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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法律实务指南

中豪法苑 2024-04-11





中 豪 研 究





一、简  介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简称印尼)北部与马来西亚接壤、和菲律宾隔海相望,南部与澳大利亚隔海相望,国土面积为1,919,931平方公里,包含大约17,500个岛屿(其中有人居住的岛屿为960个)。印尼属于热带雨林气候,全年温暖湿润。官方语言是印尼语(Bahasa Indonesia)。全国大约有500种语言和方言,其中英语在各大公司中广泛使用,且大多数中学都开授了英语课程。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印尼便利的交通方便了各岛屿和地区之间的往来。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539,353公里,其中收费公路1172公里。印尼还有6061公里的铁路,298个机场和90个繁忙的商业港口。

 

印尼人口超过2.67亿,是世界第四大人口国,是东南亚最大的经济体,预计到2030年,印尼将成为世界第七大经济体。由于对消费和服务有强劲的需求,特别是在教育、金融、医疗、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以及旅游等领域,印尼成为了最具中产阶级潜力的五大新兴市场之一。

 

印尼文化和社会群体具有多样性,是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国家(大约86%的印尼人信仰伊斯兰教)。宗教在印尼社会、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在穆斯林斋月期间,穆斯林员工只工作到中午,因此营业时间会缩短。员工有祷告的时间,在服务期间可以允许至少去朝觐一次。 

 

 印尼外商直接投资概况 

2013年至2018年第二季度,印尼外商直接投资(FDI)总额为2712.7万亿印尼盾,外商直接投资有63%来自于亚洲国家,其中新加坡、日本和中国是前三大投资国。印尼前十大外商投资国家还包括美国、荷兰、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图1.1展示了2013-2018年第二季度印尼十大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图1.1 2013-2018年第二季度印尼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单位:美元)


图1.2展示了2013-2018年第二季度印尼最受外商投资欢迎的地区,其中爪哇、苏门答腊和加里曼丹地区名列前三。

图1.2  2013-2018年第二季度印尼外商直接投资区域分布情况 


二、外商投资热点领域
矿业、制造业、医疗保健和房地产行业是投资者的热门选择,随着电子商务和金融技术的发展,科技行业的投资也在强劲增长。图1.3展示了2013-2018年第二季度印尼外商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图1.3  2013-2018年第二季度印尼外商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三、优惠政策和补贴
(一)出口优惠与保障政策 
印尼出口融资机构(LPEI)2009年第2号法律(“第2/2009号法律”)规定向从事出口活动的商业实体或个人提供融资便利,从事出口活动的商业实体或个人可以向隶属于财政部(“MoF”,the Ministry of Finance)的出口融资机构(Lembaga Pembiayaan Ekspor National/LPEI)申请融资优惠。
 
第2/2009号法律规定的便利融资政策如下:
1.融资包括提供营运资金融资和/或招商融资;

2.担保范围包括:Guarantees, including:
(1)为印尼出口商从海外买家收款提供担保;
(2)向居住在国外的印尼进口商提供担保,为其从印尼出口商处获得付款提供保障;
(3)为向印尼出口商提供融资的银行提供担保;以及
(4)为支持出口活动的项目投标参与方提供担保。

3.保险种类有:
(1)出口失败险;
(2)支付失败险;
(3)为在海外的印尼公司提供投资风险保险;
(4)出口国的政治风险保险。

(二)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 
印尼为投资项目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2007年关于资本投资的第25号法律中规定,投资项目只要属于下列任何一项,投资者便有资格申请这些优惠:
· 劳动密集型产业;
· 优先投资项目列表;
· 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
· 与技术转让相关;
· 前沿行业;
· 位于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边境地区或者其他有关地区的;
· 与环保相关的产业;
· 涉及研究、发展和创新的活动;
· 与中小微企业、合作社合作的产业;或
· 使用国内资本货物、机器或设备的产业。
 
1.投资便利条件
投资者可享受的便利条件如下:
(1)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投资总额,减免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2)对尚未在印尼生产的生产资料、机器或设备实施进口关税减免;
(3)对符合特定要求的生产原料或者零部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进口关税减免;
(4)对尚未在印尼生产的生产资料、机器或设备,在特定期限内免征或者缓征增值税;
(5)加速折旧或摊销;
(6)对特定经济区内对特定产业的土地和建筑物实施税收减免。
 
2.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印尼财政部第150条(“MoF “ Regulation No. 150”)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对财政部选定的“前沿行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前沿行业”指的是那些创造高附加值,引进先进技术,并对国民经济有战略价值的产业。前沿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为50%-100%。
 
新晋投资额不低于5000亿印尼盾的,最高可享受10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新晋投资额在1000亿-5000亿盾的,最高可享受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59条,前沿产业包括: 
· 上游金属行业(钢铁或非钢铁),无论是否有综合衍生品;
· 油气炼化行业,无论是否有综合衍生品;
· 以石油、天然气或煤炭为基础的石化行业,无论是否有综合衍生品;
· 从农业、种植业或林业产品中衍生出的基本有机化学工业,无论是否有综合衍生品;
· 基本无机化学工业,无论是否有综合衍生品;
· 医药原料生产制造业,无论是否有综合衍生品;
· 放射、电子医疗或电子治疗设备制造业;
· 电子或远程信息设备主要零部件制造业,如半导体、液晶显示(LCD)、电子驱动、电子显示屏;
· 机械或机械主要零部件制造业;
· 机器人零部件制造业;
· 电力机械主要零部件制造业;
· 汽车及汽车主要零部件制造业;
· 船舶主要零部件制造业;
· 火车主要零部件制造业;
· 飞机主要零部件制造业及航空航天产业配套设施;
· 以农业、种植业或生产纸浆的林业为基础的加工业,无论是否有综合衍生品;
· 基础设施领域;
· 数字经济,包括数据处理、存储及其相关商业活动。
 
为了刺激外商在印尼投资,从公司运营第一个财务年度开始,将有机会享受5-20年的所得税减免政策,税款优惠期和要求如下:
· 对投资金额在5000-1万亿印尼盾之间的公司,给予5个财政年度的税款减免优惠;
· 对投资金额在1万-5万亿印尼盾之间的公司,给予7个财政年度的税款减免优惠;
· 对投资金额在5万-15万亿印尼盾之间的公司,给予10个财政年度的税款减免优惠;
· 对投资金额在15万-30万亿印尼盾之间的公司,给予15个财政年度的税款减免优惠;
· 对投资金额至少为30万亿印尼盾的公司,提供20个财政年度的税款减免优惠。
 
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纳税人是印尼的法人实体,是从未享受过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或曾被拒绝申请的新纳税人;
· 投资的产业属于“前沿行业”;
· 批准的新的资本投资额必须在1000亿印尼盾及以上;
· 遵守财政部现行法规中关于计算所得税时的负债权益比的规定(即资本弱化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 已进行商业化生产;
· 在商业生产中实现了相应的新投资计划;
· 其业务范围为“前沿行业”。
 
需要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将通过在线唯一提交系统(“OSS”)申请,该系统将把申请提交给财政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再与相关部门协调,最后由财政部决定是否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
 
(三)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地区税收优惠 
2016年4月15日,政府发布了2016年第9号政府条例(“GR”  No. 9 of 2016),修订了2015年第18号政府条例关于投资指定业务范围和/或指定地区所得税优惠的内容。在该政府条例下,有71个商业领域以及特定区域内的74个业务领域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在指定商业领域投资或在特定区域内指定业务投资的公司,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例如:
 
1.将净所得税按投资总额的30%减免,分六年按每年5%的税率减免。
2.表1-1和1-2所列各项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

 

表1-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表1-2固定资产摊销


3.对向印尼境内非常设机构的海外纳税人征收10%的所得税,或按现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征收较低的税率。


4.亏损延期结转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下列规定延期:

(1)延长一年的情况:

· 向工业区和保税区进行商业新投资;

· 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经济和/或社会基础设施方面投资/支出至少100亿印尼盾;

· 从第四年起,至少70%的原材料和/或零部件使用国内产品;

· 连续五年雇用不少于500名印尼员工。


(2)延长两年的情况:

· 连续五年雇用不少于1000名印尼员工;

· 五年内将至少5%的投资用于国内产品研发或提高生产效率支出;

· 部分投资扩张性融资来源于纳税人在扩张许可证签发前一年的税后收益;

· 出口销售至少有30%来源于保税区内的业务范围。

 

1.综合经济开发区(KAPET)

在综合经济开发区开展业务的公司也有资格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但须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2.保税区

落户保税区的公司(KB status)亦享受以下海关优惠:

· 对资本产品、设备、可供加工的货物和材料给予进口关税延期和海关免税优惠;

· 免征增值税(VAT)或涉及某些奢侈品交易的增值税和销售税;

· (根据第22条)对与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本产品和其他设备的进口免征所得税。

 

出口导向型制造企业可向财政部申请落户保税区,其目的是在被批准出口之前尽量减少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LST)的超额支出,落户保税区的公司的相关商品可享受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优惠,如:

· 在保税区进行深加工的进口资本产品和配套产品;

· 进口或从国内其他保税区公司购买的公司产品;

· 进口的并只用于保税区公司的办公设备;

· 进口的或从另一家保税区公司购买的,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包装和包装工具。

 

同样的税收优惠也适用于落户保税区公司之间及拥有保税资格公司和其供应商之间的货物运输。因此,下列货物运输不征收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 从海关运往保税区有待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 从其他保税区或位于海关区的公司租赁的并在保税区使用的机械;

· 从其他保税区或位于海关区的公司运往保税区进行深加工的产品;

· 从另一家保税区公司购买的,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包装和包装工具。


除上述规定外,从海关区内其他地点运往有保税资格的公司作深加工货物,可免除关税。

 

对于从有保税资格公司装运的货物进行深加工和/或与有保税资格的公司生产相结合的,给予延期进口关税、免征关税、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并且不征收进口所得税的优惠(第22条)。要获得这些优惠,有保税资格的公司必须获得保税区资格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3.进出口便利措施(KITE) KITE Facility

出口导向型公司可以通过向海关总署(DGCE)申请一种名为KITE的免税优惠(Kemudahan Impor Tujuan Ekspor,即进出口便利措施)向财政部争取保税资格。与保税区优惠不同,KITE优惠仅适用于将进行深加工或将与其他货物组装或组合用于再出口的进口货物。措施包括:

· 退回已付的进口关税(“退税机制”);

· 免除进口税和/或不征收增值税或奢侈品销售税(“免税机制”)。


为了获得退税或免税,公司必须以财政部的名义向海关总署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omor Induk Perusahaan/NIPER)。

 

4.巴淡岛、民丹岛和吉里汶岛自由贸易区

在自由贸易区或印尼KPB区域(Kawasan Perdagangan Bebas)的公司之间进出的货物免征进口税和消费税。此外,这些货物也不征收进口税,如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编号PPH22的代扣代缴税。

 

来自于自由贸易区并进入印尼海关地区的货物要缴纳进口税。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在自由贸易区营业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 拥有自由贸易区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货物应包括在自由贸易区管理局总清单内(包括货物种类及数量),自贸区货物应与经营活动相关;

· 自由贸易区内的消费品应由注册企业家带入;

· 海关程序(包括海关稽核及海关罚款)适用于自由贸易区;

· 无需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企业(Pengusaha Kena Pajak/PKP)。

 
四、法律实体类型和外商投资要求

(一)法律实体类型 

2007年出台的投资法第25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必须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PT)的形式进行。投资者必须与至少一名股东合伙,合伙的股东可以是本国或国外的个人或实体,但须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印尼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必须与另一个投资者合作,因为印尼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


2007年出台的公司法第40号条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超过其承担责任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责任,除非: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法人条件;

2.公司股东有直接或间接的不诚实行为,例如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谋取个人利益;

3.公司股东参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

4.公司股东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非法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导致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或者

5.已取得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少于两人,且这种情况持续了六个月以上。

 

(二)适用要求 

1.负面清单

虽然印尼政府正在努力创造一个更有利的投资环境,但他们仍认为为了保护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和合作社,某些行业应该由本国居民而不是外国人来经营。对此,印尼总统颁布了2016年第44号总统条例,其中列出了不允许投资或有条件开放的投资领域。这份负面投资清单详细列出了对外国人有条件开放的业务领域,以及不对外国人开放的业务领域。通行的规则是,除非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BKPM)颁布了其他政策,未在第44号总统条例中列出的业务均对外商开放,且外资所有权可达到100%。


一般来说,不对外资开放的业务都是小型企业,不需要巨额资金或技术。政府把这些类型的企业留给国内微型、中小型企业和合作社投资或合伙投资。对外国投资有条件开放的业务是那些需要中等规模的资金和发达技术的业务。政府希望与外国公司的合作能丰富当地公司的知识,这样将来他们就可以在不需要外国投资的情况下运行同样的商业模式。对外国投资有条件开放的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一定的股权分配,包括与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合作社的合作或合伙;

(2)只能在特定地点开展;

(3)满足特殊许可要求;

(4)以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进行合作的形式分配股权。

 

《投资法》将“投资”定义为“除间接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外的直接投资”,即“负面清单”不适用于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间接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然而,投资法并没有定义“有价证券投资”一词。据悉,在2008年8月之前,“有价证券投资”包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交易,公开上市公司不在负面清单之列,但不包含上述例外情况。这遵循了长期以来的惯例,即上市公司由金融服务管理局(Otoritas Jasa Keuangan/OJK)监管,而不是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监管。根据第44号总统条例,在国内资本市场交易中,如果通过间接的或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那么有条件开放的业务领域将被视为完全开放的业务领域。

 

2.最低投资要求

除负面清单外,外国投资者还必须了解对外国投资公司的最低投资要求,比如要求这些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投资协调委员会2018年出台的第6号条例(最新修订版本为2019年第五号条例   Reg.5/2019)解释了有关外商投资许可和优惠的指导方针,其中规定了外国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PT PMA”)的最低投资和资本要求:

 

(1)外国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大型企业,因此需要满足以下要求:①净资产在100亿印尼盾以上;或②年收入超过500亿印尼盾。

(2)最低总投资价值要求为100亿印尼盾或等值的美元(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允许通过股权或股权与贷款的组合来融资。已发行和实收资本总额至少为25亿印尼盾或等值的美元。

(3)每个股东的资本参与必须至少为1000万印尼盾或等值的美元,其持股比例根据股份的票面价值计算。

 

请注意,除上述最低投资额外,其他业务也有特定的最低投资额及资本要求,包括:

(1)对于门户网站公司来说,其最低已发行和实收资本必须超过1000亿印尼盾,才能成为100%的外资公司。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于整栋建筑或综合住宅形式的房地产业务,①总投资价值必须超过100亿印尼盾(包括土地和建筑物);②已发行和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5亿印尼盾;或

·对于不作为单一建筑或一个综合住宅存在的单元形式的房地产业务,①总投资价值必须超过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②最低已发行和实收资本为25亿印尼盾;③每位股东在公司资本总额中的最低参股为1000万印尼盾,债权比为4:1。

 

3.银行业投资的具体规定

在商业银行领域,外资对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99%,而且根据1999年政府关于银行并购的第28号条例(Regulation 28/1999),该银行未上市股份中至少1%必须由印尼公民或实体持有。多家银行已将发行股份总额的1%摘牌,根据其在上市市场的流通股,有可能实现100%的外资持股。

 

银行遵守外国所有权限制的情况由印尼证券交易所(IDX)和股票登记员监测。任何上市银行都必须向印尼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月度报告,内容包括其股权构成等;与此同时,股票登记机构必须每月向金融服务监管局提交一份报告,报告所监管的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当外国投资达到限额时,外国买家只能从外国卖家那里购买股份。金融服务监管局2016年颁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股权的第56号条例(Regulation 56/2016)和金融服务监管局2017年3月第12号通函,对商业银行的股权限制如下:

 

(1)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形式存在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为银行资本的40%;

(2)以非金融机构形式存在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为银行资本的30%;

(3)对于个人股东,最大持股比例为银行资本的20%,伊斯兰商业银行除外,伊斯兰商业银行的最大持股比例为25%。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中央政府;和

(2)负责救助或帮助银行复苏的印尼机构。

一家银行金融机构如果获得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批准,并满足以下要求,则可以持有一家银行40%以上的股份:

①获得银行稳健综合评级1级或2级,或同等的外国银行的评级;

②符合金融服务监管局基于设定的风险概况的最低资本充足率;

③一级核心资本至少为6%;

④经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

⑤为上市金融机构;

⑥承诺购买目标银行发行的股权票据;

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该银行;

⑧承诺通过目标银行支持印尼的经济发展。

 

当(金融机构)持股比例超过40%获得批准时,目标银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金融服务监管局批准收购股份之日起五年内,通过上市,实现至少20%的资本公有化;

(2)已批准发行股票。

 

此外,根据金融服务监管局2017年3月出台的39号条例,对于印尼银行业的单一所有权,任何一方只能成为一家银行的控股股东。以下情况除外:

(1)成为两家不同商业原则银行的控股股东,如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

(2)成为两家银行的控股股东,其中一家是合资银行。

 

如任何一方成为不止一家银行的控股股东或购买不止一家银行的股份,则该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合并其控股的银行;

(2)成立银行控股公司;或

(3)将银行合并为单一实体从而形成控股。

 

(三)购买银行股份及其要求  

投资者在购买一家银行25%或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之前,必须获得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批准;如果购买的股份少于该行已发行股份的25%,且该购买会影响对银行的控制权,则必须获得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批准,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如果股份的购买者不打算在银行的股份登记机构注册,则不需要金融服务监管局批准。


五、面临的挑战

印尼是一个充满机会的国家,为了促进投资和提高成功的可能性,应注意以下事项:

 

理解在印尼投资面临的挑战至关重要,它将帮助投资者预见潜在的风险以及如何预防和/或克服这些风险。以下是外国投资者在印尼面临的六个常见的挑战。

 

(一)监管 

在印尼投资面临的最大挑战包括监管不确定性、复杂的许可制度以及政府各部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明显缺乏协调。为了减少不确定性,政府发布了2017年关于加快营商速度的第91号总统令。政府还建立了单一网上提交(OSS)系统,旨在减少投资者在获得许可时面临的繁琐流程。从2018年年中运行以来,单一网上提交系统在加快和确定在印尼开展业务方面取得了进展。

 

(二)税收和激励措施 

在印尼,征税被认为是复杂的,税收服务也可能是缓慢的,财政激励措施似乎也对投资者没有吸引力。然而,2018年2月,财政部推出了综合税收数据系统,以提高纳税人数据的透明度。此外,财政部正在修订税收优惠政策,以覆盖更广泛的商业领域,并简化申请免税期的程序。本文第三部分已经概述了这些激励措施。

 

(三)土地收购  

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土地收购可能是一个重大挑战,这可能需要数年时间,造成大量延误和不确定性,包括投机者引发的高房价,以及安置当地居民的复杂过程。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空间规划政府条例(2017年第13号)允许土地事务和空间规划部长提出关于空间利用的建议,以加速项目的实施。此外,预计工业部将为工业用地设定价格上限,以鼓励工业用地的收购。

 

(四)技术人员、外籍员工和遣散费 

其它挑战包括技术人员数量有限,以及为外国员工申请许可证的手续复杂冗长。政府目前正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各行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作为加快签发外国工人许可证计划的一部分,这一措施将委托给处理外国投资许可证的一个机构(如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来处理。2018年,政府发布了一项促进利用外国人力资源的规定,预计这些方法将有助于增加熟练工人的数量,并提高工作许可程序的效率。


另一挑战为遣散费。根据印尼2003年《劳动法》规定,当公司地位发生变化、合并或“所有权变更”时,需要支付遣散费。所有权的变更通常与控股股东的变更有关,但管理层关于员工权利政策的变更也可以被视为所有权的变更。


印尼宪法法院在第117/PUU-X/2012号决定中裁定,雇主有权终止雇佣关系。在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只有在雇员经过重组、轮岗、调动、跨部门调动(mutasi)、晋升、降职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雇员才有决定不继续雇佣关系的权利。如无此条件,雇主可拒绝终止雇佣关系的要求,雇员将被视为自愿离职。然而,我们与人力部在讨论后认为,由于第163条中“可能”一词含混不清,调解员和劳资关系法庭对这个问题也许有不同的解释。

 

(五)语言法及货币要求 

1.语言法要求

根据印尼2009年关于国旗、语言、徽章和国歌的第24号法律(“24/2009号法律”)(通常被称为语言法)第31条规定,与印尼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必须翻译成印尼语。

 

第24/2009号法律第31条第(1)款规定:“在一方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机构或政府机构、印度尼西亚私营实体或印度尼西亚公民的谅解备忘录或协定中,必须使用印度尼西亚语。”第(2)款进一步规定:“上文第(1)款所述的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谅解备忘录或协定,也应以外国当事人的国语或英文书写。”


最近,政府发布了关于使用印尼语的2019年第63号总统令,作为语言法的实施条例。该条例第26条第3款似乎暗示,印尼文本应是原文或母本,英文文本应是印尼文本的译本。然而,第26条第4款规定,如果发现印尼文本和外文文本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当事各方可以自由选择以哪方文本作为依据。由于并不是白纸黑字,因此仍须作出公开解释,且该条例本身不会因未能遵守该条例而施加制裁。然而,在一系列关于第24/2009号法律第31条的出现争议的司法裁决中,法院都裁定,如果协议不符合语言法,则可被视为无效。

 

2.货币要求

关于货币的2011年第7号法律(“第7/2011号法律”)规定,在印尼境内进行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必须使用印尼盾,下列情况除外:

 

(1)进行与执行国家预算有关的某些交易;

(2)接受海外的资助或向海外提供资助;

(3)进行国际贸易交易;

(4)银行外币存款;或

(5)进行国际金融交易。

  

(六)公共基础设施 

长期以来,印尼一直因其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而受到批评,比如港口停留时间过长,以及物流方面的瓶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在2014年启动了一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目前正在进行中。政府还实施了“后境”制度,在口岸海关区外,对部分受限货物进行实物核查,以减少货物滞留口岸的时间。此外,政府还提供了其他融资方式,如政府和企业实体之间的合作,以及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永久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进行非国家预算融资,来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和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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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渝企走出去服务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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