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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别人借钱,你做保证,可知后果?

2017-08-14 宁夏法治

保证人要做的事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承担责任后,保证人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案例

蒋某1与蒋某2系堂兄弟关系,蒋某1因为急需用钱向第三人刘某借了一笔钱,钱到手后当场出具了借条一张给第三人刘某,蒋某2和蒋某1的朋友张某自愿为蒋某1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认可借款金额及担保事实。但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蒋某1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保证人后果1:要保证债权人拿到到期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刘某的借款到期后没有得到偿还,遂将保证人蒋某2和张某、债务人蒋某1一起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判决由债务人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和利息,保证人蒋某2、张某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蒋某1实在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蒋某2不得不向刘某偿还这笔债务。

保证人后果2:代替偿还债务后,费心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蒋某2偿还其保证的债务后,以债务人蒋某1和另一保证人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蒋某1偿还蒋某2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另一保证人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附:法院对于此案件又是如何判的?

法院判决债务人蒋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保证人蒋某2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蒋某2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另一保证人张某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保证人张某承担责任后,又有权向债务人蒋某1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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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快车

编辑:李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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