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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意想不到的拆迁黑幕!

2017-11-10 黄克琼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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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媒体公开报道的拆迁血案有所减少,让我们产生了这个领域已经变好了的幻觉。但实际上,自媒体揭露的违法拆迁却在增加,暴力拆迁手段更无底线,“以暴抗暴”明显增加,拆迁矛盾仍然居国内矛盾之首。


为了阻止疯狂强拆,国务院颁布了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程序上设了一道关卡:禁止政府强拆,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在当时广受法律界好评的规定,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为什么?因为地方政府玩出了新招。



为了规避法律关卡,很多地方的房屋征收拆迁主体普遍下移,街道、乡镇甚至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被绑上了拆迁的战车,成为冲锋陷阵的拆迁主体。这么一来,市、县政府就不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当事人起诉时,法院往往以所谓村民自治为由不予受理。


事实上,根据590号令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启动拆迁的主体只能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这种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主体的做法于法无据,也让处在这个位置上的村官有了肆无忌惮贪污、欺压村民的巨大空间。特别是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环节,已经成为村官贪腐的“主阵地”。


安徽烈山村的“巨贪”刘大伟,贪污1.5亿!他的套路很简单,一边下狠手拆迁,迅速积累资本,另一边通过上贡来平息拆迁带来的负面影响。从中,我们可以追寻到,为什么有的贪官不惜让老百姓家破人亡,也要坚决拆房毁屋的原因。


在已有的贪官档案里,很多贪官,尤其是市、县以下的贪官都有领衔乃至亲自上手拆迁的经历。严格来说,村官的身份只是自治体的农民,不是公务员,不在国家编制内,不领国家薪资,不是体制意义上的“党政干部”。但是,他们干的,却是国家干部的事。从法理上看,村官职权没有法律依据,不适用法律规定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亦不足以约束他们。



没有约束的权利,如同脱笼的猛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贪腐案,数目惊人,成为基层腐败的高发领域。一些村官动辄几十套房产、亿万身价,“坐地生财”成为最简单、直接的来钱方式。

 

因为窝在最底层,山高皇帝远,上级监管的手很少“往下伸”,使得这些贪官的胆子越来越大。在征地拆迁中,有的村官甚至拿着空白合同就让村民签,回来后再私自填一个数字。本该扮演组织者的村官,实际上却成了转移财富的“操盘手”,甚至成为“村霸”,将逼签强拆的手段用到了极致。


我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目前并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能够堵住这个漏洞。但是,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十二条,已经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列为重点监察对象。

 


这意味着,阳光即将进来,这个领域以后不再是贪腐者的乐园,征地拆迁领域的黑暗即将结束,肆无忌惮的暴力强拆将受到约束。但是,远水不解近渴,这部法案目前还处在征集意见的阶段。如果老百姓现在就遇到强拆、拆迁款被贪污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我专门邀请了盛廷律所的多位专家律师来为大家支招。


张洁

遇到强拆,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报警并录音,同时拍照、摄像留存证据。


栾金光

如果有拆迁款被贪污、侵占的线索,或者取得拆迁人员贪污、受贿的证据,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向纪委、检察部门检举揭发。


张合刚

由于拆迁涉及资金数额比较大,村委会不可能有那么多资金组织强拆。只要查到资金来源,就能揪出幕后的拆迁主体。一般情况下,资金都来源于市、县政府。


李丽娜

有时候可以通过当事人手里的《拆迁通告》、《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查找拆迁主体,或者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确定拆迁主体,起诉市、县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即使他们没有参与拆迁,也应该是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


赵凤梅

很多地方都是街道办事处在挑大旗,由街道办事处制定拆迁补偿政策,并承担拆迁责任。在找不到证据诉市、县政府的情况下,只能诉街道办事处。


翟根才

关键得看有没有相关的征收文件,确定它是一个政府的征收行为。如果有征收文件,就诉地方政府,争取征收补偿。如果没有,村委会的强拆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可诉村委会。


盛廷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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