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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 “新讼师”的出现 | 中国乡村法治现代化调研报告之二

郝铁川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8-04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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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党组书记、馆长


新讼师是我国乡村由长老调解纠纷到律师调解纠纷这一演进中的过度人物,标志着我国乡村法治现代化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而蹒跚前行。


原载 2019年7月3 日《法制日报》蒋安杰主编“法学院”版。




2004年3月,时任司法部部长的张福森同志在一次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作此表述。目前,我国还有206个县连一名律师也没有,在我国的13亿人口中只有10.2万名执业律师,一万人里尚不到一名。2010年,无律师的县竟又上升到210个。这表明贫困县想留住律师也是很困难的事情。2014年3月,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张俊峰说,全国仍有136个县没有一个律师,主要集中在西部。仅仅青海、西藏就占了88个。


中国西部为何缺律师?


其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经济落后,律师职业收入少。西部诸多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有限,案件数量相应有限,一个县城往往养活不了几个律师,甚者连一个也养活不起。这就促使他们奔赴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城市。


二是西部律师执业环境较差,打官司成了“打关系”,这让以出售知识为主业的律师感到学非所用。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西部还遇到完全不讲规则的竞争对手,即:司法所的那些法律工作者。他们大都身兼数职,既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替民众代理案件,还居中调解案件。在身兼数职的工作环境中,各类资源他们均可并用,令他人难以望其项背。这让正规律师不得不离开这个市场而“孔雀东南飞”。


但在依法治国的大潮之下,村民遇事找法的思维方式已处发育之中。财政拮据、缺少律师、不信任律师、或付不起律师酬金等多种原因,造成正规的法律服务市场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一时匮乏。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一批游走于村村寨寨收集案子、然后再进城请教律师如何办案的“新讼师”,杨蓉《律师日记》则称之为“民间法师”。


个人认为,“民间法师”不足以准确描述这类人的特征,用“新讼师”更为妥当。


中国旧时那些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可谓“旧讼师”,如今这“新讼师”和他们的区别是:前者基本不懂法,后者则基本熟悉法。


和走村串寨“磨剪子来镪菜刀”“一刀割断是非根(即:阉猪鸡)”的工匠一样,新讼师们因为被视为拥有一技之长的能人,所以较受村民尊重,大凡有个纠纷,他们就成为闭塞山村里最有主见、最能支招的文化人。


特别是在少数民族村寨,相比乡镇法律服务所而言,具有或近或远血缘或地缘关系的新讼师,就成了村民们的自家人、贴心人。


因此,新讼师们不管去哪一户村民家里都能获得贵人待遇。他们帮助村民解决纠纷,到城里打官司,村民没有金钱感谢,酬劳他们的就是一些家畜和粮食。


我们参考杨蓉《律师日记》、间附笔者田野实践调查,记述一下“新讼师”的从业情况。


大约是2015年4月,一位边学边干的新讼师领着他的客户找到正宗的大学老师兼职律师杨蓉,说他替客户写的起诉状因格式错误被立案庭拒收了,可他弄不清楚格式错在何处,很不服气地质疑:“我在十里八村都算个文化人,还当过村小代课老师。帮乡里乡亲的打官司又不是头一回,以前都顺顺当当的,怎么今天就不对了呢?杨律师,你帮我看看,状纸上画圈圈的地方都是立案庭法官觉得是有问题的。”


新讼师的威信就是建立在法院的认可上,如果法院怼他两次,他在村寨就没有脸面和饭碗了。杨蓉拿过诉状一看,发现新讼师写的诉状中,在有关“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部分就只有“请求平均分配夫妻二人结婚后建盖的房子”这么一句话,这模糊地表达确实不符合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必须明确”的要求,所以,立案庭法官在此部分画了圈圈,提醒当事人注意。


杨蓉给他解释清楚之后,他又问:“怎么才算是明确的呢?”


杨蓉回答说:“你最好对房子的价值做个预估,然后给出具体的分割方案。比如,房子大约为30万元,原告愿意在获取房子的前提下支付被告15万元;或者说房子有两层,一层归原告,二层归被告。类似这样的具体说明,才能让法官认可后动手操作。”


新讼师听后恍然大悟:“明白了!不瞒在座的,离婚官司我确实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谢谢你啦!立案庭的法官要是像你这么跟我说,我早就清楚了。”


杨蓉说:“立案庭的法官一天到晚工作繁重,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一一辅导,人家帮你把问题画出来就已经很不错了。”


新讼师说:“你误会了,我可没有责怪法官的意思,我这是夸奖你呢。”


交谈中,新讼师大方自然,他虽然穿着一件尺寸不大合适的皮衣,罩在他小两号的干巴身体上,让人感到有点滑稽,但这件皮衣恰恰是他自认为不同于一般村民的标志。如同鲁迅笔下的孔乙己非要穿着长衫站着喝酒一样。村民原告则萎缩在一边,一幅怯生生的样子,十分木讷拘谨。


两人的差别显示当年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村民已经严重分化为不同的阶层了。新讼师看到杨蓉很好说话,便进一步言道:“你瞧,我们乡下人来回法院不容易,能不能请你帮我们重新写起诉状,一会儿我们再去立案?我手上这个诉状也是我自己先写好稿子,拿给法院门口打印店帮我打印的。我们农村人不会玩高科技。到时候该给的劳务费,原告会给你的。”杨蓉三下五除二帮他们重写了诉状,新讼师叫原告村民给了杨蓉200元的润笔费。


不大一会儿,新讼师又回到杨蓉的律师接待室,一进门就高兴地说:“妹子呀,谢谢你啦!人家法官看了你写的诉状,二话没说就给我们立案了。这样好不好,你给我一张名片,以后要是遇到什么问题,我再来找你。”


两年后,新讼师穿的皮衣已经换成了笔挺的西装,为了帮助一位村民打一桩离婚官司,又来请教杨蓉什么是反诉、何种情况下该上诉这些基本法律常识问题。


他很谦虚地说:“我是半路出家、边学边干,趁着身体还硬朗,帮乡亲们做点事。但毕竟不是门里出身,好多法律知识真的是不懂,说不好以后什么时候又会给你打电话添麻烦呢。”


杨蓉对我说,看着新讼师和他的客户逐渐消失的背影,她心中有一种莫名的感动:云南是一个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为一体的省份,贫困弱势群体打官司难,广大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情况相对严重,如何打通法律援助的“最后一公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法律援助机制不断深入基层,但如果能对新讼师们给予一定的法律培训,或许他们就能成为“新乡贤”。


本人这里讲述的新讼师,算是比较好的。还有些素质较差的新讼师,巧立各种名目,榨取客户钱财的情况。本人认为,新讼师的出现,说到底是欠发达地区的群众遇事付不起律师费、而律师无法依靠执业养活自己、政府财政拮据又无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等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


法治相对道德舆论,是“奢侈品”,贫穷则无法治。当我们把目光投向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就会发现眼下几乎村村都有律师做法律顾问,律师的顾问费或完全由政府支出,或政府财政、村委会两家支付。


新讼师是我国乡村由长老调解纠纷到律师调解纠纷这一演进中的过度人物,标志着我国乡村法治现代化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而蹒跚前行。


如果我们将目光投向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就会发现西部落后地区的“新讼师”几乎绝迹,在时代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发达地区已经涌现一批懂法律的新型人民调解员(不同于过去偏重情理调解的调解员)。


如山东省邹平县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守德调解室”主任王守德,他凭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积累下的经验和口碑,“守德调解室”自2012年成立以来,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


“守德调解室”自创办以来,根据群众需要,不断开辟服务内容,目前除受理调解的案件外,还有法律咨询、代书文书、合同见证、诉讼法律援助、普法宣讲等业务,力求做到全方位服务。


此外,“守德调解室”还与邹平县人民法院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有效对接,之后又开辟了人民调解对接公安法治案件的业务,已成功调处2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的中,他发现很多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当事人法治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造成的。面对惨痛的教训,王守德不只一次发出感慨:“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才能真正预防各类事件的发生,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邹平县的每次主要普法活动,都有王守德的身影。每届村两委干部集体培训班都有他的课程;青少年普法宣讲团他是团长;统战部的“法律进教堂”他是主讲;他还在县老年大学担任法律课教师14年。从老人到青少年,从机关干部到农民群众,从农村干部到信教教友都能成为他的普法对象。


中国的乡村现代化由于地各地经济、政治、文化水平发展不均衡而显示了明显的差异性、阶段性。记得本世纪初叶,一位外国朋友来华考察,一路从东部走到西部,回到上海后,对我说,从你们中国的东部走到西部,好像从欧洲到了非洲。尽管我并不完全赞成他这句话,但我内心不得不承认,我国法治水平的地区性差异实在很大。


因此,我不赞成有些朋友那种局部地考察了某一个地方乡村的法治情况,就以偏概全地把它概括为中国整个农村现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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