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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检察】福建光泽:首例涉毒“自洗钱”案宣判

刘聪 雷云 中国检察官
2024-09-11

习近平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

检察机关的反洗钱行动是维护金融安全、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双向开放方面的重要工作。

一、宣判

2022年6月23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李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在光泽县人民法院开庭。

经过审理,当庭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宣判的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

二、洗钱罪的由来

洗钱”,源于美国,20世纪20年代,芝加哥一名黑手党金融专家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每天晚上,他结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都会把违法所得加进去,然后交给税务局纳税。税后条款成为他所有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

提到洗钱,很多人会觉得离我们普通人非常遥远,不参与犯罪又怎么会卷入“洗钱”中呢?其实,洗钱很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一个不小心,就会成为洗钱犯罪的一环。

三、案情回顾

(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在邵武市看守所在线参与庭审

2022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李某为谋利经预谋后,李某将5.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由林某进行贩卖。同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家中,以2200元的价格将1.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彭某。同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林某在家中,以1000元的价格将0.29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而后,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林某家中另外查获5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其中3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61克。同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并从李某身上查获5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其中3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03克。

(二)洗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使用其母亲黄某的身份注册微信,并绑定以黄某为户名的工商银行卡。2022年1月26日21时许,林某使用上述微信联系吸毒人员李某乙后向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使用该微信收取1000元毒资后,将上述钱款转账至其绑定的黄某工商银行卡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李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四、检察官说法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行为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罪定罪处罚,或认为“自洗钱”行为已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入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洗钱”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此,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本案中,林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及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来源,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收款后再将毒赃转移的行为,属于“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其目的系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林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本案是典型的“自洗钱”犯罪案件。

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我们常用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都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为此,我们要加强对自己资金账户、社交账号的管理,尤其是微信、支付宝等常用电子支付账户,他人要求帮助收款转账时,要保持头脑清醒,慎重对待,不将个人账户转借、转用于他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谨防成为洗钱犯罪“工具人”!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来源 | 光泽检察

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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