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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违建致建筑材料毁损,该不该赔偿?法官是这么说的

2017-07-09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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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自人民法院报(唐 运)徐州鼓楼法制(杨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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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违法建设是个敏感话题,也是比较关心的话题, 为使大多数读者看着不那么费劲,还是先从一个案例说起吧:


案  情


 2015年5月29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某限期将其违章房屋自行拆除。行政复议期间,在既未催告、公告,也未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将违章房屋强制拆除。后该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


评  析


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造成毁损是否应当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属性,执法机关依职权强拆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应当赔偿。


笔者认为法定程序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行政机关未经法定告知程序,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


1.理清违法形态、违章建筑与建筑材料三者之间的关系。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消除违法状态,但其却不产生剥夺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法律效果。违章建筑本身是由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材料构成,是违法状态的物化,违章建筑形态的违法性并不能排除建筑材料的合法性,即违章建筑的违法状态并不妨碍相对人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2.违法拆除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救济权。表面上看,违法拆除与合法拆除违章建筑的结果相同,但程序正义对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对二者法律后果应当存在差异。在强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应视为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行政机关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建筑物违章状态不确定或虽然违章状态确定,但相对人可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行政机关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拆除权,则应给予适当赔偿。


3.赔偿应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行政机关的赔偿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但是违章拆除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却在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理论上可救济的范围,即相对人通过自行拆除可以减少的损失。对于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建筑材料,无论由谁拆除,均会导致该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此类建筑材料不在赔偿范畴之内;对于虽依附于违章建筑但具有独立性、可分性的,且拆除后价值减损较小的建筑材料,如门窗等,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目前北京高院对该问题的审查标准是:“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致相对人存放于违建内的物品毁损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事人对物品价值存在争议,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制作室内存放物品财物清单等证据固定义务的,对于相对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建内的物品情况,行政机关无相反证据的,法院应酌情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段话回答了两个问题:“赔不赔” 、“怎么赔”?


   如果双方对物品的赔偿存在争议,那举证责任主要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提供物品清单等证据,这一程序在《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17条中具有明确:“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而相对人只具有初步证明义务。什么是初步证明义务,目前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仅指购买凭证以及该物品存放于建设中的证明等,但貌似谁也不能没事就给家里拍个照片,证明家里有啥东西,所以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一个赔偿数额。


建筑物残值

   

  对于违建拆除后残值的赔偿问题,北京市高院的意见是:“违法建设拆除前,行政机关未依法给予相对人自行拆除机会的,如强拆前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制作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法定催告程序、未制作强拆决定、未履行公告、在法定节假日实施强拆等,相对人基于此主张行政机关未尽审慎拆除义务、导致建筑材料全部或部分毁损的,法院可根据双方的举证能力和举证情况,结合建筑物的形成时间、建筑材料的独立程度、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拆除行为对建筑材料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害等因素,酌情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法建设拆除前,相对人明确表示需要使用拆除后遗留的建筑材料的,行政机关由于拆除不善、擅自处置、保管不善等原因致建筑材料毁损、无法返还的,法院可根据双方的举证能力和举证情况,结合建筑物的形成时间、建筑材料的独立程度、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拆除行为对建筑材料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害等因素,酌情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综上所述,在屋内物品和建筑物残值的赔偿方面,法院的观点是其实只有一条,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相应的程序固定证据,那就必须要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小编也得啰嗦一句哦!拆违造成屋内物品损毁的,是一定要赔的,违法的是建设,不是物品,违建内的物品是合法的!合法的!合法的!重要的事说三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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