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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普法课堂 | 抗击疫情中的网络信息传播责任

深圳律协 2023-07-17


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传播速度之快、舆论影响之大,是数字治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自媒体、公众号、朋友圈、视频号或者某音、某头条,任何消息都可以通过网络上的多元渠道快速散发全网。

尤其是疫情期间,个别网民和自媒体、公众号、朋友圈、视频号等平台,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捏造虚假消息在网络平台上大肆传播,往往会引起社会局部恐慌,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那么对于未经审核便将虚假消息传播至网络平台的上传者,到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为人在网络平台编造、故意传播诸如“XX市超市即将被管控全部停业”、“XX小区全部封闭隔离”、“XX隔离区多少人逃脱”等虚假信息,但并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此类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但是鉴于行为人具有一定主观恶性,客观上也在信息网络中制造混乱,甚至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因此,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网络平台编造、故意传播“XX自知高风险或明知感染病毒,故意在XX公共场所等人群密集地区报复社会”或者类似的虚假信息,因此类信息内容涉及重大疫情,直接针对不特定公众的公共安全,经传播后足以造成社会恐慌。如果此类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社会危害后果,则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相关网民、自媒体等编造、在网络平台上传与重大疫情有关的虚假消息,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构成犯罪。这与平时的造谣传谣行为相比,重大疫情或灾害发生时造谣传播谣言的危害性要大得多,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恐慌,进而对社会秩序形成严重冲击、破坏,也会对政府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严重干扰,因此严格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结语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在疫情期间尤其是封控隔离期间,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容易受到信息传播的影响,引发社会舆论,点燃公众情绪。因此,平时要时常关注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不能保证真实性的信息不要上传或者转载,避免构成违法犯罪。



撰稿: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 潘良

审稿: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立场
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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