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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治理视野下的食品安全

2018-03-28 孙梦凡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社实习记者 孙梦凡


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被用来制作胶囊、海鲜产品体内含有“孔雀石绿”、鸭舌制品含有甜蜜素……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法律该如何规制类似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在2017年12月出版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与行政法》一书中做了别样回答。

“以风险治理和行政法两个放大镜,观察分析食品安全的鲜活事例和特定制度,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促进、完善,贡献一己之见。”沈岿说,该书从开始酝酿到正式出版耗时8年。


“风险社会”需要风险治理

 

据了解,自2008年,沈岿开始专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问题,“当年发生了三鹿毒奶粉事件,恰好自己的研究兴趣也开始延伸至风险规制、风险治理,于是有了这本书的构思。最早接触风险、风险社会、风险规制/治理理论,受德国社会学家贝克《风险社会》一书影响。”沈岿说,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社会需要风险治理。

沈岿表示,“风险治理”作为一种理念或方法论,核心概念主要有两个:一是风险;二是治理。“风险不单单是简单的某个事物或事件造成破坏、伤害的可能性或概率,它还是在此基础上被社会定义和建构的。治理强调的不是以政府为中心、以政府为主导、以强制方法为支配的管理,而是一个多中心、多维度、多方法的管理。号召和调动超越政府的更多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方能促进共同目标的实现。”

沈岿说,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监管者还没有完全从风险、风险规制/治理的角度去对待它。该书从风险治理理念切入食品安全领域,结合具体问题,探讨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治理应该建立怎样的制度和机制。

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探讨,该书向读者传递了诸多新观念:政府应基于风险治理理论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公众的关切与参与应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需要将风险预防原则纳入考虑、当下风险交流平台与“软法”治理是缺乏的、企业应该承担自身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食品安全政治应责不应被忽视。它从多主体、多层面阐释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方向。


治理制度化应多诉诸“软法”


“法律是一种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致力于追求确定性的存在。”沈岿说,法律并不总是像“禁止闯红灯”那样规则明确,其很多时候也有不确定性。“但正因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主观性的存在,应对风险的法律也就增加了不确定性的成分。”

沈岿认为,在行政法领域,法律面对着诸如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观性”“全球化网络”等挑战。传统行政法在授予公共行政大量裁量权同时提出的合理性原则,实际内含“理性之人”“通常理智”的假设。

比如:若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作出该决定,此决定就是不合理性的。但风险的主观性特点,意味着不同个体或群体对风险的认知,以及相应的行动方案是不同的。因此势必难以形成所谓“理性共识”,从而使风险规制决定面临更大的合理性压力,行政法上所强调的对裁量决定的合理性评价,也会由此成为棘手难题。

“然而,不能因为充满不确定性,而放弃法律的规范。无论如何,法律对确定性的追求,还是意在克服与不确定性相伴的恣意决定和行动。”沈岿说,在风险治理的制度化中应多诉诸基于“沟通和共识”的“软法”而非“硬法”,尤其是在风险交流环节。


解剖麻雀式的写作路径

 

“风险治理是一个多中心、多维度、多方法的管理。”沈岿认为,当前,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真正透明、开放、理性的风险交流平台。第二,真正允许和鼓励社会组织投入到食品安全的促进活动。

“食品安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事情,关键是我们能不能让问题曝光于众,能不能开放地探究问题成因、解决方案,能不能理性地认识我们当下认知和能力的作用范围。”沈岿表示,当前社会组织应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常规性、持续性关注。就行政法而言,应该将其一直以来的宗旨,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特殊要求结合起来,在特定领域行政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充分体现风险、风险治理的理念。

沈岿认为,除此之外,政府应合理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企业应积极承担对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消费者个人也应在可能的范围内为食品安全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沈岿把这些都写进了书中。他认为,该书与其他同类书籍的最大区别在于解剖麻雀式的写作路径。“各个章节都是结合中国发生的特定事例或现有的特定制度进行深入剖析。虽然也有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的框架内嵌其中,但没有追求面面俱到、教科书式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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