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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学促进法官能力提高的思考

2018-03-30 尹万泽 民主与法制时报

□尹万泽

 

优秀的法官应当具备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调解执行与辨法释法能力等等,这就要靠提升审判文化来完成。法官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其对法律的理解信仰乃至运用技巧,直接关系法律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否高效实现。

审判文化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创造的精神文化、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审判文学是审判文化的一个门类,在先进文化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审判文学素养是培养法官高尚情操的必修课,因而也是审判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文学是法官居中

裁判的启蒙教材

 

法治社会,法律备受推崇,司法的功能愈加彰显。法官的裁判活动是决定他人命运的实践,民众把自己的财产、声誉、命运乃至鲜活的生命都托付给法官来裁决,当然对法官要求更高,期望法官有知识、有经验、有良知、有能力。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信仰固然重要,但他的居中裁判能力也是重要的。

法官的知识不仅是专业知识,而且是一种知识支撑起来的司法智慧。举例说明,《水浒传》是古典四大名著中与法律最为紧密的一部。从审判文学角度来看,它实际上主要描写了一群罪犯亡命江湖的故事,那么它的法律史料价值究竟何在?笔者将以宋江为例,从微观上对之进行一番审判文化上的解读。

《水浒传》说的是法律故事,宋江的人生际遇是研究宋代具体法律制度的良好素材。杀错案和题反诗案,基本上向我们展现了宋代后期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将有关案件起诉、证据勘验、罪犯追捕、案件审判、死刑执行等方面的运作状况表现得生动详尽,动态地再现了当时的司法实践活动。宋江错杀后,在县前左侧被阎婆“结扭住”喊冤,可见当时刑事案件是允许苦主私诉的。到公堂后知县传押司张文远,帮阎婆写了状子,立了案,可见起诉要求有诉状,若无诉状,刀笔小吏要帮苦主写。然后“唤当地仵作、行人吏,并地厢、里正、邻佑等一干人等”,去现场勘验。这也符合当时情况,宋代法医学十分发达,凡杀伤公事、狱中囚犯非理死亡及无近亲在旁的非正常死亡等,都必须差官检验,县由县尉带领保正、耆甲、仵作、行人吏等检验,被害人家属和邻居可去观看,以免检验作弊。后来,知县虽有开脱宋江之心,但仍必须派人去捉拿他,因为“若不与他行移拿人时,这阎婆上司去告状,倒是利害。”宋代允许逐级上诉,可由被害人亲属进行,若知县不受理,阎婆可逐级上诉到本州、本府、甚至直诉。而且在徽宗时,越诉禁门被打开,阎婆也可以越级上诉。“人命大如天”,事情闹大了,知县官职难保,故“动了一纸海捕文书”,要求捉拿宋江。“海捕文书”即犯人在逃,官府令各地随时捕捉的文书,相当于现在的通缉令。

宋江被捕后,知县取得供状后并未裁断,而是把宋江和案卷“结解上济州听断”。这是因为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杖刑以下的案件,由县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知县应收集证据,并审问明白,把案卷、疑犯移送州,称为“结解”。州有权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一切案件。所以宋江是被本州府尹判为刺配并执行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精通法律的宋江并未老实招供,而知县也并未将案情审明。因为根据宋江所供,阎婆惜是他的妾,是被他“恃酒争论斗殴,误杀身死”的。但是在北宋后期以敕代律,以例破律的情况下,《宋刑统》已基本上备而不用,所以给宋江定罪也并非依之进行的,而是以敕、例等为依据的。况且,在徽宗时刺配盛行,又有“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等,宋江在此时犯罪且处于重法地,处以“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的较重刑罚,也是符合当时的法治状况的。

《水浒传》是一部博大精深的审判文学著作,其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以法律方面的描写分量为重,研究这部审判文学所反映的这些法律问题对于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史有重要的作用。法官看罢审判文学巨著《水浒传》,了解程序、了解社会、了解人性,对于裁判能力提高将有推动作用。

 

审判文学素养在审判文化

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审判文化主要是法官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知识的积累。它至少包括法官的知识文化、道德文化、行为文化、历史文化等,法文学知识是其中的重要一项。一位资深的法官曾说:“法学和审判文学,是法官行动的两个车轮,离开任何一个都不能行走。”因为审判文学具有认识功能、教育功能、审美功能、娱乐功能与评判功能。没有审判文学,《水浒传》《秦香莲》等古典审判文学作品不会写得栩栩如生。反过来,没有法律知识,也写不出贪赃枉法、“逼上梁山”的《水浒传》北宋社会黑暗,写不出《秦香莲》中包拯不畏权贵、主持正义、舍身护法的大无畏精神。一个审判文学素养高的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极具人情味和亲和力,绝无以权压人之嫌,具有可读性,说理性,读之使人心平,心平则气顺,气顺则怨消,起到化解双方矛盾、消除双方之恩怨,定纷止争。

审判文学素养有助于法官道德文化的建设。比如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等职业道德观,在文学作品中均可学习与获得,为法官立身、行事、修身提供巨大的精神支撑。

 

审判文学素养有助于

法官审判能力的提高

 

法官的审判能力还体现在审判疑难案件上。审判文学素养高,就会不怕麻烦,认真地调查研究,全面、综合地进行分析,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分清是非,公正断案。法官多阅读文学作品,会更广泛了解历史、社会,从而转化为个人智慧,提高审判业务能力。

良好的审判文学素养,有助于法官培养自己敏锐的洞察力和分析能力。因为文学是时代的“风雨表”,是生活的一面镜子。优秀的审判文学作品,不仅能正确反映时代的社会风貌,还能深刻地揭示生活的本质和规律,从而使人从这面镜子里辨明是非,区分真伪。作为一名法官,经常阅读审判文学作品,可以给自己司法办案许多启示。比如戏曲《十五贯》,其故事来自唐传奇,写的是一屠户的十五贯钱被偷,而巧合与养女同行的熊友兰身上也带有十五贯钱,在这桩杀人越货的案件审理中,有两个审判官,一个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草菅人命,以巧合、草率、马虎、粗心判养女等二人死刑的县官,一个是能重视法律事实、调查研究的况钟。我们从这一案件中,法官可以照一照,自己是属于滥用执法权,草率办案的“法官”呢,还是属于况钟那种遵循事实,重视调查研究,严肃执法,还老百姓以公道、清白的“惩恶扬善”的法官呢?

良好的审判文学素养,有助于法官塑造高尚的人格,做一个主持正义、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秉公执法的“清官”。优秀的审判文学作品具有强烈的忧国忧民的爱国主义精神,《左传》中提出:“临患不忘国,忠也。”司马迁提出:“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范仲淹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岳飞的“还我河山”、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都会给人积极向上的动力。优秀的审判文学作品具有强烈的生命意识和“仁爱”思想。孔子的“仁者爱人”,孟子的“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等,都可促使职业法官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优秀审判文学作品有许多饱含人生哲理的名言警句,给法官立身行事不少启迪。优秀的人文主义精神可以熏陶法官高尚的品德,在审判文学中得到提升,从而促使法官能真正做到循规蹈矩,秉公执法。

良好的审判文学素养,有助于法官制定公正、颇具说服力的裁判文书。审视司法发展的轨迹,从古至今许多优秀的法律文书,都是审判文学素养很高的司法达人书写的。因此,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谨、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能使诉讼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从而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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