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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德国并购实务指南

中豪法苑 2024-04-11





中 豪 研 究





一、简介

德国并购市场堪称高度发达,许多涉足该市场的企业都十分专业。在过去几十年中,在超大规模交易中采用的专业标准也业已形成,并普遍适用于较小规模的交易中。如果外国买方知晓相关软性因素,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体面和明智的方式在德国进行并购项目(参见下文第二节)。并购的时间期限一般在 3 个月(非常快)到 6/9 个月之间。即使在相对较小的交易中,也有可能同意使用英语作为交易语言,因为德国的大多数企业都有某种跨境联系。甚至一些相对较小企业的卖方亦理解,外国买方可能不愿意仅使用德语进行交易。

 

二、成功收购中最重要的非法律软性触发因素

外国买方必须清楚,德国中小企业的私人交易(并非公共接管项目)中,如果企业在几十年内一直为家族制,则卖方需要能够建立高度信任。私人卖方通常不仅关心最佳收购价格,而且还关心企业及其员工的未来战略;他们希望得到保证,其业务能够以良好状态开展。

 主要的软性触发因素包括 
•  直截了当,信守诺言。与欧洲和亚洲的许多其他文化相反,尤其是德国解决关键问题及公开讨论不同意见的传统并不被视为一个问题,亦不被视为一种冒犯;关键因素为一种通过合理论据支持自身观点的能力。

•  避免大型谈判团队(至少在开始阶段),但高层可进行初始谈判。获得可靠的德国“管理者”(知名交易律师、并购顾问或经验丰富的经理)的大力支持。

•  德国劳动力市场以技术娴熟的劳动力而闻名,劳动力在许多公司中都是至关重要的资产。然而,在几乎所有行业中,雇主在寻找新的(技术娴熟的)雇员方面都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一点,再加上成熟的共同决策体系(参见下文第六节),致使员工队伍和员工代表极为自信。尽管与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相比,德国没有非常强烈的罢工文化(尤其是在公司层面),但尊重员工的权利并适当关注其担忧亦是非常明智的,尤其是在进行交易时,因为任何收购都会在劳动力中产生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买方必须确保这种不确定性不会损害作为其劳动力的宝贵资产。

•  聘用德国法律顾问,但并非仅在德国法律的技术方面。从一开始就列出当地(法律)实践的特殊性,而不仅仅是德国法律的技术方面。否则,买卖双方都可能很快遭受挫折。

 

三、并购交易中的参与者与交易成本触发因素

国际交易中的典型参与者可概述如下
(一)律师: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分为以下几类 


例如,法律顾问的费用通常根据花费的时间(可计费时间)计算,而非根据胜诉来计算。然而,请注意,与小时费率相比,在许多情况下,总法律费用尤其受到律师事务所与许多律师(特别是在大型项目上工作的非合伙人律师)在事务上花费的(高)计费小时数的影响。


(二)税务/财务顾问 
由于德国税法的极端复杂性,任何卖方和买方都必须并且他们通常也会聘请合格的德国税务顾问。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会聘用财务顾问,尤其是,不仅是为了财务尽职调查,而且还将作为收购价格评估和谈判的支持。税务和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对交易的大部分收取预先约定的固定金额,特别是在尽职调查工作中。


(三)并购顾问/投资银行 
在中等规模或相对较小的交易中,由特定并购顾问为卖方提供支持已变得相当普遍。卖方聘请并购顾问以寻找对目标公司感兴趣的各方,协调并购过程,并在协商主要经济条款和协议时提供支持。德国市场对国内和国际中等规模和较小规模的国内参与者也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并购顾问的报酬(无论交易规模大小)通常根据两个部分计算,即 (1) 定期(如每月)支付的相当低的聘请费;以及 (2) 更高的胜诉费用,此乃基于标的的价值;是否从胜诉费中扣除聘请费则有待商榷。
 
(四)其他 
如果交易环境需要,各种专家将参与环境尽职调查或业务/市场尽职调查等的过程,以验证目标公司的业务模式或最重要产品生命周期的当前状态。

 

四、主要交易文件

典型的主要交易文件如下



五、收购价格

在大型和中型交易中,收购价格几乎总是可变的(大多为现金和无债务机制,有营运资本调整和不太常见的封闭式概念)。在小型交易中,收购价格通常基于封闭式概念(但也经常存在可变收购价格机制)。

 

六、交易中的关键雇佣问题及雇员和工会的影响

(一)概述 
德国法律规定了一套相当全面的强制性法律和判例法,确立了员工的共同决策权,可适用于劳方和董事会两个层面。

在劳方层面上,共同决策权通常通过劳资委员会行使。并不强制要求成立一个劳资委员会,但如果至少有五名(永久)雇员提出要求,雇主必须启动劳资委员会选举。在公司团体中,劳资委员会存在于地方工厂层面、公司层面,也可能存在于集团层面。劳资委员会在资讯、咨询及参与方面有某些权利,其中包括反对或同意要求的权利。

在董事会层面上,如果员工人数超过某些阈值(500、2,000 名员工),则监事会中必须有员工代表。德国法律还确定了代表范围。其他规则适用于煤炭、钢铁工业。

(二)对交易的影响 
归根结底,原则上,员工代表或工会并无同意要求的权利或否决权,因此德国的共同决策权规则不能使员工或工会在法律上禁止收购。但是,如果与交易有关的工作条件发生变化,特别是在资产交易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导致需要与劳资委员会达成利益平衡和社会计划安排(取决于交易对员工的预期措施/效果)。如未能与劳资委员会达成协议,则该协议可由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取代。

 

七、德国相关法人实体类型

在任何交易中,法人实体的类型可在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在目标公司层面上,倘在股份交易中;在买方层面上,倘买方希望通过德国收购跳板进行收购。

德国实体可分为两类:
(一)公司 
德国的主要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缩写为 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 缩写为 AG)。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本为 25,000 欧元,股份公司的最低股本为 50,000 欧元。

有限责任公司是迄今为止德国企业在德国最常用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可用于非常小的企业,也可用于拥有数千名员工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最适合外国投资者,特别是因为其法律环境不太复杂,而且股东可以指导公司的管理,从而“管理”公司。适用于股份公司的法律框架要复杂得多;例如,对于股份公司来说,适用的金融体系规则要严格得多,而且它具有强制性的双层委员会结构(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此外,股份公司的股东无权向股份公司的管理层发出指示,因为根据强制性法律,管理层须自由管理股份公司。有鉴于此,股份公司主要用于上市公司,且(仅)出于某些原因可用于私人企业。

(二)合伙企业 
最常见的合伙形式是有限合伙企业(Kommanditgesellschaft - 缩写为 KG)。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两个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Komplementär) 和有限合伙人 (Kommanditist)。由于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几乎总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该有限合伙企业被称为“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 KG)。也就是说,无限责任有效地减少至普通合伙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本。总的来说,一家有限责任两合公司通常用于税收目的且主要由家族企业使用。

(三)关于法人实体的决定 
采用公司类型还是合伙企业类型的决定主要受到税收的影响。

就股份交易而言,尽管法律和税务尽职调查必须考虑到特殊性,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目标公司的法律实体类型并不重要。但是,如果是股份公司,则买方应充分考虑根据《德国转型法》将法律形式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以简化适用的法律规定并能够控制管理层。如果买方希望将德国实体部署为收购/控股实体,则很可能涉及一个税务问题,即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作为实体的首选法律形式。


八、税务方面

(一)税制概述及某些与交易有关的税务方面 
下表简要概述了与交易相关的主要税种。必须指出的是,德国法律非常复杂。根据一些统计数字,世界上所有法律税收文献中约有 60% 涉及德国税法。因此,下文仅列出了非常基本的原则。强烈建议任何德国或非德国投资者寻求具体的税务建议。



在瑞士的某些地区,目前并非安全港口,可能使整个交易无效。

(二)税务对交易的影响 
从税务角度来看,买方应核查作为买方的实体是否为德国实体,如果是,则买方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以下两种:公司(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股息税)和合伙企业(只需由合伙人直接缴纳所得税)。

卖方通常更倾向于股份交易,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资产交易对买方更为有利。利益冲突往往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从而影响买卖双方在购买价格方面的磋商。因此,建议在极早期阶段就将交易所涉的税务影响纳入考虑。

 

九、交易的形式要求

(一)形式要求 
一般情况下,没有形式要求;但一些十分重要的例外情况会要求进行公证,即
•  交易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
•  交易涉及德国的房地产转让
•  交易中,卖方承诺出售其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

(二)由德国公证员公证 
如果要求进行公证,则不仅要对实际文件(例如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所依据的文件)进行公证,还要对所有与该交易相关的其他协议和文件进行公证,即公证要求延伸适用于整个交易。如未遵守公证要求,除非适用关于交易有效性的特别规定,否则整个交易将无效。

公证费用属法定事项,依德国法律而定,主要根据公证事宜的价值来计算。公证员无权决定费用的金额,具体而言,即严禁公证员为法定费用提供折扣。在跨境交易中,强烈建议仅到大城市(法兰克福、慕尼黑、汉堡、杜塞尔多夫、柏林)中有一定规模的正规公证处进行公证。尽管公证费用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能够确保更好的服务和交易的顺利进行。由德国以外(尤其是瑞士部分地区)的公证员公证的,目前尚不符合安全港条款,可能会使整个交易无效。

 

十、股票交易与资产交易之比较

一旦双方达成经济协议,约定买方将收购目标公司的业务,则双方将选择通过转让公司股份(股份交易)抑或通过转让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资产、合同及债务(资产交易)进行交易。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种交易结构均不是首选的替代方案。选择股份交易抑或资产交易取决于各自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各方的利益。在某项交易中并用两种交易类型的情况也经常发生。
下表比较了两种交易的某些方面,并指出两者之间的某些差异。


十一、其他特殊交易类型

特别是在涉及私人股本投资者的情况下,杠杆收购 (LBO) 和管理层参与计划十分常见。虽然确实发生了管理层收购,但其很少导致管理层完全收购。

在杠杆收购交易中,收购价格通常分为三部分,即 (1) 股权 (20-40%),(2) 优先债务 (60-80%) 以及 (3) 通常部分取代优先债务的夹层债务 (10-15%)。根据结构的不同,九项夹层债务可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权益,对比率/契约的计算有积极影响。夹层从属于优先债务,因此利率较高。

在杠杆收购结构下,通过债务对收购价格进行融资对交易结构具有一定的影响。在股份交易中,买方将利用贷款为收购价格融资。目标公司需要通过以下方式提供财务援助:(1) 将逆流现金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以及 (2) 为收购贷款的融资方提供担保(所谓的上游担保),因为目标公司的股份质押并未对债权人提供足够的担保。然而,德国关于资本维持规则的法律对此类财政援助进行了限制。不遵守这些规则可能使基础协议无效/不可执行,并引发个人责任。因此,融资文件对证券的可执行性有一定的限制,即所谓的限制性语言。限制语言的措词通常经过密集协商,因为其能够有效地限制担保价值。因此,就融资结构而言,从买方的角度来看,资产交易原则上更可取,因为它避免了与资本维持规则的冲突,而且由于与税收相关的折旧较高,有助于产生更多的现金流。


十二、协商产生的义务/责任

原则上,任何一方均无义务签署购买协议并结束交易,除非其已为此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尽管如此,根据德国法律,交易各方可能受到一种合同前关系的约束,这种关系可引发各方的相关义务。即使未签署最终收购协议,基于疏忽或意图而违反此类义务也可能导致损害索赔。合同前关系原则上要求每一方当事人本着善意进行协商和行动。例如,这意味着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正确的且不具备误导性。卖方承诺,即使买方没有要求,卖方亦须披露对买方重要的信息(如房地产污染情况和最重要客户的流失情况)。如果一方决定不再进行交易,则必须在适当时候通知另一方。尽管决定不再继续进行交易,但继续进行协商仍可能导致损害赔偿。

 

十三、与交易有关的披露义务

除适用于上市证券的特别规则外,原则上并无义务公开交易。然而,有些披露和备案义务会导致披露已进行交易的事实(但无任何交易细节)。

如果目标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新股东必须在股东名单中登记,该名单应在商业登记处备案,并可在线查阅。

如果交易需要经德国反垄断当局乃至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批准,则将在反垄断当局的网站上公布已备案申请批准的事实。大型公司经常查看这些网站,以了解其所在行业的相关交易。

自2017年10月1日起,德国公司董事必须向透明登记册提交最终受益股东身份的详细信息(但不包括收购本身的详细信息)。虽然一般仅允许公共当局查阅透明登记册,但有正当利益的人亦可要求查阅相关资料。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如果将这些信息提供给透明登记册,就无法对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保密。

 

十四、收购的法律限制

原则上,通过股份或资产交易的方式在德国收购一家企业,不需要政府当局的批准。但是,有两个例外情形:

(一)合并控制 
如果 (1) 存在德国法律意义上的“集中”且 (2) 满足某些营业额阈值(法律规定者例外),则通常需要获得德国联邦卡特尔办公室 (Bundeskartellamt) 的批准。总的来说,集中是指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获得对另一家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更为具体的集中情况。

相关营业额阈值如下,因此必须满足所有这些阈值才能触发反垄断批准要求:
•  所有相关公司的全球总营业额必须超过 5 亿欧元。
•  至少有一家公司在德国的国内营业额超过 2,500 万欧元。
•  另一家相关公司在德国的国内营业额超过 500 万欧元。

通常与上一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息息相关。务必明白,在哪个行业实现营业额并不重要;这只在评估是否可清算交易时才重要。此外,不仅买方的营业额至关重要,而且买方所属公司集团(乃至最终股东)的合并营业额亦非常重要。如果触发了批准要求,则禁止双方在未获得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结束交易;不遵守该规定属违法行为。联邦卡特尔办公室需在收到完整通知后一个月內审查案件。如果批准时间紧迫,建议提前准备通知并提交完整的通知文件,否则可能无法在一个月內审查案件。

(二)外商投资管制法 
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 (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Energie) 可审查并禁止欧盟以外的外国买方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收购德国公司的股份。自 2017 年7月 18 日起,该法律经修订后对外国投资者规定了额外义务,并扩展了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管制权。2018 年 12月19 日,德国政府决定扩大欧盟以外干预的可能性。因此,外国投资管制条款对于投资德国市场的实际重要性明显增加。双方应在交易的早期阶段处理该问题。

•  首先,外国投资者必须获得目标公司至少 10% 投票权(在某些情况下,相关 门槛为 25%),以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如果这一条件得到满足,则法 律将区分特定部门审查和跨部门审查。

•  在特定部门制度下,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审查此类收购是否危及德意志 联邦共和国的基本安全利益以及目标公司是否活跃于某一行业。尤其包括国 防工业和信息技术安全部门,以及新法律中明确提到的更多部门。立法者将名单扩大到包括侦察/传感器技术以及支持/保护技术。

•  在跨部门制度下(可能适用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审查),决定性的检验标准是,收购是否会危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

•  新法律对公共秩序或安全这一术语给出了一个相当详细但非决定性的具体示例清单,最终扩展了公共秩序或安全的概念。此外,新清单还包括为各自关 键基础设施生产行业专用软件的企业、云计算提供商以及媒体行业的某些部分。

•  根据适用的制度且在一定时限内,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展开调查并决定是否批准收购、发布指示以确保公共秩序或安全,乃至禁止收购。

 

十五、破产后的不良交易和收购 

(一)目标公司处于破产程序中 
如果目标公司已处于破产程序中,则关于买方如何获得企业控股权有两种可能性。

更常见的方式是破产管理人通过资产交易出售企业。这种结构有很多好处,比如:
•  “旧”负债例外地转移给资产买方的法律规定(参见第 10 节下的表格)不适用或仅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适用;

•  破产为与破产管理人达成协议提供了可能性,即仅将某些“良好”合同转让给买方,因为破产管理人根据德国破产法可终止其他合同,即与“正常”资产交易卖方相反,破产管理人没有任何转移“不良”合同的压力;以及

•  德国破产法为劳动力的廉价重组提供了可能性。这需要由破产管理人执行且需要其配合。


另一方面,从破产管理人处进行的收购涉及到买方在计算收购价格和交易结构时需要理解和考虑的一些特殊性。不遵守这些规定将减小甚至妨碍成功交易的机会。这些特殊性为:

•  信息的水平和质量在大多数情况下相当差,且不允许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从而增加了“未知风险”;

•  破产管理人因各种原因不准备提供任何保证;

•  交易安全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说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只有“一次机会”,且无法承受已签署但未完成的交易。因此,破产管理人通常不会接受常规的交易结束条件,但基于强制性法律的条件除外(如合并批准);

•  需要为员工提供一个现实的概念,以确保尽可能多的工作;以及

•  与“常规”交易相比,这些交易的时间线通常要短得多。


几年来,德国破产法还规定了在破产程序中重组破产法律实体的可能性,即通过采用破产计划并在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重组后公司的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本身的重组可能更可取(例如,对客户和供应商的声誉、保持良好的合同或许可证)。在这些情况下,这可能是对交易结构有吸引力的选择。

(二)卖方陷入困境 
如果卖方处于困境中,可能在收购价格上会有很大折扣。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卖方在其后的某一时间内受到破产程序的制约,买方将面临严重的风险。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极有可能解除交易,从而收回出售的资产,但仅需向买方支付收购价格的一部分。存在相当有效的法律途径来降低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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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渝企走出去服务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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