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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060个刑事判决,告诉你法官是怎么量刑的丨中法评

2017-08-10 胡昌明 中国法律评论


胡昌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量刑正义是刑事裁判正义的最终体现,因此,量刑的公正对于法律公正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布莱克(D.Black)的案件社会学出发,认为影响量刑的因素不仅有法定的量刑情节,法官自身的性别、籍贯、年龄、学历、经历等社会结构因素也会体现在量刑中。根据对某市四家法院犯盗窃罪的1060个刑事判决的刑罚强度和社会结构因素的实证分析与比较,证实了法官的性别、年龄、籍贯、经历、学历等对量刑具有潜在影响这一命题。

 

目次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案件社会学方法

二、衡量量刑宽严的标尺——平均刑罚强度

三、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影响的实证分析

四、量刑的确定性与社会结构因素的控制

 

本文原题为《法官裁判中案件的社会结构——以1060个刑事判决为样本的案件社会学研究》,首发于《中国法律实证研究》2017年第1卷,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敬请关注!



刑事审判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而量刑正义是刑事正义的最终体现,只有体现于量刑公正、合理的刑事正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正义。近年来,刑法学界有关量刑的著述大多以刑法原则为指导,刑法条文为圭臬,鲜有紧密联系司法审判实践之作。


为解决这一张力,笔者引入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理论,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法官的性别、籍贯、年龄、学历等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从而揭示法律背后的量刑因素,并对其不当影响加以约束,使量刑尽可能地接近公平正义。


本文的研究方法:

案件社会学方法


案件社会学是法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其以具体法律案件为分析对象,作为一种法律的微观社会学,它主要以案件的定量分析为基本手段,通过与案件判决结果相关的社会结构特征来分析案件和预测案件的判决。这些社会特征包括:谁控告谁?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案件有关?对立双方以及第三方和其支持者的社会地位如何等等。


案件社会学从案件背后的非法律因素出发,有力地解释了为何相同的案件会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缺乏实证主义传统的中国法学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在刑事司法领域,案件社会学理论认为,现代刑法学定罪量刑理论注重的是法律规则和立法规定,而忽略了案件各方的社会特征,不足以解释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只有案件的 34 44766 34 15232 0 0 1341 0 0:00:33 0:00:11 0:00:22 3076 34 44766 34 15232 0 0 1218 0 0:00:36 0:00:12 0:00:24 3136社会结构才能预测和解释定罪量刑的过程,以及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可见,案件社会学的核心在于,考察原、被告的社会地位,法官的个性与经历,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对法律判断的影响,并尽可能减少它们的负面影响,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由于社会结构因素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为使实证研究更具可操作性、集中性和可比性,本文将研究集中于法官的性别、年龄、学历、籍贯及社会经历等五种社会结构因素。并在X、C、S、Y四家基层法院近十年审理的盗窃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60件,对审理这些案件的46名法官的社会结构因素及其量刑予以记录、统计和分析。


 

 

之所以选取盗窃罪为研究对象,原因在于:


第一,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最高的犯罪,笔者所在地区三级法院近五年审理盗窃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26.7%,发案率位于所有案由之首;


第二,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方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等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悉,常作为侵犯财产罪这一类罪的基准罪;


第三,盗窃罪的法定刑幅度大,社会结构因素在该类案件的判决中更容易得以体现。


衡量量刑宽严的标尺

平均刑罚强度


为了对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定量地分析,必须设定一个能衡量被告人不同刑罚种类轻重的统一尺度,否则,人们面对两种刑罚,只能大体上说出哪个重哪个轻,却很难精确地加以比较。


正如白建军所言,“对刑法中所有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程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量,显然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正是循着这一思路,本文拟对不同刑种,根据被告人实际受罚的严厉程度,用无量纲化的统一标准来加以衡量,确定被告人的“刑罚强度”。

 

可资借鉴学术成果较少,笔者在参考白建军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根据刑事审判实践,并向多名资深刑事法官求证后,得出本文的刑罚强度赋值。同时,由于本文分析的基础是被告人之间刑罚强度的比较,因此赋值具有相对的准确性就能够得出较有说服力的结论,下面对抽样的1319名被告所涉及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刑罚强度的权重进行说明。

 

1.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是盗窃罪中最常用的一种主刑,1319名被告中有1021名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率为77.4%。因此,本文将有期徒刑设定为刑罚强度的基准,有期徒刑1个月,对应刑罚强度为1。

 

2.拘役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与有期徒刑相比,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住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劳动报酬,而且五年内再犯新罪,也不作为累犯,因此其刑罚强度比徒刑略低,将其权重设定为0.9。

 

3.罚金刑

 

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贪利性质的犯罪及某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作为侵犯财产犯罪常用的一种附加刑,在样本中只有5名免除刑罚被告人没有适用,适用率高达99.6%。由于其仅仅是定额的经济处罚,且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往往与主刑配合使用(通常有期徒刑1年,并罚罚金1000元),对本文结论影响较小,所以每千元罚金权重设定为0.5。

 

4.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适用时,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而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或危害性大的犯罪,调查中的73例剥夺政治权利案件,全部是对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上的被告人适用的。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会对被告人的生活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是对原有刑罚的一种加重。但是作为一种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没有改变,也没有加重其经济处罚,而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对于绝大多数被告人而言,实际的“权益”微小,因此本文将剥夺政治权利(月)权重设定为0.1,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2月),刑罚强度为1.2。

 

5.免于刑事处罚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免于刑事处罚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免于刑事处罚同样会留下不良记录,对入党、报考公务员等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并非刑事处罚,所以本文将免于刑事处罚的刑罚强度设定为0。

 

6. 缓刑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由于其是对原处刑罚的“宽宥”,在具体设置缓刑判处的刑罚和缓刑期的权重方面,白建军教授提供了一个思路,“即在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5年这种最极端的情况下,其刑量值也仅等于单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情况;”同理,在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1年这种最极端的情况下,其刑量值也仅等于单处拘役1个月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一思路比较合理,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有期徒刑缓刑刑罚强度的计算方法可设置为“有期月数×0.1+有期缓月×0.09”,拘役缓刑刑罚强度可设置为“拘役月数×0.1+拘役缓月×0.075。”原因在于:

 

第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绝大多数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再执行应受的刑罚,从刑罚强度而言,这本与非缓刑就差异巨大;

 

第二,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无论是拘役还是徒刑,罪犯都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将受到巨大的精神惩罚,而且造成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一旦判处缓刑,刑罚强度将大大降低;

 

第三,缓刑是暂不执行,一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未判决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撤销缓刑。因此缓刑适用仍然具有一定的刑罚强度,不应等同于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得出本文刑罚强度的计算公式:


刑罚强度=【(1-ANY(有期缓月,0) 】×(有期月数×0.1+有期缓月×0.09)+ 【ANY(有期缓月,0)×有期月数) 】+【(1-ANY(拘役缓月,0) 】×(拘役月数×0.1+拘役缓月×0.075)+ 【ANY(拘役缓月,0)×拘役月数) 】×0.9) +(剥权月数×1+罚金(千元)×5)×0.1。

 

通过上述刑罚强度的计算公式得出,1319名被告人的平均刑罚强度为20.54,量刑最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罚强度为185.10;最轻的是五个被定罪免刑的案例,刑罚强度为0。


社会结构因素对

量刑影响的实证分析


盗窃罪作为一种典型的侵财性犯罪,犯罪金额对量刑的影响极大,直接影响到量刑的档。为尽量排除被告人因犯罪数额不同造成的量刑差异,更纯粹地分析社会结构因素,本文在平均刑罚强度(20.54)的基础上,又区分了数额较大(轻罪)、数额巨大(中罪)、数额特别巨大(重罪)三种情况,在同一情形下进行比较,以期获得更加有说服力的结论。


根据对样本统计,盗窃罪轻罪的平均刑罚强度为7.92,中罪为43.03,重罪为130.02,这些值可以作为比较的参照值,高于这些数值说明刑罚对具有此类社会结构因素的被告人较为严厉,相反,则说明较为宽宥。

 

与此同时,为了便于比较,笔者借用统计学中“标准比值法”来编制刑罚强度的综合评价指数:即通过对各项参评指标分别确定单一对比标准来计算个体指数,然后将诸个体指数加权平均得到综合评价指数。刑罚综合指数=轻罪的个体指数×轻罪权重+中罪的个体指数×中罪权重+重罪的个体指数×重罪权重。

 

(一)法官社会结构因素的单一影响

 

1.法官的性别

 

人们普遍认为,性别意识作为人的自我意识中的一种最稳定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人的认知和行为有着较大的影响,虽然法官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已经形成了性别意识在量刑心理定势中的趋同、模糊甚至难以区分其界限,但差异仍然存在。在本文统计的46名法官中,男性23名,女性23名,男、女法官各占一半。总体来看,在男性法官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刑罚强度为21.51,女性法官判决案件的平均刑罚强度为19.44,两者相距2.07,男法官的量刑总体上较为严厉。

 

在根据盗窃罪的轻重划分成三档具体罪量来看,轻罪中,女性法官量刑为7.82,男性法官为8.01;中罪,女法官42.92,男法官43.29;重罪女法官123.01,男法官135.92。可见,无论是轻罪、中罪或者重罪,女性法官判决的刑罚强度都比男性法官略低,但是,这种法官性别造成的刑罚差异度较小,女法官判决案件的刑罚综合指数只比男法官低2.5个百分点。



2.法官的年龄

 

鉴于中国法官普遍年龄较低和本文所涉法官的实际年龄状况,笔者将法官分为35岁以下青年法官、35-49岁中年法官和50岁以上的老年法官三类,分别分析不同年龄阶段法官量刑的轻重和特征。

“目前北京各级法院法官的平均年龄为38岁,而在某些基层法院法官平均年龄仅为三十二、三岁,甚至不乏从校园走出刚满两年,二十七、八岁的“娃娃法官”。(胡昌明:“‘娃娃法官的忧与思’”,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1日)本文抽样的刑事法官平均年龄为38.5岁,最大者55岁,最小的才29岁。”


从下表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趋势,随着年龄的增长,法官总体上的刑罚强度趋于缓和,老年法官倾向于比中年法官和青年法官用刑更加和缓,中年法官的平均刑罚强度也比青年法官更轻,青年法官的刑罚最重,其中青年法官刑罚综合指数比中年法官高6.8个百分点,比老年法官高23.1个百分点。(见表2)



3.法官的籍贯

 

根据法官的籍贯,本文将法官分为本地法官和外地法官两大类,统计发现,无论是在轻罪、中罪、重罪中,还是在平均值上,外地法官裁判的刑罚强度均比本地法官略重,其刑罚综合指数为101.0%,而本地法官为99.5%。但是两者的刑罚综合指数相差十分微小,仅1.5个百分点,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法官籍贯对其裁判宽严的影响不大。



4.法官的学历

 

一个人是否经过法律科班学习,是否具备一定的学历水平,在法律知识和学习能力上会有所差别,也会影响他\她对于一些案件裁判结果的判断。

 

由于样本中法官的学历整体水平较高,真正的学历层次倒不是差异的关键,取得学历的方式,是进法院前通过正规法学学习获得的还是进法院后通过函授或者在职教育获得的则成了法官学历的重要差异,因此本文将法官的学历分为研究生学历,大学本科学历、党校学历和在职学历四类。


46名刑事法官中前学历为硕士研究生的有20人,占43.5%,正规的大学本科学历11人,占23.9%,党校大学或者党校研究生学历3人,占6.5%,在职大学(包括业大、电大、函授、远程教育等)12人,占23.9%。

 

本文抽样统计发现,不同学历层次和学历经历法官的裁判尺度存在明显差别:从刑罚综合指数来看,体现出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前学历法官(包括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的整体刑罚强度较高,对被告人相对更为严厉;而工作后完成学历的后学历法官(包括党校学历和在职学历)的整体刑罚强度较低,对被告人相对宽宥。

 

这一方面体现在刑罚综合指数上,前学历法官(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的指数分别为100.1%和106.7%,均高于1,而后学历法官(党校学历和在职学历)的指数分别为98.0%和95.7%,其中差距最大的正规院校本科毕业的法官与在职学历本科的法官之间相差11.0个百分点,差距比较明显。


另一方面,从不同档次罪行被告人的刑罚强度看,前学历法官的判决被告大多数轻罪、中罪和重罪各档次都高于平均数,而后学历法官的判决被告轻罪、中罪和重罪各档次则大都低于平均数。(见表4)



5.法官的经历

 

法官不同的人生阅历和成长经历往往影响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从本文的样本来看,学院型、军人型和经验型法官刑罚轻重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别,从平均值看,学院型法官明显比经验型和军人型法官重。

 

从不同档次的罪名来看,学院型法官无论是轻罪、中罪还是重罪,刑罚都高于平均值,判罚最为严厉;军人型法官则对重罪的被告人最为严厉,对于其他罪行被告人的判罚尺度则介于学院型和经验型法官之间;经验型法官对不同档次被告人的判罚都最为宽宥。

 

从刑罚综合指数来看,学院型法官为104.6%,军人型法官93.7%,经验型法官87.0%,不同类型法官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其中判罚最重的学院型法官与最轻的经验型法官之间相差17.6个百分点。



(二)法官与当事人社会结构因素交互关系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了解法官社会结构对裁判的影响,本文进一步统计和分析了法官与当事人(被告)社会结构的交互关系对裁判的影响,并得出相关结论。

 

1. 男、女法官对不同性别被告的量刑

 

根据数据统计发现,在女性被告人的三种罪行档次中,女法官的刑罚强度都显著比男法官低,而在男性被告人中,男女法官对其轻罪、中罪的判罚差异不大,只是重罪部分女法官比较宽宥。


根据换算,我们发现,对于女性被告人,女法官的刑罚综合指数为69.1%,男法官则为81.2%,相差12.1个百分点,女性法官的判罚显著轻于男性法官;对于男性被告人,男、女法官的判罚分别为104.6%和104.9%,仅相差0.3个百分点,几乎是一致的,只是在重罪部分,女法官体现了略微宽宥。

 

而上文中平均刑罚强度的差别则是由于女性法官审理的女性被告人的罪行较重造成的。由此可见,在对女性被告人的刑罚中,体现了同性法官宽宥度较大,异性法官宽宥度较小的特征。

 

另外,对于不同性别的被告人,女法官的刑罚差异较大,两者相差35.5个百分点,而男法官对不同性别被告人的刑罚综合指数差距为23.7个百分点,相对较小。女法官对不同性别被告人的刑罚差值是男法官的近1.5倍,说明女法官受到被告人性别的影响相对比较显著。



2. 法官对于特殊年龄被告人的宽宥

 

上文对不同年龄法官刑罚强度的分析表明,青年法官判处的刑罚相对严厉,而中老年法官相对宽宥,那么不同年龄段的法官对于这些不同年龄被告人的量刑具有哪些倾向呢?

 

第一,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对比青年法官和中年法官的裁判可以发现,无论是轻罪、中罪还是平均值,青年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裁判都轻于中年法官和法官裁判的平均值。从刑罚综合指数来看,青年法官对未成年被告的刑罚强度为常人平均值的46.0%,中年法官为48.7%,青年法官比中年法官刑罚综合指数略低2.7个百分点。(见表7)

 

第二,对于老年被告人,体现出法官年龄越大越宽恕,法官年纪越轻越严厉的特点。对构成轻罪的老年被告人,青年、中年和老年法官裁判的平均刑罚强度分别为9.36、6.31、4.61,其中青年法官的刑罚强度是老年法官的两倍多;对于中罪和重罪的老年被告人的判罚,也呈现出青年法官更为严厉,中年法官其次,老年法官最为宽宥的特征。

 

第三,从刑罚综合强度来看,总体呈现出年轻法官对未成年被告宽宥,对老年被告人严厉的规律,其对老年被告人的刑罚综合指数达到了125.3%,远高于老年法官、中年法官对老年被告人的刑罚指数,也远高于老年被告人的刑罚强度平均值(85.9%),甚至比被告人的平均刑罚综合指数还高25.3个百分点。老年法官裁判的特征则正相反,他们对老年被告人宽宥度最高,刑罚综合指数只有52.4%。


 


3. 法官对同籍被告人的刑罚强度

 

王恩海从中国人的乡土观念出发,认为“老乡”因素可能会对法官判罚产生影响,为此,本文专门抽取了法官与被告人同属一个省份的案件,将这类案件作为法官与被告同籍的案件,其余案件则是法官与被告异籍案件进行了分类统计。

 

样本中,法官籍贯与被告人籍贯相同的案件共计195件,占14.8%,法官与被告人异籍的1124件,占85.2%。从平均刑罚强度看,法官对“老乡”被告人的平均刑罚强度为16.06,而对异籍的被告人的平均刑罚强度则为21.33,相差5.27,差距明显。从刑罚综合指数来看,法官对同籍被告人的刑罚综合指数只有83.4%,对异籍被告人的刑罚综合指数高达103.1%,两者相距19.7,相差明显。(见表9)

 

据上文分析可见,法官本地还是外地籍贯总体上不会对裁判产生明显偏差,一旦将法官的籍贯与被告人的籍贯联系起来考察就可以发现,如果法官与被告人同籍,那么法官倾向于对自己的老乡比较宽宥,这种差距在轻罪和中罪中体现得较为明显。


当然,由于资料内容的限制,本文仅仅研究了法官对本省被告人的态度,不同的法官对“老乡”的概念也存在差异,有些法官认为本省就是老乡,有些可能认为自己一个市、一个县的才算老乡,才会宽宥,这可以留待有更翔实资料时再做进一步研究。

 


4. 不同学历法官对不同学历被告人的刑罚


上文发现法官的学历不同,量刑的宽严程度也有所不同,那么法官的学历与被告人学历是否存在交互作用呢?较高学历法官和较低学历法官对高学历、低学历被告人的裁判宽严程度是否有所差异?这种差异又有什么规律可循呢?

 

为此,笔者专门统计了高学历法官及在职学历法官对高学历和低学历两类被告人的判罚情况。

“本文研究的高学历法官是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法官,在职法官一般是法院面向工厂、机关等社会人员招收的法官,他们来法院之前本身一般只具有中等学历,甚至更低,后来为了适用法院的职业化建设及《法官法》的要求才在职进修的本科学历,而这种本科学历比起法律院校专门的法学学习,相差甚远,因此,而在职法官虽然其学历仍达到本科,但是学历含金量最低,也成为法院学历层次较低的一类法官。对被告人而言,高学历被告是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被告人,低学历被告则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被告人。”


统计发现,虽然高学历被告普遍都会受到宽宥,但是不同法官的宽宥程度仍然存在一些差异,如果高学历被告案件的主审法官学历较高,如硕士研究生,那么他的刑罚综合指数只有64.6%,不仅比低学历的在职法官低8.0个百分点,也比其所有法官平均值低7.0个百分点;

 

如果被告是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甚至是文盲,而审理他们的法官学历较高,则他将获得较长的刑期、较严厉的处罚,刑罚综合指数为115.1%,高于平均值(111.3%)3.8个百分点,相反,如果他遇到的是在职学历的法官,那么其刑罚综合指数为107.2%,低于他这一社会结构因素刑罚的平均综合指数111.3%,比他遇到高学历法官的刑罚综合指数则低7.9个百分点。(见表10)

 

这项分析发现了一个非常具有规律性,也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如果法官学历高,那么他对高学历被告越宽宥,对低学历被告越严厉,如果法官本身的学历层次较低,如在职等后学历法官,那么他对学历高的被告的宽宥程度则较小,对学历较低的被告则相对宽宥。



(三)法官的社会结构对裁判的影响规律

 

1. 不同社会结构特征影响的程度差异大

 

虽然审判者的社会结构因素或多或少都对裁判结果产生了影响,但是不同社会结构因素对裁判影响程度却是有着明显的差异。有些因素,如法官的年龄、经历和学历影响程度较大,而法官的性别与籍贯对裁判的影响程度较小。

 

第一,法官的经历、阅历等对裁判的影响较大。从上文法官社会结构的单一影响可以发现,法官的经历、阅历对裁判的影响较为明显,其中,青年法官的刑罚综合指数为107.9%,老年法官的刑罚综合指数为84.8%,两者相差23.1个百分点,差距十分明显;不同经历的法官之间差距也较大,其中最为严厉的学院型法官刑罚综合指数为104.6%,最为宽宥的经验型法官刑罚综合指数为87.0%,两者相差17.6个百分点;不同学历法官的刑罚综合指数差别没有那么明显,但是刑罚最为宽宥的在职学历法官与最严厉的本科学历法官,刑法综合指数相差也达到11.0个百分点。

 

第二,法官的自然属性等对裁判的影响较小。相对于经历、阅历等社会经验,法官的自然属性,例如性别和籍贯,对法官裁判的影响则十分微弱。男法官的刑罚综合指数为101.2%,女法官的刑罚综合指数为98.7%,虽然可以看出男法官比女法官刑罚综合指数高,但是两者的差距只有2.5个百分点;另外,籍贯对法官裁判的影响也十分微弱,本地法官刑罚综合指数为99.5%,外地法官为101.0%,两者只相差1.5个百分点。比年龄、经历、学历等对法官的影响小很多。(见表11 )

 


2. 不同社会结构特征影响的向度差异

 

从影响的向度来看,研究的14个因素中具有正影响力的因素7项,按影响力大小顺序排列为老年法官15.2%、经验型法官13.0%、军人型法官6.3%、在职学历法官4.3%、党校学历法官2.0%、女法官1.3%、本地法官0.5%;而具有负影响力的因素也是7项,按影响力大小顺序依次为青年法官-7.9%、本科学历法官-6.7%、学院型法官-4.6%、男法官-1.2%、中年法官-1.1%、外地法官-1.0%、研究生学历法官-0.1%。

 

上述统计结果可以勾勒出一个大题的轮廓,即社会阅历丰富、与当事人社会关系距离较近的法官裁判总体上较为宽宥,通常体现出法律中宽缓的一面;而社会阅历简单、科班出身、与当事人关系距离较远的法官裁判总体上较为严厉,通常会严格执行法律。

 

3. 审判者与受审者社会结构的交互关系对裁判影响

 

法官社会结构因素对案件裁判影响一方面表现在法官本身的不同社会结构特征上,另一方面也表现在不同社会结构特征的法官对各种社会结构特征当事人的裁判差异上,这种影响比单纯的法官社会结构特征更为显著。本文主要研究了法官的性别、年龄、籍贯、学历等四项与当事人社会结构重叠的因素,分析这些因素与当事人的不同性别、年龄、籍贯、学历之间出现同构或者异构时,对裁判会产生什么影响。

 

研究发现,在性别因素中,女法官对女性被告人裁判的刑罚综合指数为69.1%,比男法官对女性被告人的刑罚综合指数(81.2%)低12.1个百分点。而女性法官与男性法官的整体刑罚强度只相差2.5个百分点。对于男性被告人,男法官的刑罚综合指数与女法官相差0.3个百分点,比2.5的整体刑罚综合指数差距小,体现出同性法官宽宥,异性法官严厉的特征。

 

在年龄因素分析中,年纪轻的法官对未成年人宽宥,对老年被告人严厉,年纪大的法官对未成年人相对严厉而对老年被告宽宥的特征也十分显著,特别是老年被告人的刑罚综合指数为85.9%,而青年法官、中年法官和老年法官对老年被告人判罚的综合指数分别为125.3%、91.3%和52.4%,二者相差72.9个百分点。而法官年龄对全体被告人裁判差异仅为23.1个百分点。可见不同特征被告人因素加入后,法官年龄的裁判差异扩大了3倍多。

 

在籍贯因素分析中,规律则是法官对同籍贯的被告人的刑罚综合指数为83.4%,显著低于异籍被告人的指数103.1%,法官对同籍和异籍被告人的刑罚综合指数差距为19.7个百分点,而如果仅仅研究法官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则相差仅为1.5个百分点。

 

最后,在学历因素分析中,呈现出法官与被告人的学历层次接近,则判罚相对较宽缓,差距越大,则判罚越严厉的规律。高学历被告如果遇到高学历法官,刑罚综合指数为64.6%,比遇到低学历法官要低8.0个百分点;而对于低学历被告,如果遇到高学历法官,他的刑罚综合指数为115.1%,比遇到低学历法官要高7.9个百分点。

 

从上述对法官与被告人社会结构因素的交互研究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的规律,具有与主审法官相同或者相近社会结构特征的被告人,往往更会得到法官的偏向,受到的刑罚也相对较宽。这一发现也印证了波斯纳 “诉讼所涉及到的人们与法官通常有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越多的同情的回应,而与实际的过错无关”的观点。

 

综上所述,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官的性别、年龄、籍贯、经历和学历等社会结构因素对其量刑的轻重确实产生了影响,而且有些影响还相当显著。那么如何看待这些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又如何控制其中的不良影响呢?


量刑的确定性与

社会结构因素的控制


(一)社会结构因素的负面影响

 

虽然我国刑事司法的量刑具有大体上的确定性,但从上文可知,社会结构因素作为一种隐性的、默默发生作用的量刑因素,确实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一些社会结构因素即使对刑罚强度仅产生些微的影响,对法律的确定性、公正性和社会正义观也是一种极大的挑战。而且由于其隐藏在法律背后,不易被察觉,容易被忽视,因此,往往较难治理,从而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第一,造成同罪不同罚,使刑事判决失之公正。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虽然如同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但是没有人会否认,平等是正义的首要价值。


而不控制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必然会造成相同或相似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那里,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境况下会做出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从而使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受到挑战,罪刑相适应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忽视,司法的公正性、平等性被破坏,法院的权威性和形象被贬低。

 

第二,造成对特定群体的歧视,使被告人不服判,甚至可能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由上可知,由于具有不同社会结构因素的法官裁判,特别是对不同社会结构因素的被告人的量刑存在差异,老年法官、经验型法官的判罚相对宽宥,青年法官、学院型法官等的判罚相对严厉,而且法官对于与自身的社会结构相近似的被告人判罚相对宽缓,与自己社会结构相异的群体判罚严厉。


那么,这种量刑上的不平等其实就是对部分被告人的一种歧视和不公。这种不公平的蔓延,容易造成被歧视群体的仇恨心理,不仅不容易使其接受判决和处罚,而且容易使被告人形成报复社会的心理。

 

第三,危害法律的确定性,增加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社会结构因素造成了刑罚强度的受制于法官的年龄、经历等法外因素,必然会降低法律的确定性。而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如果缺少了确定性,其规范性必然下降,导致法律适用对象无所适从,也增加了一些具有有利社会结构因素的犯罪分子滋生逃脱重刑处罚的侥幸心理,甚至可能引发其犯罪率的上升。

 

第四,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如果因为罪犯的社会结构因素导致“同案不同判”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那么,就为刑事法官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造成量刑不公提供便利,并且减少了法官司法腐败的成本,从而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

 

(二)社会结构因素的引导与治理

 

由于社会结构因素的负面影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根本的刑事司法原则,因此,对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进行控制和引导,减少其对量刑的不良影响显得尤为重要。

 

有学者提出了避免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影响的一些方法:重新设计案件的社会结构,尽量消除社会异质性;改变刑罚裁量过程,减少社会信息,尽量使量刑过程非社会特征化;改革刑事立法,尽量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而笔者认为由于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往往是无意识,难以完全避免,想通过改革杜绝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不仅不现实,而且还可能在改革中损害刑事诉讼的其他价值,如违背直接言辞原则,从而可能损害程序正义等,因此,本文拟通过不同方法对各种社会结构因素分别进行引导和治理。

 

第一,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力度。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不仅是将判决的理由解释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过程,也是对所判事实或者刑罚证成的过程,裁判文书说理越详细,越透彻,法官对裁判的结果理解就越深入,对加重减轻处罚的依据,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就愈加明确,判决的结果的随意性就愈小。

 

因此,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应当对于某一特定案件事实是如何认定,如何确定行为人的性质,如何定罪量刑,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得出判决结果的过程做出说明等,来减少量刑中的不确定性。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建议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量刑的理由来限制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就量刑理由从法律和法理上做出令人满意的说明。

 

第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设立制定、制定程序等方法来限制法官的裁量权,使得判决更加规范化、确定化。

 

一是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实施量刑规范化根据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如数额、情节等因素确定一个基准刑,再明确退赔、未遂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的基准刑和量刑情节就可以大体给出一个确定的宣告刑。这样就严格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程度限制了社会结构因素对法官裁判的影响。

 

二是明确量刑的程序,建立量刑辩论制度。建议通过改变我国现行定罪量刑合一的诉讼体制, 采纳先定罪后量刑的两阶段:先按传统方式主要依据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违法性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再对已被认定为犯罪的被告人依据其人格和犯罪性质适用刑罚……同时,确立辩护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抗辩权,让被告人有合理的时间和机会准备量刑意见,通过自己的陈述答辩影响量刑;对量刑的事实、情节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此增加量刑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减少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

 

第三,充分利用司法解释等加强案件的指导。“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含义和内容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其目的是准确把握立法原意,保证法律规范的正确施行。”


而司法解释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之一,也是中国法官最为倚重的裁判依据,不管对其利弊的判断如何,目前尚存在哪些弊端和不足,但在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确实能够起到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减少案件结构因素在裁判中的影响力,减少量刑偏差等作用。


因此,在我国总体遵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精神下,现阶段仍应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对案件裁判的指导作用,生产更为公平的司法产品。

 

第四,加强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我们国家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遵循先例的原则”也依然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加强指导案例制度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审判活动中,法官享有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完备,有的规定较为笼统、原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

 

要确保法官严格执法,公正、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校正机制,而案例凝结着优秀法官的审判方法和智慧,以其具体性和参照性为类案的裁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一般标准,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有助于提高裁判的可预期性,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五,增强法官的同质化水平。从本文的统计和结论可以看出,虽然法官的社会结构特征都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影响最大的是法官的阅历、学历等人生经历,而性别、籍贯对法官裁判的影响甚微。故而,要从根本上控制以及减少社会结构因素对裁判差异的影响,必须要走增强法官的同质化一途。只有法官有相近的知识背景、相似的法律思维,养成近似的价值观念,才有可能对同一案件、同一名罪犯作出相近的裁判。

 

加强法官的同质化水平,应当进一步提高法官入职门槛:


一是设立专业学历标准,是否经过法学院的科班学习对法官的同质化水平和法律思维的养成影响巨大,因此建议必须完成法学本科学历作为任命法官的前提条件;


二是坚持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法官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甚至可以为法官设立更高的通过标准;


三是达到前两个标准的人,可以申请法官候选人,候选人必须经过三到五年从裁判技巧到社会知识等的全面研修,通过严格考试才能晋升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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