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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获取个人信息或违法

2018-04-05 薛应军 民主与法制时报

免费提供个人信息,即使没有获利,但达到了一定数量标准依然入罪。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换行为,达到一定标准,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社记者 薛应军

 

韩某为筹备开设汽修厂,向准备合伙的王某提供客户资料,并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总计达到1万余条。后来,二人交恶,开汽修厂的事情未成形,收集客户资料也没有用上。2017年8月,两人被警方抓获,从其电脑各起获1万余条个人信息。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韩某、王某批准逮捕。韩某被抓后,觉得十分冤枉,认为自己收集的个人信息并没有用于非法用途,而是作为自己将来合法经营的客户来源,在向王某提供信息时也未收费,况且汽修厂未开张信息未使用,不应构成犯罪。

丰台检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韩王二人非法获取、提供信息均超5000条以上,且行为应当属于法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建议批捕。

 

免费提供个人信息或入罪

 

韩王二人触犯了我国刑法哪一条款?丰台检方认为其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是否妥帖?

2016年1月,王某与朋友韩某商议开一家汽修厂,韩某听完表示愿意与王某合伙,并将自己 44 29720 44 13179 0 0 6796 0 0:00:04 0:00:01 0:00:03 6793以前在4S店当客户经理时获取的客户资料通过邮件发给王某。

韩某表示,他们可以通过这些客户资料,联系客户过来修车。2016年5月,韩某认识了一家保险公司的女业务员,得知其曾做过房地产销售生意,手里有房主购房信息,遂又通过该业务员获取了这些房主信息。后来两人交恶,汽修厂未开成,韩某收集的客户资料也没用上。

2017年8月,韩王两人被警方抓获。警方分别从其电脑中起获个人信息1万余条。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峻岩认为,依照我国刑法253条及对应的司法解释,免费提供个人信息,即使没有获利,但达到了一定数量标准,依然能够入罪。

王峻岩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因此,韩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王峻岩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韩某应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平对此表示赞同。他说,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具体内容不一样,其触犯刑法标准也不一样。具体分为3种情形:(1)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2)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3)提供前述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王新平认为,本案中,韩、王二人交换、获取的信息应属于上述第三类,其情节严重的标准为5000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5万条以上。同时,如果认为韩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认定标准应当减半,则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该为2.5万条,故二人行为均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王峻岩也表示,韩王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涉及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及情形,建议认定为“情节严重”。

依照我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母子公司互换个人信息也

可能触法

 

韩王二人因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超过一定数量而获刑。到底哪些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哪些行为可能会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又该如何防止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王新平说,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王新平认为,通常情况下,以下五种情形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对个人的“人肉搜索”,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个人信息的。

(2)商家为推广销售产品等,通过一定渠道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营销人员批量购入含公民电话、住址等信息的行为,淘宝卖家购入含身份、住址、电话等买家信息的行为。

(3)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房管、税务等部门人员,用职务便利获取公民的人口基本信息、房产、纳税信息,并将前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

(4)公共服务机构,如医院、学校、中国移动等将其提供服务时获取的就医人人员、学生、客户的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培训机构等。

(5)为了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该犯罪,比如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如果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没有达到犯罪标准,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王新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王峻岩介绍,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有3种:一是黑客通过侵入公司、企业、政府部门等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部网站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出售获利;二是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相关企业、单位、平台的内部人员,将本单位的一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予以获利;三是通过QQ群、微信群进行信息交换、买卖等。

王峻岩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集团公司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换行为,达到一定标准,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虽然系母子公司,但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有的甚至业务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因此应注意该问题。

王新平表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为有效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及触犯个人信息犯罪,人们应该多关注法律新闻、多学习法律知识,切忌将自己通过合法途径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有偿、无偿等形式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任何个人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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