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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互联网金融及支付有关的10个基本问题(必读2015)|法客帝国

2015-08-04 李舒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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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与网络支付和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几个问题

(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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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舒律师,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问题[微信号:Lishu119]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 支付机构专心做支付,别做银行梦;P2P平台做好居间信息服务,别碰钱袋子;金融的归金融、互联网的归互联网、银行的奶酪不能动。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而言,野蛮生长的时代结束了,下一步,拼实力、拼管理。当然,还要拼爹。

  • 文末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系列专题文章,可直接点击阅读


近期,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正密集出台(或征求意见)。如7月18日公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2日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7月31日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支付办法、P2P平台、资金存管等话题成为业界讨论关注的焦点。与监管部门沟通了解到,银监会和证监会等正就P2P监管、股权众筹等紧锣密鼓制定细则并与其他部门会商重要条款内容。藉此机会,简单梳理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


1、网络支付是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一种

2010年6月人民银行公布并于当年9月1日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简称“管理办法”)是目前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基础,同年12月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第17号)主要是针对牌照管理要求的细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除了网络支付,至少还包括“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网络支付只是其中之一。相关具体监管细则也不同:


支付业务名称

专门监管制度

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第6号)

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012〕第12号)

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第9号)

网络支付

虽多次征求意见但一直未正式推出,可见其重要性和敏感性;也因行业格局已经形成,监管部门改变利益格局阻力较大

2、互联网支付是网络支付业务的一种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仅是网络支付的一部分。支付机构要从事某项具体的支付业务,应根据管理办法及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支付业务许可证》,增项须单独申请,到期可续展。不过,从近期出台的政策及征求意见稿看,很显然,对五年前的业务分类,随着监管部门观念和技术上进步,此后业务的发展业务划分思路可能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

3、央行曾对网络支付监管方案多次征求意见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网络消费、网络金融等线上交易相关行业成长发展的纽带;其中,网络支付居于核心地位,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主要是基于网络支付业务发展起来。因此,关于网络支付的具体监管细则的落地,备受关注,人民银行也曾多次征求意见。如2012年1月《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3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格局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且监管部门尚未统一和明确思路,最终并未正式出台。尤其是后者,即2014年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后,因消费支付限额等内容的不同解读,对业界产生的较大负面冲击。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和腾讯旗下的财付通等支付机构甚至公开不发表声明,表明仅是征求意见阶段,已积极与央行等监管部门沟通,以安抚用户。这次,有人认为是狼真的来了。但需要提示的是,对本次征求意见稿,网络上各种版本的解读,其实不靠谱的误读较多。

4、互联网支付/网络支付定义在不断变化

对互联网支付/网络支付的定义的变化,可见监管部门对相关业务实质的理解和界定变化。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中的定义是: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简言之,作为支付机构,其使命很简单,就是依托互联网、通过硬件设备“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下面是几个不同版本的定义:


文件名

关于网络支付/互联网支付的定义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3)《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为付款人和网络特约商户的电子商务交易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5)《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5、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整体监管格局的一部分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务的监管职责分工。根据分类监管原则,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同时也是对这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一个阶段性总结。根据规定,人民银行能直接控制银行类支付机构,当然不会允许非银支付机构成为第二央行。因此,在更有效的监管理念、技术形成前,在更科学的监管框架出台前,人民银行对网络支付的态度,其实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结合此前的征求意见稿,731日的征求意见稿也反映了人民银行一贯的态度,关于这个征求意见稿,讨论已经够多,这里不再专门讨论。

6、互联网金融业务中,银行“资金存管”是怎么回事?

《指导意见》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第十四条)可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若无例外规定,选择银行对客户的资金进行存管将是必选项。但在各项业务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银行如何进行“资金存管”是个重要的问题,但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存管”,如何“存管”等问题并不明确。此前对支付机构的资金存管要求,可以作为参考。

1)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存管。银行的存管业务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如支付机构作为连接客户(含商户)和银行的纽带,《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第6号)对支付机构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的监管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2)支付机构必须在存管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支付机构应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同时可以选择多家银行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必须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以办理具体支付业务。

3)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前述办法对存管银行的资产规模、分支机构及网点、监管能力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并非所有银行都可以作为资金存管银行。《指导意见》亦规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可见,如果相关业务涉及资金存管要求的,会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明确存管银行的具体要求。

4)现有资金存管制度对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照意义。支付业务下的备付金存管模式和制度,对此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下的资金存管,会有一定参照意义。但由于其他业务一般均以支付业务为基础,与支付机构进行合作,其资金也直接沉淀在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因此现有制度参照意义并不大。究竟会如何落实,我们只能等待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相关细则。

7、所有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必须由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吗?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七大类型。是否所有业务资金均须强制由银行存管呢?就目前的情况看,未必尽然。还应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而定。如互联网保险领域,由于业务特殊性,保险业务中主要是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签约和销售等,对支付的敏感性不及其他业务,如P2P。目前,保监会已经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并将于今年十月开始实施三年。规定投保人可以通过其在第三方支付开立的账户向保险机构在支付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支付(第十三条),对现有业务模式没有直接影响。除互联网保险和支付外,对其他业务,如何由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尚不明确。

8、P2P资金的银行存管将会颠覆现有业务模式

不少人认为,《指导意见》的资金存管规定除针对支付机构外,应主要针对P2P业务,以杜绝平台“资金池”、并应对频发的平台“跑路”事件。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

(1)平台作为纯粹的居间服务商时,银行存管并无必要。在目前的P2P业务模式下,如果作为纯粹的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居间服务平台,双方用户均在平台选择的合作支付机构处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根据用户指令(通常授权由平台直接向支付机构发出指令),交易资金直接在用户间进行冻结、扣划等操作。在交易资金并不进入平台账户、也不形成资金池,且支付机构资金已经在银行存管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有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似乎并无必要。

(2)银行存管将重塑现有P2P业务模式。目前大多数P2P平台的做法是,通过与支付机构合作,平台和所有用户均开立支付账户,如不考虑其他安排(如平台风险准备金等),在并不与银行直接合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各自支付账户完成相关全部交易。但在《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平台业务明确限定在“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情况下,即使平台坚守本分,也由银行进行资金存管,这意味着在P2P业务模式下,支付机构现在的地位将被严重削弱。当然,由于支付机构较之银行的独特优势,相信在存管银行介入的情况下,支付机构仍是必不可少的选择。但靴子未落地时,我们只能等待。

(3)P2P平台继续按照现在模式运营是否合规?从监管部门了解到,他们认为,监管政策总的原则应该是加强,但不会出现颠覆性的,不尊重现有业务模式的破坏性改革。因此,面对新的监管要求,现有模式继续运营并结合新要求适时调整即可。

9、让强者留下形成秩序,弱者将淘汰出局

随着监管趋严,对P2P平台、支付机构以及其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包括经营管理成本增加)。那些实力不足、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不具备差异化竞争优势的机构,将会被淘汰出局。相应地对那些规模大、实力强、风控好的机构而言,严格的监管要求提高了行业门槛,他们将得到更好的发展。经过几年的市场洗礼和筛选,可以预见,银行仍是根正苗红的正规军,具有银行背景的机构,也将会发展的更好。野蛮生长的阶段虽已过去了,毕竟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刚刚成型、业态也正处于发展初期,相关业务链条上还有很多机会并没有被发掘。长远看,在监管的薄弱环节,都还有机会。

10、让业务回归本质,别动银行奶酪

监管者的思路是清晰的,也是保守和僵化的(也常有其宽容的一面)。隔离消费者在支付机构和各类平台和从业机构的资金沉淀风险,以及以此为旗号的监管措施,都是本能反应。监管者希望这样最省事:支付机构就专心做支付,别做银行梦;P2P平台做好居间信息服务,别碰钱袋子;其他的,各自做好本分,各归各位;金融的归金融、互联网的归互联网。钱,还是趴在银行的各类账户上,并由银行监管比较放心;银行的基本盘不能动,银行系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发挥优势作用。监管当局也不知道互联网上能玩出什么金融花样来,所以防范风险也是关注重点。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而言,野蛮生长的时代该结束了,下一步,拼实力、拼管理。当然,还要拼爹。




互联网金融专题-点击阅读↓↓↓


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相关重要问题及法律风险

→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几大刑事法律风险

→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7大民事责任风险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规定汇总(2014)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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