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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新:是知灯者,破愚暗以明斯道 | 中法评 · 书山撷英

王亚新 中国法律评论 2024-02-05


王亚新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自十八大三中全会以来,佛山中院不仅努力发展完善原来的改革思路,还进一步积极地探索了“顶层设计”提出的其他各项改革。从自身这些“亲历亲为”的改革尝试出发,再把研究的视野扩大到古今中外的相关理论和全国各地法院多种多样的改革模式,就构成了本书兼顾宏观架构和微观领域,并可能深潜于具体问题及提出相应对策的特色所在。


关于司法改革特定领域具体问题这种有创意的探讨,其实已具备了相当程度的一般性或普遍性,并能够与宏观层次上不少重大的原理及价值相互呼应。因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主要审判业务为审理第二审程序案件的所有法院来讲,相信本书所提供或建议的合议制改革方案应该具有较高的通用性。


改革,仍是我们所处时代的基调之一,而司法改革作为我国走向真正的法治社会之必然路径和不可或缺的重要事业,将会持续地激励和召唤着这样的实践者与思想者。




在以“顶层设计”为特征的本轮司法改革正在全国推进之际,《回归本质:司法改革的逻辑之维与实践向度》一书适时问世,可以说是为这轮改革提供了某种程度的有力论证。


本书大致采取“历史演进过程—原理或内在逻辑—对改革实践的观察—问题的指出及反思—改革的应然方向及进路”这样一个结构。


第一编将司法的构成分解为主体、机构和权力等几个要素,并在中西方宏观的历史沿革演变中考察其发展历程。


作者再于第二编引入中立性、专业性、亲历性和正当性等“使司法成其为司法”的基本性质,讨论这些特点具有的内容及表现,并探寻不同性质相互之间的逻辑关联。


第三编先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阶段的司法改革做了概览,但考察的重点则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即本轮司法改革之上。对于目前处于推行过程之中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院内部组织架构等方面的改革举措,以全国不同地区若干法院的实践或具体尝试为样本,通过列表、划分模式的分类描述等方式,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度观察。


以这样的描述观察为基础,第四编列举了成为司法改革的动因及对象,同时却又导致这种改革举步维艰的种种矛盾、冲突、错位、制约、障碍。通过分析审判程序运行机制、审判员额确定和分类管理、内设机构及其功能发挥、资源保障及外部环境等各个领域法院遇到的具体问题或难点,指出了在中立性的保持、专业性的提升、亲历性的实现、正当性的获得这些目标的追求上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困境。


占据相当篇幅的是第五编,其正面提示了作者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见解。本书的最后这个部分立足于对司法本质属性的理解以及观察进行状态中的改革实践之所得,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回应了上文指出的种种难点,针对司法改革涉及的不同领域提出了若干很有见地的对策。


本书并非学者通过相关知识的旁征博引,从学理上就司法改革应如何进行而展开的概念推演及学说论证;也不同于外部的研究者通过一般观察或田野调查,在描述有关司法改革的现象或个案基础上提炼出理论命题或形成政策建议。


本书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作者就是审判人员,是在法院内承担着日常繁重的审判业务和管理工作之余潜心研究写作而取得的成果。尤其重要的是,作者所在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9年起就提出了“审判长负责制”的改革思路,率先尝试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开始对审判权运行机制进行改革。


这个思路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方向不谋而合。


自十八大三中全会以来,佛山中院不仅努力发展完善原来的改革思路,还进一步积极地探索了“顶层设计”提出的其他各项改革。从自身这些“亲历亲为”的改革尝试出发,再把研究的视野扩大到古今中外的相关理论和全国各地法院多种多样的改革模式,就构成了本书兼顾宏观架构和微观领域,并可能深潜于具体问题及提出相应对策的特色所在。


鉴于本书的内容广泛,以下仅仅聚焦于一个具体问题,即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合议制改革,就书中提出的改革思路及操作方案稍做点评。


一般而言,直到目前为止许多法院的合议庭运行方式仍是承办法官带领跟案书记员负责案件几乎所有的业务,合议庭其他成员往往只是到开庭时才开始介入案件。


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例,承办人需要包办从阅卷、送达、保全、勘验、鉴定、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到开庭审理、撰写判决及相关报告等一切准备、审理、裁判及与审判活动相关的辅助事项。


合议庭的其他成员(经常包括审判长)则主要只是参加庭审和合议。除了与案件的行政化审批并行不悖之外,合议庭的这种运行方式由于不易获得非承办人之外的合议庭成员实质参与,往往还伴随着审理“名合实独”及“合而不议”等可能导致合议制虚化乃至消解的现象。


从本书强调的司法亲历性以及真正做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等原理的角度看,合议制的虚化消解绝非一个可以忽略不计或视而不见的小问题。而佛山中院当初实施审判长负责制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取消合议庭中与审判长不相重合的承办人,审判长做到“亲自阅卷、亲自开庭审理、亲自撰写判决”。


这项举措不仅指向案件行政化审批的消解淡化,还给合议制改革带来了新的契机或动力。实行“审判长负责制”以后,选任的审判长之下设两名合议法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和两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团队共同负责办理案件。


原则上,案件的阅卷、开庭和撰写判决等审理及裁判事项必须由审判长亲力亲为,而合议法官除了参与开庭审理并进行合议之外,还与书记员一起分工合作办理与审判相关的各项辅助及准备事项。


例如,合议法官的工作可以从委托鉴定审计评估、外出勘验或听取证人证言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通常由所谓“受命法官”从事的业务,一直到主持整理争议焦点和庭前或庭后进行调解。


正因为合议法官对每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都可以有这样的实质性参与,到了开庭审理和庭后合议的环节,他们也更有可能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发挥参加审理的作用,并在合议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细节决定成败”,这个小小的制度设计在促使合议制走向实质化的改革中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本书在这种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以第二审程序必须采用的合议制为例,深入探讨完善合议审理和裁判的运行机制问题。由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实施,合议庭已不可能单纯地由审判长和一名到两名助理审判员组成。


尤其在第二审程序中因人民陪审员不能作为合议庭的成员参与审理,必须由三名员额制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制度安排给苦于“案多人少”的法院已经相当窘迫的人力资源带来了更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合议庭所有成员都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审理和裁判,同时又不致影响到审判整体的效率性,就构成了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针对这样的问题,除了提出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这种更加一般的立法及政策建议之外,本书立足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第二审程序区分迳行判决和开庭审理两种方式的规定,提出了对上诉案件进行一级和二级两次筛选的操作方案。


一级筛选着重于确定适合采取迳行判决方式的二审案件,以便简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职责安排;


二级筛选则以“繁简分流”为主要依据,进一步为合议庭所有成员实质参与案件审理和更为精确的分工协作提供明确的标准。


经过两次标准及层次不同的筛选,不仅可能把迳行判决的审理方式纳入更加规范的渠道,更重要的是围绕庭前准备、开庭审理、集体评议和裁判文书的形成等环节构成的整个程序过程,可以在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之间实行标准明确、操作简便和井然有序的分工与合作。


而且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的职责也能够划分得更加合理和清晰。这种安排有可能使合议庭每一成员都对案件的审理、合议、裁判各个环节均有实质性的参与,在此前提下同时又可实现以效率为指向的职责灵活分担与相互间有机或默契的协作。


有关合议制改革的具体安排和操作细节这里不再赘述,读者可自己阅读本书第五编第三章的相应内容。看起来,这样一个微观层面的可操作性改革相对于本书宏大的架构和丰富的内容而言,其意义似乎显得十分有限。


但重要的是,关于司法改革特定领域具体问题这种有创意的探讨,其实已具备了相当程度的一般性或普遍性,并能够与宏观层次上不少重大的原理及价值相互呼应。因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主要审判业务为审理第二审程序案件的所有法院来讲,相信本书所提供或建议的合议制改革方案应该具有较高的通用性。


而合议制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牵涉到同一案件审理和裁判的过程中多名法官之间、法官与辅助人员之间职能与责任的分担,其与司法的亲历性和正当性等原理的关联也十分密切。类似这样“小中见大”或者“见微知著”地从具体的领域或可操作性的细节出发,却能够涉及本轮司法改革若干重大议题的亮点,在本书中并不限于一处两处。


针对众多实际问题及其应对方案进行的这些细致入微的分析探讨,某种程度上也和本书前面两编的原理性考察形成了照应。


当然,读者不一定对本书就种种具体问题所做观察和提出的对策或操作方案都能表示赞同,有关司法发展一般历史的概述介绍及对基本性质的分析等内容也未必能够给人强烈的“推陈出新”之感。


但是,身在司法改革第一线,时时为取得的进展成就所鼓舞,也经常因遭遇到的各种难点悖论而困惑的作者,立足于自身改革实践却又尽力放大眼界打开思路,将自己对司法改革的认真思考结晶为这样一本著作,其努力和贡献确实难能可贵。改革,仍是我们所处时代的基调之一,而司法改革作为我国走向真正的法治社会之必然路径和不可或缺的重要事业,将会持续地激励和召唤着这样的实践者与思想者。


2015年8月23日于清华园

本文为王亚新教授为《回归本质:司法改革的逻辑之维与实践向度》一书所作序言,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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