及司法资源的节约,还对检察机关诉与不诉、人民法院判决有罪还是无罪,都有重要影响。事实证明,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羁押,势必对检察机关作出诉与不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与无罪的判决造成不应有的巨大压力,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检察机关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作出起诉决定,也会促使人民法院更倾向于作出有罪判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此类被称为‘实报实销’的案件占相当的比例,就是由于不当甚至错误的逮捕、羁押造成的。”  因此,顾永忠认为要深刻认识“少捕”“慎押”与作出起诉决定和作出有罪判决的内在逻辑关系,从源头上把好“少捕”“慎押”入口关。  不仅如此,想要用好政策,仍需要对“慎押”政策进行全面理解、执行。  人们最初对“慎押”的理解主要是指对捕后的羁押通过施行、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羁押人数,缩短已羁押人员的羁押期限。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践行法律赋予的重要使命,义不容辞。  顾永忠告诉记者,目前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挥出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对外的审查,也就是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审查,而对内也就是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审查还不够。今后既要对外严格审查把关,又要对内严格要求自身,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墙内墙外都开花’。”  另外,他补充,“慎押”的另一层含义,主要体现在法院对案件的量刑裁判上,即人民法院在有可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适用缓刑,减少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总数。“其意义一是可以充分实现‘慎押’的司法政策,二是减少国家对监狱的投入,三是有利于有罪人员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做好“少捕慎诉慎押”“后半篇文章”  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后,是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1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时,曾作过回应。他表示:“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不意味着其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  “我们认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刑事政策要求,意味着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他们的行为毕竟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有责任与有关主管机关做好衔接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苗生明说。如对情节轻微的醉酒驾驶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等处罚。  概言之,不捕不诉并不代表相关行为人违法犯罪不用付出代价,相对不起诉绝不是放纵犯罪行为,对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等处理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督促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依规执行到位。除此以外,检察机关也应探索推行有利于预防犯罪和防止再犯的治理措施,通过织密处罚网,完善治理体系,填补相对不起诉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和治理空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邹燕凌告诉记者:“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对于绝大部分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犯罪嫌疑人,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真心悔过认罪服判,但仍有个别犯罪嫌疑人因微罪被不捕、不诉后,错误地认为其并没有犯罪,未起到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因此,探索非刑罚替代处罚措施推进诉源治理,助力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尤为必要。”  为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用,在其看来,探索非刑罚替代处罚措施,因案因人施策,以罚促改、以罚促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与惩戒教育有效衔接,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势在必行。  具体而言,一是探索“不起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不起诉+行政处罚”“不起诉+追赃挽损”“不起诉+司法修复”“不起诉+严肃训诫”“不起诉+社会服务令”“不起诉+社会矫治”“不起诉+赔偿保证金”等制度,更好地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实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被不捕、不诉等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和实地参观强戒所、看守所以及监狱等监管场所,沉浸式体验监内“吃住行”,使其主观上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真心悔过认罪服判,形成严格约束自我行为的行动自觉,切实减少再犯罪。  三是构建犯罪预防联动机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基层组织以及犯罪嫌疑人亲属,探索构建犯罪预防联动机制,通过多方协同共管协助当事人算好“自由账”“事业账”“经济账”“家庭账”,构建不敢、不能、不想犯罪的防控体系,切实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四是探索建立综合实践基地,推动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针对被不捕不诉犯罪嫌疑人等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加强案后延伸,经社会调查评估风险性后,联合有关部门、企业建立综合实践基地,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提供技能培训,通报岗位信息,完善回归社会支撑体系。以此减少社会对抗,积极发挥正向引导和激励作用,帮助有关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未来逮捕、起诉实践的新要求  毋庸置疑,“少捕慎诉慎押”是我国刑事犯罪态势变化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大调整。  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看来,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首先体现为对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指导意义。因此,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妥善处理现行立法规定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刑事政策对于未来立法当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在立法修改之前,刑事政策的实施必须遵守现行立法规定,也即刑事政策必须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发挥作用。  吴宏耀向记者举例:“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制度,但在此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引导下,未来的刑事司法实践应当通过必要的工作机制调整,激活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引导检察机关在轻罪案件中主动、妥善地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  “与此同时,以刑事政策为导向,‘少捕慎诉慎押’赋予现有立法规定新的价值导向和新的生命。”他说。以逮捕制度为例,在此前司法实践中,虽然也强调逮捕必须具备“逮捕必要性”条件,但是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下,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应当彻底改变“有罪即捕”的习惯性做法,在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前提下,重点审查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是否具有继续追诉的必要,以最大化地释放现行法律规定的立法善意。  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指导下,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已经出现了一系列可喜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第一季度办案数据表明,2022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办案数量平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4.3万人;其中,不捕8.6万人,同比上升21.2%,不捕率38.1%,同比增加11.1个百分点。受理审查起诉49.8万人;其中,决定不起诉8.3万人,同比上升42.9%,不起诉率20.1%,同比增加6.3个百分点。可以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实践指引功能已经初见成效。  那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会对未来逮捕、起诉实践提出哪些新要求呢?  对未来逮捕实践的要求上,吴宏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应当区分情形,积极探索轻-重罪有别的逮捕制度。具体而言,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原则上应当予以逮捕。但是,为更好地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精神,他认为应当在程序上给予辩方一个辩解、申辩的机会;对于辩方有证据证明确实没有逮捕必要的或者不逮捕更有助于实现良好社会效果的,也可以不逮捕。至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则应当逐步确立“取保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实践导向,也即除非有证据证明确实有逮捕的必要,否则原则上应当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对未来起诉实践的要求上,吴宏耀表示,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下,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刑罚目的问题。也即国家追诉、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什么?  “是为了报应,还是为了预防犯罪、教育犯罪?很显然,如果承认现代司法制度不是同态复仇的报应工具,而是人类理性追诉犯罪的制度化设计,那么,就必须承认:‘够罪即诉’不仅不能最大化地实现刑罚目的,反而会因为定罪的‘标签效应’带来更复杂的犯罪治理问题。”  换句话说,从犯罪治理角度看,是否起诉的决定在于是将更多的犯罪人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还是通过程序的教育训诫功能,给犯罪嫌疑人一次“重生的机会”,以避免贴上犯罪的标签。  鉴于此,吴宏耀认为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下,我们固然要坚持起诉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严把证据关、确保起诉质量,避免将无辜者推向法庭;而且,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进行公共利益审查。换言之,就本案犯罪嫌疑人而言,还应判断是否具有诉诸刑罚的必要,是否具有继续追诉的现实社会意义。  “一言以蔽之,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下,我们必须承认,轻-重罪有着本质区别。其中,就轻罪而言,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否必须诉诸刑罚手段必须慎之又慎。”吴宏耀对记者说。  我们相信,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同向推进,进一步深化协作、凝聚共识,定能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编辑:狄磊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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