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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赠予"小三"房产的遗嘱,有效吗?(答案没想到!!)

2017-01-03 郭振敏律师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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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振敏律师  执业于河北省廊坊市

来源 |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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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小三"房产的遗嘱,有效吗?各位朋友,带着这个问题,请看下面案例,由郭振敏律师做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16日,家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的王大壮老汉因急性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遗体被火化之后,“小三”景小姐拿着大壮生前的遗嘱到法院与大壮的妻子和两个子女争夺房屋继承权。10月21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大壮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景小姐确认遗嘱的诉请呢?


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王大壮与被告之一的张女士原本系夫妻关系,但自2010年大壮加入北漂队伍后,这对寻常夫妻就天各一方。小学未毕业的他,善良淳朴,怀着要闯一番大事业的梦想,夜以继日地拼命苦干。皇天不负有心人,大壮在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粉刷墙体的全部工程。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年之后,大壮就在老家买下属于自己的商品房。搬进新家的那晚,大壮兴致高涨,杯中白酒一饮而尽。恍惚间,那位身材婀娜的景小姐的身影仿佛出现在他的眼前。


原来,初入大城市的大壮,在一边辛苦打拼的同时,也和一位妙龄少女坠入了爱河。大壮为人诚恳、踏实,工作勤快、细致,身为小餐馆服务生的景小姐被他身上优质男人的特点所吸引。每每饭间,以眉目传情。干柴烈火,一点就着,不久俩人就住在一起了。美好的时光总是短暂的,2014年大壮被检查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考虑到景小姐为自己的付出,以防日后产生纠纷,大壮于2014年9月10日立下遗嘱,对两年前购买的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赠与景小姐。大壮身故后,景小姐在其后事被处理好,与张女士及其子女商量房屋的事,但他们始终不做房产的变更手续。


为此,景小姐一纸诉状呈至法院,请求确认王大壮的遗嘱合法有效,并由张女士等人在判决生效后合理期限内协助办理该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和两个子女答辩称,《遗嘱》是不合法的,系无效遗嘱,房产理应由其他们继承;讼争房屋是王大壮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景小姐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景小姐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张女士认为景小姐与王大壮的婚外同居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的;房屋的全部房款由王大壮支付的,故房产有张女士一半的所有权,大壮另一半的产权由他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处分。


景小姐则认为,该房产由王大壮以遗嘱形式赠与自己,现王先生已去世,遗嘱生效,故该套房应属自己所有。


法院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王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系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景小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女士及其子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王大壮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房产赠与景小姐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张女士本应享有继承王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王先生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景小姐的行为,实质为剥夺了配偶张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的要件,系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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