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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拆违使不得,造成损失需赔偿

2017-12-05 姚玲云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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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面临征收时,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般不予补偿。那么,当“违法建筑”遭遇非法强拆时,就真的是“血本无归”了吗?事实并非如此。



基本案情


当时,姚家村的土地正面临征收。村民张某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造了一座彩钢房,想着可以用来做看护房,也可作种植大棚,还可用作动迁过渡期存放农具、粮食和杂物的储藏室。后于洪区政府将这座彩钢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组织有关人员使用铲车等大型机械,强行将彩钢房拍倒。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3万余元。


本案经市中院和省高院审理,均以彩钢房是违法建筑,张某不具有合法权益可保护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张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并终止了原判决的执行。此时,张某的付出终于有了回报。



法律分析


有权不可任性


认定违法建筑,需要依法而行,不能触碰和僭越法律的红线。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应向当事人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现实中,通常是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加盖公章如实送达,载明处罚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往往没有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没几天就迫不及待地拆掉,这种作法明显是违法的。


有权利必有救济


拆除违法建筑,仍应文明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其所采取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此,即便是违法建筑,建筑材料仍然是有价值的物品。当事人对这些材料仍然享有所有权,可以自行拆除,挪作他用。如果遭遇行政机关不合法、不合理的对待,自然可以要求赔偿。



行政执法应文明、规范


任何法律都不是终极目的,仅仅是手段而已。行政处罚本身同样也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违法现象得以纠正、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倘若纯粹为了罚而去罚,必然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近些年来,党中央三令五申,提倡文明执法,杜绝暴力执法。不少地方也出台红头文件,例如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等,力求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


可以说,在行政权不断扩大的今天,行政执法的文明程度,会直接影响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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