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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哪里都有我们大成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PPP高峰论坛”上的讲演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阿呆曰 Author 吕良彪

【兼谈律师参与PPP业务的术、道、势】


PPP可以缓解融资难问题,降低地方债务负担与国家性金融风险;更深层次,则是中央政府正试图从深层次改变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方式。

民营资本在与政府合作过程中,务必要讲法律、定契约、守规矩,务必要高度警醒:中国当下欠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容易导致新官不理旧事、政府不讲信用、追求短期效应甚至竭泽而渔,往往使诸如BOT、BT、PPP之类施工时间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面临额外的巨大风险。

在参与PPP业务过程中,律师一定不能成为“单向度的人”而要设身处地、多维度地替不同类型的客户着想,实现其战略目标。一言以蔽之,律师要洞悉不同利益群体潜在的利益诉求,并尽可能均衡满足。

——题记





“自古燕赵多豪杰”!


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能够迅速凝聚起近百名的优秀律师(其中有不少还是律所主任关掉律所加盟大成)、以这样一种方式隆重开业、各界高端嘉宾到场如此之多,令人振奋。——继石家庄所开业之后,大成兰州、贵州律师事务所也即将开业,从而实现大成在境内各省市及台湾、香港地区的全覆盖。而11月10日大成与DENTONS的合并,已经使“大成DENTONS”在全球五大洲50余个国家设有120余个办公机构,使大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中国经济“走出去”乃至更好地融入全球化。


作为一名律师,一名仲裁员,一名多次参与BOT、BT、PPP项目决策的多家大型企业董事,就今天论坛相关问题谈几点学习体会:


今天听到PPP多是以具体项目实施为主,而不久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包括我们在内的各界专家一起建议下,拟设立规模为800亿的PPP政府基金,由政府出资80亿,民间融资720亿,共同投资基础建设领域。——应该说,这是符合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精神的PPP业务模式创新。


在与地方政府交流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讲清楚PPP实务操作的法律、经济及相关问题,一方面要考虑政府的现实需要:例如,如何使相关项目纳入发改委的“项目库”,如何为地方政府争取相关配套资金;又如,如何在PPP项目基础上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而“上市公司+PE”这一被广泛认同与称道的投资模式——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往往已被市场所证实,相对而言对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更有保障性——亦可能在不断创新的PPP模式当中得以实现。我曾担任多家中国500强企业及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其中包括承担智能城市建设的骨干企业,一方面我们采用传统的模式以PPP方式和地方政府合作,另一方面我们也积极成为这种PPP基金的GP,以更有成效地发挥作用。但在此过程中,如何解决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不能担任GP的法律障碍?——就此,我请教了我的同事李寿双律师、平云望律师等同事,最终创造性地为客户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所以,在参与PPP业务过程中,律师一定不能成为“单向度的人”而要设身处地、多维度地替不同类型的客户着想,实现其战略目标:在与政府沟通过程中,要着力帮助其解决好民间资本来源、合作机构诚信与效能、解决社会问题、产生应有“政绩”的问题。跟企业沟通要讲清楚参与此类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以及资金筹措及配置的建议、具体实施的步骤和法律风险管控等等。对律师的培训,要教给他们如何在实务中把握好相关操作技能。对于潜在客户,则要讲清楚我们深刻理解他们想干什么、也知道如何去做。——一言以蔽之,律师要洞悉不同利益群体潜在的利益诉求,并尽可能均衡满足。


孙洁先生(中国财政学会PPP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讲到PPP事务中政府与民间所应当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可谓高屋建瓴。他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民企是花自己的钱做自己的事,追求科学有效率;花自己的钱为他人办事,追求效率未必科学;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追求效率但未必科学;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追求效率也不追求科学,多以程序正当不出错、操作者利益均沾为原则,典型者如国企。),实际上也在提示着民营资本在与政府合作过程中,务必要讲规矩、定契约、守规矩,务必要高度警醒。


PPP可以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地方债务负担与国家性金融风险;更深层次,则是中央政府正试图从深层次改变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方式。当下,一是地方债务负担沉重,中央政府限制地方政府发债以降低金融风险;一是中国实体经济发生巨大困难,如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元的资金供给,成为一个战略性问题。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严格限制了地方政府发债,政策性、商业性贷款发放条件日益苛刻,地方政府对资金需求的路径也需要更加多元。


“日光之下无新事”。实际上,PPP模式并非近来才“横穿出世”,其核心在于民间资本与政府资本的合作,BOT、BT等模式都为公私合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而南怀瑾先生在金温铁路修建过程中促进国资、民营资本与香港资本合作的智慧,相当程度上也是PPP模式的成功尝试。



两位企业家的发言尤其让我感慨:国资背景的穆总对于当前形势下PPP寄予厚望;民企背景的孙总则格外注重“法律的引领”,甚至鼓励大成人说“有了“大成”,我就大成!”——感谢孙总这样的企业家对大成如此厚爱。我始终认为:法律是企业的“发展之矛”、“安全之盾”与“组织之魂”。法律首先是帮助企业家赚钱的。法律规则、合同契约帮助企业家们明确彼此权利义务与游戏规则,建构商业模式,促进企业成长。无论是当年的“按揭”,还是当下的“互联网金融”、“PPP模式”,说到底都是通过契约方式进行的商业合作。另一方面,关于基金、资本市场、IPO、PE、VC、过桥资金、期货等之类的法律规则的杠杆功能,又帮助企业家们以较小的资本撬动更大的资源,做到“以小博大”。


作为专业律师,我更要提醒企业家,尤其民营企业家们:其实除却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外,民营企业与国有资本合作都不是一件“轻松”、“愉悦”的事情。国企严苛死板的决策程序、缺乏科学性的管理机制、打工者而非创业者的心态、“保护国有资产”的权力大棒与赖账理由等等,都使民营资本在与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合作过程中,需要无比谨慎。尤其中国当下欠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容易导致新官不理旧事、政府不讲信用、追求短期效应甚至竭泽而渔,往往使诸如BOT、BT、PPP之类施工时间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面临额外的巨大风险。



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合作,无论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还是混合所有制的推进,都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而这,也给律师业务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提出了更加复杂的业务要求。典型者如国开行在非洲项目,合作期限要持续到2066年!在此过程中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如何通过专业的操作去防范、控制与化解,是一个宏大的课题,律师法律服务仅仅只是PPP综合建设中的一个环节。国开行的澳州的项目中,中国律师表现出的水准与国外专业律师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而鸟巢项目的综合性、复杂性,也是需要多种专业的律师团队共同参与才可能完成的。所以,我要回应我的石家庄同事张博士:律师当具“法律骑士”精神,但绝对不应当是“孤独斗士”。——无论共同拓展业务,还是共同完全大型业务,都需要律师团队的合作。全球资源与本土智慧的结合、全球智慧与本土资源的结合,合作、分享、共赢,是大成人应当有的视野与胸怀。


感谢我的同事郭宏清律师、魏士荣律师从实务角度对律师从事PPP业务的精彩讲解。他们的讲解展示了律师需要具备全球性、全局性的视野;需要律师具备专业性、国际性的技能;需要律师具备团队精神与合作能力。律师参与PPP业务,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法律服务:

一是专业技能层面的专业服务:就是能把法律专业活儿干好:包括法律尽职调查的专业,包括设计方案的专业,包括协商谈判的专业,包括起草法律文本的专业,等等。

二是发展思路层面的专业服务:就是能够参与到客户的设计与决策过程当中,而不仅仅只是一个把客户意志转化为法律文本的纯技术性服务。

三是社会资源层面的专业服务:就是能够从政府资源、市场资源、资本资源以及其他方式的社会公共资源层面,弥补客户资源的不足与盲区。


我想强调的是:PPP模式的核心,在于政府公共资本与民间资本进行合作。不要概念化所谓PPP,不要以所谓严格条件去套用PPP。PPP模式的具体应用领域,具体表现形式,具体运作方式,注定是多元而丰富的。



毫无疑问,PPP模式对于科学、充分地利用和配置社会资源,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而且,民间资本的参与,对政策科学、高效利用资源,也是一个有效监督。


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权力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监督,与政府资源与民间资源合作的过程中,如果政府权力被滥用,通过PPP模式凝聚起来的民间资源与政府公共资源,同样可能成为权贵吞噬的对象。前段我在微信上看到当年刘志军、张曙光如何在中国高铁建设过程中与跨国公司“斗智斗勇”感慨不已!——中国铁路建设在与民间资本合作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与法律约束,结果部长们进去了!企业家们进去了!刘志军、张曙光、丁书苗们的悲剧,其实也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悲剧。


在仲裁国资与民营资本投资纠纷的过程中,我尤其深刻体会到,如何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做该做的工作做完善,对于后期矛盾的解决至关重要。而从后端纠纷的处理,也可以对项目开始如何操作有一个很好的指示功能。——从社会角度而言,如何官员精英、企业家不要“进去”,社会公共资源不要被侵吞?律师的专业化参与对于PPP模式的健康、规范运行至关重要。


感谢我的同事、大成西安所主任王杰律师带来“互联网+”的新思维。我们当下正处于“移动互联”时代:一个人人有手机可以移动上网的时代,一个人人有网络可以随时上传的时代,一个信息不断更新的“大数据时代”,一个线上线下紧密互动的O2O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无论是律师的法律服务,还是PPP业务的实施,都有一个“+互联网”和“互联网+”相结合的问题。


十天前的“习马会”上,马英九先生所引用北宋大儒张横渠的话我很喜欢并希望与大家共享:“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而刚刚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的魏亦龙主任的致辞则更让我体会到大成人的品味:生命之乐趣,莫过于和一群有趣的人在一起,做一起有趣的事情,让我们的生活更有趣一些。——所以,我建议大成台湾的魏亦龙先生,与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孙伏龙先生,能够站起来握个手。—— 我素来认为:大成当具“民主的精神影响力”、“专业的品牌影响力”、“高端的文化影响力”;我一向自信:哪里都有大成兄弟,任何区域、任何领域我们都能有效沟通;什么业务我们都敢承接,因为做什么业务的专业人才大成都不缺。——而今天这样的“双龙会”,则生动地展示着大成人的精神与品味:


我们要有“站在高山之巅”的豪迈与气度!

我们要有“哪里都有大成人”的胸怀与气魄!




新华网11月18日电: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2015年11月18日盛大开业,开业典礼同时举办“京津冀协同发展PPP高峰论坛”。该论坛吸引了京津冀协同发展和PPP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以及高等院校和知名企业的广泛参与。各界精英齐聚一堂,分享新经济形势下的PPP模式发展、法律服务在PPP中的引领作用等问题,交流PPP模式在实施中的经验教训和经典案例。


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公私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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