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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评】︱栾少湖:食品安全重在制度监管

2015年1月18日,由中国案例法学学会、《南方周末》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主办的“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十周年论坛暨《中国法律评论》创刊一周年纪念会”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的一个重要环节是“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专家点评会,点评嘉宾立足案例、超越个案、探究法理、思考社会。


去年多家快餐连锁因为使用过期劣质的肉引发了举国瞩目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入选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我们目前的食品安全法正处在审议阶段,那么新法应从怎样的制度层面回应老百姓的担心,我们将有哪些举措最大程度地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回答了这一问题。福喜事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是它对我们修改食品安全法还是很有启发的,具体的启发就是,我们感到食品生产经营的链条很长,如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规范,怎么样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有害于食品安全行为的发生,这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为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要求,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都作了明确的列举和要求,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都规定了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我只是举例子,因为还有很多行为都作了列举,对这一类行为除了规定可以处以高额的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行政拘留,这是二次审议稿增加的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在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管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保护举报人,鼓励知情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打击报复等等各方面都作了规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现在还在审议中,下一步我们还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研究,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使草案的规定更加缜密、更加完善、更有针对性,使这部法律在实践中有效地发挥作用,来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来源:中国网

全国律师战略委副主任,山东德衡律师所创始合伙人栾少湖先生对上海福喜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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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重在制度监管


栾少湖

很荣幸可以作为点评人。我基本同意前面两位点评人的观点。把福喜案件放在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当中,我是举双手赞成的,这可能也是反映了主办方的价值观。我期待着今后在没有明显改善之前,我们每年都能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方面有选择性的列入。

这么大一个品牌的国际性企业在中国的行为让人大跌眼镜,这确实非常有国际影响力。我认为主办方把它列入候选,包括评委们最后把它定为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我个人揣摩,还有对于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对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精神的弘扬。为什么这样说?大家回顾一下从地沟油的发现到这一次上海福喜案件,会发现这两个最重大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都不是由行政监管部门发现的,而是由内部人“深喉”举报,加上媒体人的跟进曝光。上海福喜案甚至有媒体人卧底,最终进行了揭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最后爆发。这个事件,我也为这些卧底的记者和“深喉”举报者持谨慎的支持态度。除了道德伦理以外,在特殊时期应该出台政策保护他们。我专门翻阅了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还真不包括对于这些人的保护。在这里是不是请媒体人帮助呼吁一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表彰也应该有他们。

这起案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不太同意把它列成民事和经济的,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刑事案件。第一是涉及单位犯罪。第二是已经把它的主管和负责人逮捕了。第三是几点疑问。这个案件的罪名很怪,刑法明确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有食品监管渎职罪,我弄不明白有关公安机关为什么单单列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是第一个我不太明白的地方。第二,这么有国际影响的影响中国法治形象的案件,有多么复杂?现在已经逮捕5个月了,再往下2个月,7个月还不能侦查完结。我建议学者们从各个方面对这种有影响案件的拘押、诉讼说几句,注意影响,注意形象,拿着普通刑事案件的这一套,我猜开始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为7个月之后又忽然发现新罪,原来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不符合安全食品罪,又发现了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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