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地方司法规范】内蒙古高院等《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8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来自网络,未经核实,仅供参考。

 

 


关注刑诉规范总整理
关注刑法规范总整理关注案例刑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