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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背后的价格歧视

2018-03-28 王涵 民主与法制时报

开栏语: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于人们的工作生活。这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生活,也给全球法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为适应未来国家法治建设需要,本报开设“科技与法治”栏目,刊发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大数据“杀熟”与互联网领域的价格歧视关系密切。目前,通过国家政策规定规避价格歧视存在诸多障碍。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进行立法规范。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做到“货比三家”。

 

□本社记者 王涵

 

近日,互联网平台圈子不是很太平,有媒体相继爆料携程、去哪网、滴滴打车等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记者曾打开携程网、去哪网等旅游客户端发现,其确实存在同酒店不同价情况,滴滴打车也存在同地点打车不同价问题。

3月25日,滴滴公司声明说,该公司不同价的问题只是因为打车之前算法预估的差异,仅是预估价,并不是最终的收费价格。对此声明,许多网友深表怀疑。

其实,大数据这个概念,自诞生以来就饱受质疑。它到底是科技发展的宝藏还是商家算计顾客的利器,至今争议不断。如今,随着大数据“杀熟”问题进一步暴露,再次引发人们深思:到底该如何合理合规地利用好大数据?


“杀熟”是大数据的原罪?


“‘杀熟’,到底是不是大数据创造出来的?是不是互联网商务领域独有的?”中国电子商 43 30367 43 13179 0 0 3295 0 0:00:09 0:00:03 0:00:06 3294研究中心主任曹磊面对公众对于大数据的质疑提出了疑问。

曹磊表示,“杀熟”的情形早已有之,并非因为大数据的发展而形成,不应该把“杀熟”的原罪扣在大数据技术上予以打击,而是要对原有的价格歧视行为有一个客观认识。“即使没有大数据,一些传统领域的商家也会为了牟利进行价格歧视。”

曹磊称,就技术本身而言,任何技术都没有过错,比如,区块链的发明初衷是为了解决技术公开、透明、信任问题,但如今却被一些人利用“去搞一些乱七八糟的虚拟货币技术坑害消费者,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法律规制不完善导致的人在作祟。”

曹磊认为,从宏观层面看,大数据“杀熟”问题涉及经济学领域的“差别定价理论”,但有差别销售在营销领域的应用已很广泛。“比如,机票的销售就是供需价格随时变化的;此外,这些情形在一些线下的服装店最为普遍,一些商家如果看到打扮时尚的客人,往往会开出比普通客户高一些的价格。还有,在建材领域,这样的销售模式更为普遍,同样一种地板,卖给不同人绝对是不同价格。这些都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曹磊表示,企业在为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采取差别定价的策略本身并没有太多过错,仅是销售的一种策略而已。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价格能提供给客户的服务以及售后保障一定要有差别,要让消费者体验到与之付出金钱相匹配的产品,如果是这样的话,差别定价并没有错,但是如果仅仅是价格不同,产品与服务却一样,这样的方式的确不妥。

在曹磊看来,基于以上种种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大数据的出现,一些平台会根据用户的消费能力、消费频次、消费习惯,为用户进行准确“画像”,从而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

“这种策略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对老客户而言,平台会对其加大优惠,刺激消费;另一种情况是,平台认为老客户的粘性已经很高了,想要刺激新客户进行消费,而选择给新客户更多优惠。”曹磊认为,从这样的行为本身来判断,不能简单评价其是好是坏,还需要依靠市场去检验。

但是,曹磊指出,这都应该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信息是透明的,应该给消费者一个充分的选择权。

 

监管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

 

如何做到信息公开、透明,让消费者能有充分自由选择的权利?曹磊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大数据的产业规制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次‘杀熟’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之大的关注度,是因为价格‘杀’得离谱了。在一般的消费常识里,消费者会认为越是老客户越应该优惠多一些,但现实却发现与此大相径庭,这样公众一时间很难接受。”

那么,是否可以通过有效的监管规制,来扼制大数据“杀熟”呢?曹磊认为很难。他解释说,从现有情况来看,要想通过国家政策规定来规避价格歧视存在会有很多障碍,因为差别定价这种行为本身对商家来说是合理的,没有办法去禁止,也是一种市场规律。而如果简单使用政策规范的话,那么尺度又很难把握。

另外,从技术层面来讲,它也比较难操作。因为在互联网消费领域,每个价格是针对于不同人的,甚至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购买东西的价格也会变化。这使得即使消费者发现也很难取证,对于监管部门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可以操作,则需要监管部门很强大的数据实时抓取能力。但根据现有情况来看,技术上很难实现。

“可是,技术上不成熟,不代表就应该放任这些商家任意妄为。”曹磊建议,对于一些比较明显的,使用大数据技术而进行的价格歧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关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必须出台相应的应对措施去禁止,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不只是大数据产业的问题,如今很多基于新技术的新兴产业和经济形态,有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曹磊解释,就像下雨天使用打车软件一样,用户反映只能打到价格昂贵的专车,而打不到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则反映平台根本没有派单。互联网平台通过信息垄断使得信息中断,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也是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制仍是空白

 

到底该如何打击互联网领域价格歧视问题?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律师赵占领告诉记者,从出台的有关法律来看,有关的处罚措施相对来说比较少。目前,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有相关规定。

另外,互联网企业对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实行的是市场指导价,不适用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因此,从合法合规角度看,法律其实赋予了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经营策略制定价格的权利,是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围。

赵占领告诉记者,即使价格法中有相关规定,但价格歧视条款也是在经营者之间,并没有包括消费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规定的认定,首先要有一个前提:经营者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在赵占领看来,这些条件为价格歧视的认定设置了一个十分高的门槛。“在法律实践中如何认定‘没有正当理由’举证很难,所以即使企业有价格歧视行为存在,在实践层面也会存在很大认定难度。”

对此,赵占领建议相关部门,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研究,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歧视定价行为要进一步进行立法规范。

对于消费者而言,赵占领建议,从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做到“货比三家”,时时留意平台提供产品的价格变化。如果发现价格明显异常,可以通过与企业沟通了解情况,如发现确实存在价格歧视,应及时留存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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