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豪研究】泰国投资环境介绍及法律实务

中豪法苑 2024-04-11





中 豪 研 究




泰国作为东盟成员国,由于其天然的地理位置及活跃的经济环境,在“一带一路”倡议稳步推进过程中,泰国已成为中国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最为活跃的投资目标国之一。为了让企业进一步了解泰国的外商投资环境,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者可在泰国设立的法律实体形式、基本流程与所需基本文件,外国投资者应当注意的其他重要事项,如劳工、签证、文化摩擦等实务内容,以为我国企业赴泰国投资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将就上述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外商投资概况

为了更好地展示外商对泰国的投资整体情况,本文以表格的形式展示近5年外国投资金额,以及前10大投资来源国及相应的投资额。

 

1.1外商投资概况 

为了提高泰国国际投资地位,力争成为国际主要投资中心,泰国简化了对国际投资者的监管要求,同时泰国在世界银行商业便捷程度排名由第46位(2017年)提升到第27位(2019年)。
泰国的优越条件,比如经济激励措施、增长潜力、外汇和基础设施便利,以及其与中国紧密的地理、文化和政治联系使泰国在中国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国中位居前列。一些中国支援的项目为泰国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同时也传达出泰国对中国投资者开放的信号。包括中国铁建和中信集团在内的财团最近赢得了连接曼谷机场和东部经济走廊(“EEC”the Eastern Economic Corridor)的高铁项目的投标。提议的泛亚铁路也将成为连接中国和东部经济走廊及其他几个国家的纽带。同时,像阿里巴巴这样的知名公司也在泰国进行了重要和长期的投资以开展业务。

1.2关于泰国4.0 

泰国地理位置位于主要新兴市场中心,拥有成为东南亚重要区域经济中心的战略位置。为了利用这一比较优势,泰国政府于2017年启动了泰国经济4.0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计划,以期本国经济快速过度到第一世界。这一个新的二十年发展规划旨在不损害泰国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前提下促进泰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实现这一系列目标,泰国4.0设定了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例如先进的电子技术,数字信息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航空和物流,生物燃料和生物化学,医疗旅游以及机器人技术。这一发展规划将会推动泰国实现从传统农业向智能农业和高增加值服务业以及高科技制造业的转变。

1.3外商投资来源 

近三年,外国直接投资总额迅速增长,2017年到2018年外商投资总额增长了近64.6%。下表展示了2014-2018年泰国FDI数据。

表1.1  2014-2018年泰国FDI总量(单位:百万美元)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13,398.68

8,045.51

2,810.18

8,927.58

4,975.46

数据来源:泰国银行 ①


基于泰国银行的数据, 下表列出了过去五年排名前十位的外国投资来源地。

 

表1.2  2014-2018年泰国前十位外国投资来源地


排名

2014 — 2018

国家/地区

总额(百万美元)

1

日本

17,374.86

2

新加坡

6,563.58

3

中国香港

5,459.70

4

美国

4,266.25

5

荷兰

4,091.24

6

维京群岛

2,467.47

7

开曼群岛

2,249.11

8

中国

2,147.58

9

毛里求斯

928.33

10

英国

683.70


数据来源:泰国银行 ②

 

2. 外商投资优势产业介绍

下文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在泰国最受外商青睐的5至10个行业及外商在每个行业的具体投资额。这将为不熟悉泰国市场的中国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并帮助确认中国投资商所在的行业是否在列。


外商在泰国的投资涉猎广泛。泰国银行数据显示2018年泰国前十大外商投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表。

表2.1  2018年外商在泰前十大投资行业


排名

行业

总额(百万美元)

1

金融与保险业

3,945.95

2

房地产

2,434.45

3

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批发,零售及维修

2,008.57

4

汽车、拖车及半拖车生产

1,281.63

5

计算机、电子及光学设备制造

1,107.89

6

化学产品生产

745.64

7

未分类的机械设备生产制造

476.65

8

饮料酒水生产加工

408.68

9

建筑业

181.87

10

食品生产

150.27


数据来源:泰国银行
2018年外商投资最多的行业是金融和保险行业,房地产排名第二,汽车和摩托车零部件批发零售和维修排名第三。同时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了一系列的生产加工制造产业,包括建筑业。


3.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3.1投资委员会(BOI)对投资的促进作用 

佛历2520年(公元1977年)总理办公室颁布实施《外商促进法》(“IPA” the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以立法的形式对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和促进。投资管理会(the Board of Investment,以下简称“BOI”)作为IPA的执行者设在总理办公室下,在全球设有14个海外办事处,分别分布于中国北京、广州和上海,法国法兰克福,美国纽约和洛杉矶,印度孟买,日本大版和东京,法国巴黎,韩国首尔,瑞典斯德哥尔摩,澳大利亚悉尼,这些办事处同时为想去外国投资的泰国投资者提供服务。

符合BOI投资促进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根据BOI公告中列出的投资活动享受相应的税收和非税收优惠特权,特权分为A1和B2两组:

 

表3.1  BOI发布的可享受税收和非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


分组

受推广产业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和股息免公司所得税

机械进口免税

用于研发投入的进口原材料免税

用于出口生产的进口原材料免税

非关税激励

A1

8年(无上限)

P

产业类别为7.11 和7.12-7.12.4

P

P

A2

8年

P

-

P

P

A3

5年

P

-

P

P

A4

3年

P

-

P

P

B1

-

P

-

P

P

B2

-

-

-

P

P


非税收激励包括:

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泰国做投资机会调研;

● 允许技术人员和专家进入泰国从事投资促进活动而不受本地雇佣比率和注册资本的限制;

● 允许根据促进活动拥有土地;

● 允许取出外汇或者向国外进行外汇汇款


投资者要获得BOI优惠特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投资金额不少于1百万铢,除土地成本和运营资本以外;

● 项目增加值不少于销售收入的20%,但农业、农产品、电子产品及零部件和钢材加工中心的增加值不少于收入的10%即可享受;
● 新成立公司的债务股本比不超过3:1;
● 项目必须使用先进的生产流程和新的机器设备;
● 使用必要的环境保护系统;
● 有向泰国公司进行技术转让的机会;
● 向泰国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
● 拥有1千万铢或者多于1千万铢的促进投资项目(除土地和运营资本以外)需要获得ISO9000认证或者类似的国际认证;
● 拥有5千万铢以上的投资项目(除土地成本和运营资本以外)需向BOI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以供其考虑。

3.2 发展东部经济走廊(以下简称EEC)

“东部经济走廊法案”是国民议会佛历2561年(公元2018年)2月8日批准通过于公元2018年5月生效实施的经济发展规划。它废除了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Peace)2017年关于东部经济走廊发展的若干具体命令(包括2017年1月17日发布的“东部经济走廊发展”第2/2560号文件,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加强“东部走廊政策”效力的第28/2056号文件,以及2017年10月25日“东部经济走廊”土地使用47/2560号文件等)。“东部经济走廊法案”旨在为提升东部经济走廊区域发展提供一个完善的管控框架。


“东部经济走廊法案”主要涵盖北柳府(Chachengsao)、春武里府(Chonburi)和罗勇府(Rayong)三个省份,为了实现东部经济走廊发展目标,东部经济走廊政策委员会有权批准整合该法案下相关区域的资源。内阁于2018年3月27日根据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第2/2560(2017年)号文件的决议批准了与三大机场高铁建设项目(连接曼谷廊曼机场、曼谷市区和素万那普机场站)相关的新增EEC区域的建立。

东部经济走廊法案规定的法定目标是:通过现代和环保的经济活动来提升竞争力,提供适应竞争性经营成本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确保可持续的通达性,提供充足的可用土地资源和东部沿海区域整体发展规划。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新东部经济走廊特区法案提供以下措施:
●  设立东部经济走廊政策委员会和办公室;
●  基于公私合营或者完全授权的形式将部分东部经济发展走廊活动分配给私营企业;
●  东部经济发展走廊政策委员会决定在东部经济发展走廊区域内部设立“经济特区”(“SEZs”Special Economic Zones),截止到目前,已经批准的经济特区有:

1. 特别服务提升区:
a. 基础设施建设区:东部航空城(简称”“Eca” the Eastern Aviation City)
b. 技术开发区:东部经济走廊创新区(简称“EECi” the Eastern Economic Corridor Innovation Zone)和东部经济走廊数字创新区(简称“EECd” the Eastern Economic Corridor Digital Innovation Zone);

2. 工业促进区:包括一个工业园区,位于罗勇Map Ta Phut 工业园区的“智能公园”占地1466莱(大约2345.6平方千米,1莱=1600平方米,)以及位于罗勇Hemaraj 的沿海工业园区,占地1,900莱(大约2256.25平方千米)。

●  特别目标产业提升(STIs)包含:
1. 新型汽车
2. 智能电子
3. 高级农业和生物技术
4. 食品加工
5. 高净值和医疗旅游
6. 数字产业
7. 机器人产业
8. 航空物流
9. 医疗保健
10. 生物燃料和生物化学

建立经济特区的目的在于促进特别目标产业的投资。以上从1到10的行业与《国家目标产业竞争力增强法案》中的目标行业相一致。

●  东部经济发展走廊下发展特区范围内和特别目标产业内的公司和企业不仅可以享受税收和非税收的特别优惠政策,外商促进法(IPA)下的基础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可以享受。
●  拥有部分泰国一般法律条款的特殊豁免权
●  建立东部经济走廊发展基金会以支持东部经济走廊的发展以及居住在该区域而受开发活动影响的泰国居民。

根据东部经济走廊法案,在(国内外)经济特区从事特别目标产业经营的投资商可以享受以下特权:
1. 免除或减免公司所得税,但前提是该税收优惠政策不超过《外商促进法》或《国家目标产业竞争力增强法案》规定的范围;
2. 外商在经济特区内购买商业和居住用地或住房不受限制;
3. 经济特区内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租赁期限最长为50年,也可一次性续约49年;
4. 经济特区内企业雇用的熟练工人、管理人员、专家及其家属可以申请由东部经济走廊秘书长签发的有效期为5年的签证,并且可以在没有工作许可证但在收到由秘书长签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工作;
5. 机械进口免税;
6. 根据海关法相关规定可免除部分或全部关税;
7. 管理人员,专家和科研人员收入所得税降至17%;
8. 全部或者部分取消外汇兑换的限制,允许外币在特区内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流通使用;
9. 在受泰国国籍或者资格证书要求限制的专业行业,持有其在母国获得的专业执照的外国专业人士可以在特区内从事相关工作,但是必须符合东部经济走廊政策委员会的条件;
10. 外商投资法以及国家目标产业竞争力增强法案授予的其他权力和特权,东部经济走廊委员会可以酌情考虑赋予投资者和专业人士。

依据相关的特别目标产业和东部经济走廊政策委员会的批准,投资者能获得的激励方案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提到的1至10激励条款仅适用于东部经济走廊法案下位于经济特区和从事特别目标产业的投资者。但只要是从事特别目标产业的投资者,无论其是否位于东部经济走廊或经济特区内,可享受国家目标产业竞争力增强法案或者外商投资法下的相关税收和非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应该向BOI(作为外商投资法和国家特别产业竞争力增强法案的政府负责机构)提交相应的税收和非税收优惠申请材料。


4. 法律实体设立

该部分笔者对外国投资者可在泰国设立的实体形式,各种实体形式的区别,设立各种实体形式的基本流程、所需基本文件,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进行详细介绍。


4.1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外商投资法(1999)》 (“FBA”the Foreign Business Act 1999)对外商参与泰国商业活动进行法律规定。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外国人”在泰受限制经营(“Restricted Business”)的三类商业活动清单:

清单1. 严格禁止外商参与的业务;

清单2. 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业务、影响艺术和文化的业务、与传统文化相关的业务、民间手工艺相关的业务、矿业或环境相关的业务;

清单3.泰国国民目前尚不能开放竞争的业务;


《外商投资法》(“FBA” Foreign business  Act)对“外国人”的定义:
a.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
b.未在泰国注册的法律实体;
c.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实体,其中外国人股权比例占总股份数量或注册资本的50%及以上;
d.有限合伙或普通已注册合伙,其管理股东或管理者为外国人;

外国人在下列情况下(且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从事清单2和清单3所列的限制经营业务:
a.获得外商营业执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b.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外商营业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 
(a) 投资管理会(BOI)批准;
(b)泰国工业区管理局(the 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许可; 
(c)在泰-美友好条约框架下开展业务

从事非限制性业务的外国人可以通过外国全资或多数控股实体进行投资,不需要获得外商营业执照(FBL)或外商营业证书(FBC)。不受限制的经营活动例如:

a.制造业;
b.出口业务; 
c.股份投资业务;
d.酒店管理业务;
e.拥有五家门店以下的零售企业实收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亿铢。每一家新增门店的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铢;
f.实收注册资本在1亿铢以上的批发业务;

除了《外商投资法(1999)》(FBA)对外商在泰主要投资进行限制之外,外国人在泰工作和投资的权利也受到其他法律文件的限制,如1965年的《国籍法》(the Nationality Act)、2008年的《移民法》(Immigration Act)、1954年的《土地法》(Land Code)和2008年的《外国人就业法》(Alien Employment Act)。此外,在不同行业,对外商所有权有不同的限制,如商业运输、旅游、保险、商业银行、商业捕鱼、航空业务等。
 

4.2实体形式 

泰国法律规定的实体形式包括合伙、有限公司、公共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地区办事处。

A.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根据股东持股比例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成立有限公司时,必须由3人以上发起,每个发起人在成立时至少持有1股股份。一旦公司在商务部(”MOC”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注册,发起人可以自由地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个人、公司或兼有个人与公司),但一个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三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每股票面价值至少为5铢,每股资本实收率至少为25%。

一般来说,有限公司的注册可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但不包括前期申请文件准备时间,根据签字流程的不同,从准备到注册完成需要1个月到2个月不等。

由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表4.1高度概括了相关的关键流程、要求和申请文件要求: 

表4.1


流程

所需文件 ④

第一步:

公司注册名

可以通过线上向商务部(“MOC”)提交申请来完成

提交申请后需等待1-3个工作日以待审核

拟设立公司授权董事的护照复印件

第二步:

准备申请及证明材料

bor或Jor 1 -有限公司注册申请表

bor或Jor 1 -有限公司注册证明

bor或 Jor 2 -公司组织大纲(“MOA”);

bor或Jor 3 -公司注册详情;

表格Wor -目标详情;

表格Gor -新董事名单;

bor或Jor 5 -股东名单;

出席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发起人、股东名单;

第一次股东大会记录;

公司章程;

授权股东股票支付收据;

Sor - Chor 1 -注册说明;

公司地址 ;

名称核准审批 ;

公司印章(如有);

委托书;

公司办事处的房屋登记复印件;

所有发起人、董事、股东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并签字;

公司董事银行出具的股东出资凭证

泰国股东银行出具的股东出资凭证原件,需包含账户余额以及过去3个月交易的银行交易记录公证副本;⑤

第三步:

向商务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

商务部大约需要两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审核和批准申请

公司注册成功后就可以凭注册证书在泰国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步提交的所有文件均由相关人员签署;

手续费。

第四步:

设立公司银行账户,并将认购股份的资金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该账户可以在泰国注册的任何银行开立,包括外国银行。

所需单据将根据每家银行的要求而定。

第五步:

自注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银行确认函。

银行开具的股本确认函;

授权董事签署的说明信。


B.合伙企业
根据《民商法》(“CCC”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可分为以下两类: 
●  未登记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企业; 
●  已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另一种形式,其中包括: 
●  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承担责任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 
●  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士同意投资于上述其中一种合伙企业时,受所有合伙人委任的管理合伙人必须负责向商务部提交合伙企业注册申请,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由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管理。

C.公共有限公司
根据《公共有限公司法案》(佛历2535年,公元1992年),公共有限公司是指向公众出售股份的公司,股东以股份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家公共有限公司必须有至少15名股东。每股价值相同,且总股份价值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付清。公共有限公司对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要求公司至少有5名董事且至少一半的董事必须有泰国登记居住地。 

设立公共有限公司有以下两种方式 :
(1)注册一个新公司:规模在15人及以上的必须登记公司组织大纲,并为股票购买者准备招股说明书。公司发起人购买公司组织大纲规定的全部股份时,应当召开公司成立大会。之后,公司的发起人必须向选举产生的董事提交所有的事务和文件以便注册新公司;

(2)将私人有限公司转型为公共有限公司: 根据民商法要求在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后私人有限公司可转型为公共有限公司。

D.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指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可以从事总部业务目标内的部分或所有业务活动。根据《外商投资法》的定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被视为外国实体。根据其欲在泰国从事的业务,分支机构与有限公司在《外商投资法》下受到同样的限制。为了获得13位企业识别码以便报税,分支机构一般需要向商务部上报账户和文件的存放点。

E.代表处
在泰国法律中没有对代表处进行直接定义。佛历2544年(公元2001年)关于设立签证和工作许可中心的部级条例(第3号)将代表处解释为“国际贸易业务”。“根据该条例,允许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限于下列类别:

(1)在泰国为总公司寻找供货商或者服务商;
(2)为总公司检查和控制从泰国购买或约定购买的商品的质量和数量;
(3)就总公司分配给泰国经销商或最终用户的货物提供建议;
(4)为总公司的新产品、新服务做宣传活动;
(5)向总公司汇报泰国业务发展情况。

代表处不得从事上述许可范围以外的任何活动,如接受采购订单、要约销售、与第三方洽谈业务等,除了总公司为其支付年度开支而提供的补贴之外且不得产生其他任何收入。 

根据《不需要外商营业执照服务业之部长条例》(第3号)(颁布于佛历2560年,公元2017年)的规定,代表处不需要获得外商营业执照(FBL)。代表处必须向商务部上报账户和文件在泰国的存放地点,以获得泰国的13位企业识别码。 

F.地区办事处
根据《回复跨国公司设立区域办事处的总理条例》( the Prime Ministerial Regulation佛历2543年,公元2000年)的规定,地区办事处是从事有限类别的非创收活动且只向其总部或附属公司免费提供服务的外国实体。地区办事处的所有费用由总部按年支付。地区办事处只可从事下列七项具体业务活动 : 

(1)代表总公司与区域内分公司、附属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对其经营进行指导;
(2)提供咨询、管理服务;
(3)负责培训和人员发展;
(4)财务管理;
(5)营销管控和促销策划;
(6)产品开发;
(7)研发服务 

地区办事处在泰国必须有一名代表,这位代表被授权代表海外总公司行事。代表并不一定是泰国国民,但其主要居住地应在泰国。

设立地区办事处的主要标准包括 :
●  必须在亚洲地区至少有一个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  不得从事任何创收活动;
●  它没有权力接受采购订单,发出出售要约或与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
●  地区办事处的所有支出必须由总部承担。
与代表处一样,地区办事处不需要获得外商营业执照,但其账户和文件在泰国的存放地点必须上报商务部,以获得泰国的13位企业识别码。根据《税收法》,办事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从总部资金存款中获得的利息除外。

 

5. 外国投资者应当注意的其他重要事项


下文中,笔者对外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时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比如如劳动用工、签证申请、文化摩擦等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5.1雇佣法概述 

在泰国,经修订的《劳工保护法》(佛历2541年,即公元1998年)(“LPA”)和《民商法》是管理雇佣关系的主要法律。《民商法》规定雇佣为“服务之雇佣”。《劳工保护法》规定了在泰国工作雇员的法定福利和基本权利,尤其是在工作时长、加班、假期和遣散费方面。

泰国法律允许雇主和雇员就雇佣条件达成其他协议,但条件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如缺少与雇用有关的条款,则适用《劳工保护法》及《民商法》的一般条文。

泰国法律不要求雇佣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但是,强烈建议雇主应准备书面雇佣合约以便在发生劳资纠纷时有据可循。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两种。根据《劳工保护法》第118条,如果定期雇员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定期期限内被解雇,雇员将无权从雇主获得遣散费。
 

5.2《劳工保护法》对雇佣的主要要求 

(1)工作时长
一般工作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年度假期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将享有不少于6天的年假,而对于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可按比例计算年假。

(3)终止雇佣关系
根据《劳工保护法》第17条,雇主有权提前一个工资周期(大多数情况下即为30天)但不超过3个月发出解聘通知,终止雇员的合约。如雇主希望立即终止雇佣合约,必须支付代通知金。

如果固定期限雇佣合同针对特别的项目或具有季节性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可自动终止,不需要事先通知,这样的项目或季节性工作一般不会超过两年。

如果无故终止雇佣关系,则需要向雇员支付遣散费。遣散费的数额视雇员服务的时间长度而定,详情如表5.1所示: 
 
表5.1  遣散费与工作时长


服务的时间跨度

遣散费率

120天~1年

不少于30天的最终工资

1年~3年

不少于90天的最终工资

3年~6年

不少于180天的最终工资

6年~10年

不少于240天的最终工资

10年~20年

不少于300天的最终工资

20年及以上

不少于400天的最终工资


雇员有以下行为,雇主解除合同无需事先发送解雇通知、无需支付遣散费:
●  未履行职责或者针对雇主构成故意犯罪的; 
●  故意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或损害的;  
●  有过失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  违反工作规则、合法的规章制度或用人单位的命令,无视用人单位书面警告的。自书面警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聘用。情节严重的,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警告;
●  不管三日之间是否存在节假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工作日不上班的;
●  经终审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如雇员因上述任何一项法定理由而被解雇,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当雇员要求雇主支付遣散费时,雇主能够凭书面证据在劳工法庭上提出可行的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如果前雇员向法院提出不公平解雇的法律申诉,泰国劳工法院有权审查解雇理由和程序是否公平。如果法院认为终止雇佣是(1)没有正当理由的,(2)不公平且任意而为的,泰国劳工法院有权命令雇主向雇员支付赔偿。
 

5.3雇用外籍雇员 

希望在泰国工作的外国人必须获得移民局的工作签证和就业部门的工作许可证。如果雇主雇用没有工作许可证的外籍员工,根据《外国人工作法》(the Alien Working Act)(佛历2551年,公元2008年),雇主将承担刑事责任。 
外国雇员在有限公司工作,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签发工作签证、工作许可证及延长逗留期限一年:
●  公司泰国雇员和外国雇员的比例为4:1;
●  外籍员工限额不超过10人且公司实收注册资本按外籍雇员人数平均后不低于200万铢/人
●  公司有实体的工作场所;
●  外籍员工根据其国籍获得满足最低收入标准的收入,详情如下:
·  欧洲国家(除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美国公民:50,000铢/月;
·  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公民: 45,000铢/月;
·  亚洲国家(除上述国家及柬埔寨、缅甸、老挝和越南外)和南美洲、东欧、中美洲、墨西哥、俄罗斯和南非公民: 35,000铢/月;
·  非洲公民(除南非)、柬埔寨、缅甸、老挝和越南: 25,000铢/月。
 
世界银行发行的2020年度《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载明,泰国在2019年度全球营商环境排名中位列第21位。相信泰国便利的营商环境将进一步吸引更多企业去投资,中国企业在泰国的投资也逐年呈上升趋势。但由于泰国的法律制度、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与中国存在重大区别,中国企业赴泰国投资前一定要注意事先做好充分的商务、法律与财税方面的尽职调查,并针对可能的风险点采取防范措施,从而有效防范相关风险,以提高投资的成功几率。
 
如您对本文内容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或有任何其他想了解的有关泰国投资的问题,欢迎您与本文作者联系垂询。

1


 注  释 

Source: Bank of Thailandhttps://www.bot.or.th/App/BTWS_STAT/statistics/DownloadFile.aspx?file=EC_XT_057_ENG_ALL.XLSX Source: Bank of Thailandhttps://www.bot.or.th/App/BTWS_STAT/statistics/DownloadFile.aspx?file=EC_XT_059_ENG_ALL.XLSX Source: Bank of Thailandhttps://www.bot.or.th/App/BTWS_STAT/statistics/DownloadFile.aspx?file=EC_XT_059_ENG_ALL.XLSX 由于政府要求变化较多,在注册的时候可能会临时需要准备额外的相关文件。 只有当外国公司与泰国股东成立合资公司时,才需要这份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目的是表明泰国股东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股份。银行账户上的余额必须不低于泰国股东应缴纳的股本。银行对账单上必须盖有该银行的印章。


 作者简介 




(文章来源:渝企走出去服务港)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