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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分享】境外投资中境外律所选聘及境内律师的价值与作用探讨

杨青〡合伙人 中豪法苑 2024-04-11




境外投资中境外律所选聘

及境内律师的价值与作用探讨

案例一:某境内大型企业拟收购美国某知名品牌的汽车公司,为此,其聘请了某全球知名律所,并在该律所的说服下,组建了由该律所牵头的由全球知名会所、公关公司与咨询公司组成的强大中介机构服务团队,该团队的服务报价超出了市场平均价格的N倍。作为该企业的法律顾问,我们建议委托律所与会所先作初步尽职调查,如确定收购后再作全面尽调和引入其他中介机构,同时建议向3家或以上律所、会所询价,以有更多选择。但遗憾的是该企业并未采纳我们的建议,委托上述团队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会计、税务等全面尽职调查后,发现目标公司在财务、法律等方面存在诸多重大问题,从而不得不放弃收购,但却为此支付了极其昂贵的尽职调查费用。


案例二:某境内大型企业拟收购美国NASDAQ某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我们接受委托担任该项目的总法律顾问,帮助该企业筛选境外合作律所,并监管境外合作律所的服务,最终该项目顺利完成交割,其支付的全部律师费比通常情况聘请一家美国律所支付的市场平均收费还要低,这等于我们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





上述案例是笔者处理的两个境外投资与收购项目,两者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关键原因是客户是否充分发挥了境内律师的价值和作用。本文中,笔者根据其与外国律所合作共同处理的多起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与并购项目及境外诉讼与仲裁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境内企业为什么要选择中外律师团队化服务这种模式,境内企业如何选聘境外律所及境内律师在境外投资、国际争议解决中的价值与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与交流。



中外律所团队合作模式具有明显优势,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与国际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标准配置


由于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跨国投资、并购及争议解决中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因此,中外律所组成服务团队,共同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及争议解决提供智囊法律服务已成为标准配置,缺少任何一方都可能会对项目的顺利完成或争议的有效解决构成阻碍,而且可能某些重要方面的疏忽会留下重大法律风险。因此,境内企业聘请中外律所提供团队化法律服务的模式具有明显优势。


(一)通过中外律师团队化服务能更有效地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与并购一般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除了投资目标国外和我国法律适用外,还可能涉及第三国法律适用。因为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诸如BVI、Cayman、Seychelles离岸法域设立SPV,则涉及第三国法律的适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差距非常大,仅仅了解投资目标国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对该国法律非常熟悉而且处理过类似项目的律师才能胜任,因此,只有在投融资与并购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中外律师组成团队才能顺利完成项目的交割。比如,金科认购美国NASDAQ上市某公司定向增发普通股项目与金科认购韩国KOSDAQ上市某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项目中,均是中外律师通过密切合作才顺利完成交割的。


在国际争议解决中,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适用外国法律,但境内律师仍可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客户对境外法律与规则不了解,境内律师可向客户解释国外法律与规则,并对服务过程中客户与外国律师沟通中遇到的障碍进行协调,以保障顺畅沟通。境内律师可在准确理解客户的委托目的后,协助客户与境外律师共同制定出有效且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在外国律师服务过程中,协助客户监管外国律师的服务,以帮助客户降低成本和最大程度上实现客户的委托目的。

 

(二)中外律师团队化合作是帮助客户量身定制法律服务方案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每个项目的情况都不相同,这意味着每个项目的关键风险因素都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为客户制作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方案才可能有效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和顺利完成交割。比如,在金科的两个项目中,我们不可能对美国、韩国的法律都很熟悉,因此,在为金科设计服务方案时,必须要与美国、韩国的律师合作才可能为金科设计出合法、可行的交易结构,缺乏任何一方,都可能导致设计的交易结构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而且,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甚至文化上的差异,都可能影响交易结构的设计和法律服务方案的制定。比如,美国SEC可以说是全球权力最大、管辖权最为广泛且最为严苛的证券交易所,加上美国非常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昂的违法成本,在交易结构的设计、服务方案制定甚至是交易文件任何一个条款约定都要非常谨慎,因为,可能某个环节的疏忽就将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相比之下,韩国的法律制度就不像美国那样严苛,但韩国对外国企业投资的准入却要比美国严格许多,实行的是类似于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不同国家的投资,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每个项目需要着重把握的法律风险点也会不一样。因此,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客户量身定制交易结构与服务方案,是保证后续交易顺利交割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完善交易结构的设计和服务方案的制定,都是必须有中外律师共同参与才能完成。

 

(三)中外律师团队化服务让客户更省心和放心

根据笔者的经验,很多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之所以失败,并不是因为项目本身一开始就存在严重缺陷,虽然其会影响投资或案例的结果或效果,但最为关键的是在项目的操作过程中几个关键节点是否把握好了。一个境外投资项目或一项国际争议的解决,如果只有境内律师或境外律师一方的参与,都可能会影响项目或案件关键节点的准确把控。一个完整的方案必须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中外法律、中外两国市场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等,才可能最大程度保证项目或案例朝着客户期望的方向发展。比如,在金科美国收购项目中,目标公司的一名董事同意以个人名义为金科的投资提供担保,金科高层与目标公司高层达成默契,对该担保协议不会在SEC上进行披露。但后续与美国合作律所沟通后,他们认为不披露该担保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欺诈。根据美国法与类似判例,凡涉及项目的相关方及人员,包括交易双方、律所、参加项目的高管人员等存在被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风险,而且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出金科本次的投资额,但这种情况在中国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像这样的项目关键点,如果没有美国律师的参与,金科及项目的相关参与人员都可能面临重大风险。因此,只有中外双方律师的共同参与,才能制定出内容合法、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服务方案。从客户角度来说,其也不会对服务方案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而担心。由于有中外律师的共同参与,客户只要做好监管与决策就可以了,从而让客户更加放心。

 

境内客户如何筛选境外合作律所



毫不夸张地说,筛选境外律所的过程,就是“相亲”的过程,选到一家专业、性价比高且能高效服务的律所并不容易。基于我们处理的多宗跨境投资项目与国际争议解决案件的经验,在选择境外律所时,有如下几方面的经验与大家分享。


(一)合作律所的背景很重要,中大型律所能最大程度保证律师的服务质量

由于无法亲临现场考察外国律所,仅凭外国律所提供的介绍资料,我们对外国律所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与经验等方面是很难作出准确评判的。首先,中国企业可充分发挥境内律所的作用,让其推荐合作律所,由于之前合作过,对外国律所及其团队更加了解,这无疑是最好的方式。但境内律所不可能在所有国家都会有合作律所,像欧美国家,跨境投资与并购项目较多,对经常从事该领域的律所来说,找到合作律所相对比较容易,但在南美及“一带一路”沿线非洲国家,要想找到满意的合作律所并不容易。此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检索Legal 500, Chambers等世界知名的法律杂志上推荐的跨境投融资与并购律师,上述权威法律杂志推荐的律师一般都是该国该领域经验很丰富的律师。而且,建议选择该国在投资与并购领域排名前3的律所进行合作,能最大程度保障服务质量。

 

(二)重点考核服务团队的资历与经验

律所排名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关键还是要看服务团队成员的资历与类似项目的经验,所以,要求律所提供服务团队的成员名单及简介,特别是要求提供他们处理过的类似项目的经验。但仅凭律所提供的资料与公开可查询的信息仍然不够,建议通过召开电话会议,并提前准备几个问题当场咨询服务律师,从服务律师回复问题的专业性、反应速度以及对其项目的了解程度,可以更好地对服务律师的专业水平与服务能力作出评判,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邮件咨询的方式,可以进一步对外国律师的专业水平与服务态度作出判断。因此,筛选外国律所的过程就如同相亲的过程,通过比较,对外国律所的专业能力、服务效率与水平等方面都了解后,再综合考虑报价等各个因素,从而作出综合评判。通过这种方式选择的外国律师,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项目需求与保证服务质量。

 

(三)收费方式最好采取设有上限的计时收费或包干收费

计时收费是外国律所通常采取的收费方式,由于近十年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加境外投资与经贸合作,外国律所为了顺应中国企业的要求,逐渐开始接受设有上限的计时收费或包干收费方式,特别是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欧美经济的不景气,迫使很多律所不得不对收费方式作出调整。中国企业之所以不接受计时收费的方式,一方面是因为对计时收费的方式不了解,认为律师可以随便申报工作小时,缺乏对计时收费规则的详细了解;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有严格的预算,为了有效控制成本,固定包干收费的方式更符合公司预算要求。其实,很多项目中,对客户来说,计时收费可能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比打包固定收费要低;其次,计时收费对双方来说也更加公平,因为,按该种方式计算出来的服务收费完全是按律师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出来的。当然,最好的方式是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同时设定一个费用上限。对中国企业来说,这种方式既符合了国际惯例,同时也满足了客户控制成本的要求。比如,笔者代理的对一仲裁裁决的程序合法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新加坡律所就是采取设有上限的计时收费方式。但如外国律所坚持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建议客户要与外国律所就具体服务方式与服务内容在委聘函中约定清楚,以避免外国律所提供了很多对项目风控或争议解决意义不大的服务内容。比如,外国律所就某些专业问题进行讨论前要获得客户同意,如参加谈判,律所要事先将拟参加谈判的人员及理由发送给客户进行确认,以有效节约成本。

 

(四)境外律师服务团队最好有通晓中文的律师

 在欧美国家,大型律所一般都有中国法律领域的服务律师。因此,可要求外国律所的服务团队中有通晓中文的律师,这对后续双方的有效沟通与项目服务非常重要。由于是跨国项目,语言是有效沟通的基础。由于中外文化与法律制度上的差异,项目服务过程中会经常产生一些因上述差异而产生的问题,而且有些问题是双方不宜直接沟通与探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有熟悉中国文化的律师则能起到很好的沟通桥梁作用,以一种能让外国律师理解和接受的方式找到解决方案。所以,服务团队中通晓中文的律师对保障各方的有效沟通与项目的顺利推进,特别是对解决服务中遇到的“灰色”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作用。

 

境内律师在筛选境外律所与后续服务过程中的价值与作用



如上文提到,境内律师在境外投资与国际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中都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具体而言,境内律师可发挥如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帮助客户节约律师服务费,并“免费”为客户服务

很多境内企业误以为,同时聘请中国律师与外国律师肯定会支付更多的律师费。基于这样的误解,很多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时,认为中国律师不重要,为了节省律师费,他们只请了外国律师提供服务。但实际上,客户请中国律师不但不会增加律师费,而且还会降低律师费,主要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中外律师的收费标准与方式存在重要区别,境内律师一般采取打包收费,而外国律师一般采取计时收费。一般情况下,如中外律师均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相同的事项,相比国内律师计时收费单价,外国律师的单位一般要高出至少50%以上。由于中国律师一般同意采取包干收费的方式,而外国律师一般都采取计时收费,最终结算下来,外国律师的收费可能是中国律师收费的好几倍。因此,很多客户都害怕请外国律师。因此,他们无法对最终可能支付的律师费作出预算。因此,某些事项,如中外律师都可以做,此种情况下,把上述事项交给中国律师来做,无疑会大大降低律师服务费。或者中外律师通过分工合作,也可以帮助客户降低律师费成本。比如,把一些基础事项交由中国律师来完成,然后交由外国律师根据外国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完善与修改,这会大大降低客户的律师服务费。比如,在金科美国收购项目中,由于我们团队中的吕睿鑫律师是美国法学博士,具有纽约州执业资格,他对美国法比较熟悉,为了减少金科的成本,我们同意由我们来负责草拟交易协议,交易协议初稿草拟好后,再交给美国合作律师进行美国法项下的合法性审查与修改,从而帮金科大大降低了律师服务费。


2.中国律师能帮助客户筛选外国律师服务内容,根据项目情况,将其中可有可无的服务进行删减,从而有效降低外国律师收费。由于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很强,外国律师会把他们的服务内容列出清单,而且他们会解释所有的服务内容都很重要。由于客户不太熟悉各项服务内容的重要性,因此无法对服务内容作出筛选。但如有中国律所的参与则完全不一样,我们很容易就能分辨出哪些服务是必须的,哪些服务是可有可无的,通过筛选,只保留对评估项目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的服务内容,从而能帮助客户节省大量的律师服务费。因此,聘请中国律师不但不会增加成本,反而减少成本。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




比如,金科美国收购项目尽职调查服务报价时,通过询价,几家美国律所分别进行了报价,并将拟审查的在SEC年披露的目标公司资料列出了清单。经过审阅资料,我们发现目标公司前期的业务都不是很多,只是最近两三年的业务增长很快,通过进一步分析,目标公司的重大业务几乎都发生在最近一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二大股东)也是2015年通过增资方式进入的,在该股东投资时,已对目标公司进行了一次很详细的尽职调查。因此,我们向客户解释后,建议只需对目标公司最近一年的资料进行审查即可,从而帮助客户大大节省了成本。最终,金科向中外律师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总额比单独委托美国律所提供服务的市场平均价还要低。因此,实际上我们的服务是“免费”的。

 

(二)能有效协助境内企业监管外国律所的服务内容

一位客户曾这样抱怨:“外国律所申报的服务费账单是一次比一次高了,开始报工作小时清单时虽然费用有点高,但还能接受。逐渐地,外国律所提供的服务小时数越来越多,费用也越来越高,而且该外国律所安排了13个律师来处理这个案子。虽然我们知道该外国律所的账单明显有问题,但由于我们对该国法律和外国律所的服务方式不太了解,也提不出很有说服力的反驳意见,只好按他们申报的账单支付费用,但我们感觉是吃了哑巴亏。”像上述这种情况并不是外国律师虚报了服务时间,而且因为客户对外国律师的工作方式与服务方式缺乏充分的了解。比如,外国律所对任何问题都习惯于进行讨论,而且一讨论就是好几个人,那就意味着客户要向参与讨论的所有律师支付服务费,但实际上很多问题完全没有讨论的必要。又比如,代表客户与对方进行谈判时,外国律所习惯于好几个律师都参与谈判,但实际上一个合伙人加一个助理就足够了。但由于客户对律师的上述服务方式与服务内容是否合理和有无必要提不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只得继续为没有必要或不合理的服务买单。但如有中国律师的参与,我们可以帮助客户对外国律师的服务方式与服务内容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并对外国律师提供的服务小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不合理或没有必要的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我们能帮助客户向外国律所提出来,以便他们能及时作出调整与更改,从而帮助客户节约律师费。

 

(三)在客户与外国律所之间架起顺畅沟通的桥梁

由于中外法律制度的不同,加上文化与语言上的差异,很多在国内做得顺风顺水的企业,一到国外就发现寸步难行。关键的原因就是因为对外国文化、商业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了解不够充分,交流与沟通起来很不顺畅,彼此之间很难找到问题的关键点。中豪作为一家国际律所,在香港和纽约均设有分支机构,与欧美、亚洲等国家的律所均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多年来我们在跨境投融资与并购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方面,我们能准确理解客户的商业目的和诉求;另一方面,我们对外国律所的服务方式与思维方式非常熟悉。因此,我们能为客户与外国律所之间的有效沟通起到很好的协调和促进作用。我们在准确理解客户的商业目的后,通过分析与深化,将客户想实现的商业目的转换成能让外国律所易于理解的语言,通过与外国律所的合作,为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设计最佳的交易结构与方案。此外,由于文化上的差异,有些问题如果直接提出来讨论则很容易让外国律师产生误解,这时候我们需在不影响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找到一种能让双方都能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达成合意。因此,中国律所的参与,不仅能从中国法律、国际惯例的角度提供合法性分析与法律建议,而且在法律共同语言的背景下,能够在中外企业之间,中国客户与外国律所之间搭建起顺畅、有效沟通的桥梁,能够让项目相关方有效、顺畅交流,从而对促进项目顺利交割和争议的有效解决发挥关键作用。

 

结束语

无数经验告诉我们,境外投资与并购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将涉及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重中之重。如法律风控没有做好,后续一旦发生纠纷,则可能使客户遭受巨大损失,很多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因前期风控没有做好,而一度陷入纠纷泥潭无法自拔。境外投资与并购项目中,无论是交易结构的设计、服务方案的制定,还是交易文件的草拟和交易的顺利交割,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只有通过中外律所层层严格把控,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保障交易的顺利交割,并最终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然而上述目标的实现,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境内外律所的选择,选对了中外律所,那项目投资就等于成功了一半。境内客户只有借助境内律所的作用,协助其筛选出性价高、专业能力强与服务效率高的律所,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境外投资的成功。即使境外投资项目发生纠纷后,境内客户仍然需要借助境内律师的作用,通过其与外国律所的密切合作及对境外律所服务的有效监管,从而帮助客户降低成本和保障争议的有效解决。因此,中外律所强强联手,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与并购保驾护航已成为客户的精明和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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