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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法学方法论和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之间没有根本分歧 | 中法评 · 独家首发

葛洪义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6-18



圆桌讨论 · 主持人按
程金华
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联性,如何关联,实际上是法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尽管我们讲的是首届年会,但实际上中国的同仁们,已经在这个领域耕耘了好多年,已经有很多的成果,我们认为至少当代中国的法社会学也已经形成了很多的层面和维度。今天参会的诸多嘉宾中,无论是前辈嘉宾还是后起之秀,都是在相应维度之中做了非常出色研究的。
第一个维度我们称之为时间的维度,非常荣幸请到华东师范大学齐海滨老师,他也是当代中国法社会学运动的先驱者之一,我们请他从历史的角度讲当代中国法社会学发展。
第二个维度我们称之为是一个方法的维度,葛洪义老师和侯猛老师他们刚好在这个领域非常有代表性,一个是年纪更大一些,一个是年纪更晚一些,其实是一种某种意义上的时间维度的对话。
第三个我们请的是王亚新老师和左卫民老师,尽管他们标签上不属于法社会学,但是在各自领域,无论是民事法还是刑事法,确切的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领域,是最早的用法社会学方法去从事研究的学者。法社会学方法在各自领域展现出了非常大的发展潜力。

最后我们可能把焦点变成空间的维度,请了我们郑永流老师和刘思达教授。其实是一个本土化以及一个全球化的视角观察中国法社会学。






法学方法论和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之间没有根本分歧
葛洪义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同仁,各位老师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在这跟大家谈点自己的想法。今天我要给大家谈的题目是:法学方法论与法的社会科学研究。


这个题目是主办方给我的建议,他们其实给我出了个难题,我觉得还是很有挑战性的,因为现在的法学界,尤其法理学界的年轻一代学者,都很关心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间的争论。


在《光明日报》上,我看到它已经被上升到“你死我活”的程度了,所以把我卷进来,我自己觉得还是很忐忑的。不过因为我本人比较早的进入到法律方法研究,法律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又经常被联系起来看,所以谈谈看法也不算过界。


这个话题,我还是想把朱苏力教授拉进来,尽管他人不在场。大约15年前左右,当时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和北大贺卫方教授主持的司法研究中心联合召开了一个会,会议的主题不记得了,当时苏力教授在场,谈了一下关于政法法学诠释法学还有社科法学的分类,然后谈了自己的看法。


我们有机会当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交流。我当时就有一个问题,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对事物分类,我们需要有一个分类的标准,比如说人,我们可以分为男人、女人和不男不女的人。这是根据人的性别来划分的,这个分类我想大家都能接受。


但是如果在男人和个子大的人之间分类的话,就不知道依据什么标准了,所以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苏力教授当时提出来的时候,我就想知道,他提这样一个问题,我说划分的标准是什么?你是不是秉持同一个标准划分的,比如说政法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或者是诠释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当时他没有正面回应我的问题,而是说,他要回去考虑考虑。


当然他回去考虑以后,还继续宣传他这三个分类,所以我的疑惑到今天也都没有消除,这三类法学划分是不是采用同一个标准,如果是同一个标准的话,它可能是一个什么样标准?它究竟想要干什么?他没有明说。


后来我想来想去,只有用一个东西才能解释这个分类。那就是什么是法,因为对法的看法不同才会产生这个分类出来,政法法学认为法就是政治,就是上级领导的意图和看法,所以苏力教授说,政法法学要过时了。


第二就是诠释法学认为法就是文本上的法,必须要遵守,按规则办事。社科法学则认为法的现象很复杂,你不能看文本,要看在实践中是什么的,要借助社会科学方法来揭示和解释,这样一个问题,我想大概是这样的,我不知道我这个判断是不是准确,后来再没有跟苏力就这个问题做交流,但我敢确定,这个分类肯定是不全面的,可是我没有一个更好的办法把它分清楚。


所有这个分类,都是简单化的和不全面的,但是我们确实需要有一个分类,也就是说当我们今天讨论社科法学和诠释法学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不要忘了当初它是政法法学三个类别法学一起来区分的,是这样得出来的结果,所以现在我们只是讲两个了,这样的划分,这样就容易把问题变简单了。


一种观点就认为,社科法学是说法律不是条文,而是社会事实或者是经验,这当然是一种看法,但是我们把政法法学挖出来,就会发现政法法学从来都是讲经验的,这三类法学按这个分类吗?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社科法学反对法条主义,反对法学在知识上的孤立状态,应该保持更开放的态度,我想政法法学不仅这样想的,还是这么做的,所以这又带来一个问题,当然还有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的关系问题。


但是它是一个事物,内在视角也好,外在视角也好,毕竟是一个事物,所以能够产生一种共通性的,所以我想起的在分类问题上产生出来的。如果我这个想法多少有点正确的话,其实我们首先需要讨论前提性的问题了,也是一个共识,需要形成一个共识,也就是说各位是不是承认制定法是我们唯一的法源。


我想在这个问题上肯定有不同的看法,因为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很多,比如合同、判决,但他们不是法源,大家都知道的,如果我们不承认实在法是唯一的法源,在中国,那么一定会把习惯、道德这些东西拉进法律来,公共政策等都进入引入到法律分析中,引入到法律分析的时候,有没有把党的政策区分出去呢?有没有打算把政策区分出去呢?把对领导人的看法区分出去呢?如果你不打算区分的话,我们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这样一个法学研究是什么关系,我们是不是觉得这之前研究的是存在问题的呢?这个问题就自然的产生出来了,甚至我们要不要区分法律与领导人的看法?


在这个问题上苏力很狡猾,他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非常谨慎,小心翼翼地用词,但是我现在看到的文章,有人已经把党规等同于国法了,甚至提党主立宪,特别是我们的年轻人,很多都有这样的想法,或许都是受到苏力的影响,所以我想我们在这里,要把这个问题先搞清楚,就是我们是不是打算走这样一条路。


如果我们打算要走这条路的时候,那么你旗帜鲜明的去走,这没有关系,我们都有这个讨论的自由,没问题的,但是我们首先应该说清楚,想干什么,不说清楚,就搞不清楚。没法讨论。


所以,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比如说,我自己认为,我们大家都应该承认制定法是法律唯一法源,然后强调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乃至对法律的研究中,需要借助社会科学知识与方法,以更为深刻地揭示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就这一点而言,我是非常支持的,支持在法律的实施层面,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我也觉得这是很有前景的,我自己也在做这个事。如果是这样,我觉得法学方法论和法的社会科学之间可能就没有根本分歧,他们之间的冲突就没有说得那么严重。

 

我们回到我的发言主题上,我想谈自己的五个观点,简单地说一下,第一,法学方法论的出现,其实是以法律的国家化、政治化和系统化为前提的,没有概念法学和逻辑实证主义法学,不会有法学方法论。


在中国,主要的争议在于,有人不承认或者说不主张法制,其实这也是对国家体制的破坏,为什么?法治有一个特点,其实不在于破坏了法治,而在于他把自己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都破坏了,把国家体制破坏了,所以说法学方法论一定以法的方式,跟国家体制紧密相连为前提的,与高度的体制化是相联系的,所以说,法学方法论的出现,没有概念法学,没有逻辑实证主义法学,他是不会有方法论的。


第二点,法学方法论的出现,同样也是为了克服法律的僵化与保守,使之更具有开放性,包括对社会科学的开放,也就是说,为什么会有被称为法学方法论的东西呢?


就是因为我们的实在法,制定法,在实施过程中碰到了问题,碰到了他僵化无法面对的问题,所以说要求他必须要开放,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出来若干种的解释方法,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研究,这些研究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他具有开放性,大家想想萨维尼,想想拉伦茨这些人他们所做的工作,其实都是为了使这个僵化的法律体系更具有开放性,但是他讲的法律体系具有开放性,而不是把法律体系颠覆了,这是一个不同的东西。


第三,中国的法律实施,事实上面临主要问题,目前为止,不是逻辑问题,远远没有到讲逻辑的时候,我们很多同学研究问题,研究逻辑研究的很精细,我有一个熟人,我们过去交往很多,颜厥安,台湾的学者,我发现他的文章我根本看不懂,全是逻辑符号。


中国的法律还没到讲逻辑的时候,中国什么时候讲过逻辑了,所以说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搞法治,面对的根本问题不是逻辑问题,而是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我们首先面临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中国是一个没有社会的国家,我们在研究社会科学,所以说这一点是要搞清楚,中国哪里有社会啊?


社会是自愿形成的,才能叫做社会,我们国家全部都是国家化的组织,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我们就从国家的关系来看,很多人我们现在讲法律,但是其实有一个老领导跟我说,说老葛,咱们两个人一辈子都在搞法,但是你搞的是宪法法律的法,我搞的是领导的看法,这就是我们国家的现实。


到今天为止,大家知道1994年的时候,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时候,当时事权财权想一起分,没有分成,现在为止,省以下,怎么分钱都没搞清楚,就是在中国的国家结构内部,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之间,他们怎么交钱,在法律上都不清楚。


所以说,刚才有人讲,权威的法定化,其实中国的权力,法定化水平是非常低的,所以中国的社会的制度化水平很低,这个问题最基本了,你研究中国法学方法论的话,你离开这个背景是说不清楚的,所以必须通过对社会的理解,才能理解到法学方法论的问题。


第四,就是各种社会科学方法,运用法律研究,他有个目的问题,目的都应该保障人们的法律权利实现,有助于提高国人的尊严,这是第四点。


第五点,对社会科学研究,其实跟其他学科研究一样,哲学,史学,他们在法学研究,法学方法论研究中,都有广泛的前景,但是,也都有各自的局限性。


从我自己而言,我觉得科学这个词,如果不用,叫社会研究可能更好,一科学就麻烦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来不靠科学的,都是靠感觉的,所以说,我想我们的法学研究的话,应该更开放,至少按苏力原来的说法,要功能互补,大可不必陷入到你死我活的境地。


谢谢大家!



今日推送齐海滨、葛洪义和侯猛在“圆桌讨论”中的发言,感谢“中国首届法社会学年会”和各位老师授权发布。


后续将推出王亚新、左卫民、郑永流、刘思达等老师的发言,敬请关注!



更多精彩,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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