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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解析

中豪法苑 2024-04-11





中 豪 研 究





该立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某些法律实体经济施加了经济实质要求。


1. 背景

2017年12月,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共同承诺解决欧盟行为准则小组所关切的问题,即是否存在一种有利的税收制度,使离岸结构能够在没有真正的经济活动的情况下产生利润。


2018年出台的《经济实质法(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对这些关切的回应,也反映了英属维尔京群岛作为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的承诺,特别是BEPS行动5 。2018年修订的《国际税收合作(经济实质)法规》(以下简称《开曼经济实质法》)是开曼群岛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相当的立法。

《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和《开曼经济实质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主管机构国际税务局(ITA)已发布了《经济实质法典》(BVI Code)草案,以补充《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同样地,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TIA)也发布了《地理上的移动业务经济实质指引 》(以下简称:《开曼指引》)。我们预计《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典》和《开曼指引》可能会在2019年晚些时候得到进一步修订。

 

2. 哪些实体在范围内?

 英属维尔京群岛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制度适用于法律实体,其定义包括:
●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外国公司;
●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合伙企业和外国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实体”的定义不包括:
●   “非居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即出于税收目的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常驻的实体,该实体不在欧盟的“税收不合作司法辖区黑名单”上
●  普通合伙人选择的有限合伙制企业,根据2017年《有限合伙制法》的规定,该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开曼群岛 
在开曼群岛,经济实质制度适用于以下实体,包括:
●  开曼群岛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LLCs);
●  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外国公司;
●  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s)。


不包括:
●  投资基金(见下文);
●  开曼群岛境外的税务居民实体;
●  此外,相关实体的定义不包括国内公司。

开曼群岛豁免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和信托工具不属于经济实质制度。


就《开曼经济实质法》而言,投资基金是一个主体,其主要业务是发行投资权益以筹集资金或汇集投资者资金,目的是使此类投资权益的持有人能够从中受益,或从该实体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中获得收益,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或经营的实体。

《开曼指引》声明,根据《共同基金法》(2019年修订)(修订后的《共同基金法》),TIA将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或许可的共同基金视为“投资基金”,以适用于《开曼法》。

该定义很宽泛,因为该定义不仅包括基金工具,还包括直接或间接投资基金通过其进行投资或运营的实体。因此,它所捕获的不仅仅是在狭义上被视为资金工具的实体。例如,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还将包括构造为免税有限合伙制的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这是在开曼群岛定居的私募股权基金最受欢迎的工具(由于普通合伙人是通过基金运作)。同样地,被投资基金用来持有其投资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也被视为属于投资基金的定义,因为它们是投资基金所经营的实体。


3. 相关活动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法人实体或相关实体(如果适用)如果进行“相关活动”,将属于经济实质制度的范围。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相关活动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典》,相关活动一词涵盖受监管的活动,例如银行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和保险业务,以及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总部业务、控股业务、知识产权(IP)业务和运输业务。

银行业务
这被定义为以支票或订单偿还的,能够通过预付给客户或以预付款方式进行投资(从银行或信托公司除外)并持有活期、储蓄、存款或类似账户资金的业务。但不包括在以下情况下由一家公司向另一家支付的储蓄、存款或类似账户的款项:(i)一个是另一家的子公司;(ii)两者都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
任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实体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都必须获得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的许可,以此才能合法化地进行此类业务。
保险业务
这是指在保险合同下承担赔偿或赔偿人的损失或损害责任的业务,包括在特定事件发生后支付损害赔偿或赔偿的责任,包括人寿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
同样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要求任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或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内从事或自称从事任何种类的保险业务的人持有执照,以便在任何情况下合法地从事此类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证券和投资商业法》附表3第4条和第3类规定,这被定义为要求法人实体持有投资营业执照的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这被定义为提供任何种类的信贷工具以供对价的业务,基于此,对价可能包括通过利息进行的对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客户向某人偿还的预付款或信贷被分配给另一个人,则该另一个人将被视为提供信贷便利。
属于“银行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或“保险业务”定义范围内的任何活动均不包括在此定义之内。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典》规定,提供信贷作为另一类业务的附带部分的实体将因此不被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只有在提供信贷本身就被视为是一项业务活动的情况下,才将该实体视为其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是金融租赁业务。
总部业务
这被定义为向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提供下列任何一项服务的业务:
(a)提供高级管理人员;
(b)承担或控制这些实体在同一集团内进行的活动的重大风险;
(c)就(b)段所述的风险承担或风险控制提供实体性建议。
但不包括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保险业务。
一个实体是否经营总部业务并不取决于它在集团结构中的地位。相反,它依赖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提供的服务。例如,如果一个集团包括作为子公司的一家服务公司,该公司雇佣集团中的所有员工。如果本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服务公司聘用,如果服务公司雇用该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它将为该集团提供总部服务。
运输业务
指在世界任何地方(不限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水域内)经营船舶的下列任何活动:
(a)通过海路运输人、动物、货物或邮件的业务;
(b)为(a)段所述目的出租或租赁船舶;
(c)出售船票或同等票证,以及与船舶营运有关的辅助服务;
(d)集装箱的使用、维护或租赁,包括用于海上运输任何物品的拖车和其他用于运输集装箱的车辆或设备;
(e)船员的管理。
控股业务
“控股业务”是指成为纯股权控股实体的业务,其中纯股权控股实体是指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并仅获得股息和资本收益的法人实体。
纯股权控股公司的定义是狭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典》规定,法人实体仅持有股权参与,产生股息或资本收益,否则将不属于该定义。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例如计息债券)的所有权将使法人实体超出此定义。拥有其他形式资产(如债券、政府证券、不动产的合法权益或实益权益)的实体将不会是纯粹的股权持有实体(即使他们也拥有参股),也不会被视为进行股权持有业务。
知识产权业务
“知识产权业务”是指持有知识产权资产的业务,其中“知识产权资产”是指无形资产中的任何知识产权,从中可以识别该业务产生的收入(该收入可与该权利存在的任何有形资产产生的任何收入分开识别)。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典》规定,相关活动仅包括持有可确认收入产生的知识产权资产。因此,该定义不适用于仅作为其业务附属物而拥有知识产权的业务。它进一步表明,相关活动的重点是通过许可或其他方式利用知识产权赚钱的企业,而目标是那些从知识产权中获得收入的实体,这些知识产权是他们自己没有开发或没有积极利用的。
分销和服务
中心业务
这被定义为以下任一或全部的业务:
(a)从外国子公司采购:
(i)货物的零件或材料;
(ii)准备出售的商品;
(iii)转售该等零件、物料或货物;
(b)向与该业务有关的外国分支机构提供服务,但不包括除控股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相关活动中包含的任何活动。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典》规定,一个实体要经营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其业务必须包括从同一集团的其他实体购买资产,以及或向同一集团的实体提供服务。

 开曼群岛的有关活动 
根据开曼法,相关活动一词指的是受监管的活动,例如银行业务、基金管理业务、保险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总部业务、控股公司业务、知识产权业务和运输业务。
相关活动的定义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这意味着此处的“基金管理业务”是作为投资基金运营的业务(如上节所述)。

银行业务


这被定义为接受(银行或信托公司除外)并持有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类似账户资金的业务,这些资金可以通过支票或订单偿还,也可以通过预付给客户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无论如何,这是开曼群岛的一项受管制的活动,因此开展这一活动的实体一般都需要获得许可证。

保险业务


是指通过订立或者执行保险合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承担风险的业务,包括清偿保险金在内的冲销业务。
同样的,在任何情况下,这都是开曼群岛受监管的活动,因此进行此活动的实体通常需要获得许可证。

基金管理业务


这意味着在涉及根据《证券投资商业法》(SIBL)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实体行使酌处权的情况下,管理属于他人的证券的业务。
我们可以对此定义进行一些观察。首先是它只针对管理人员,因此仅提供投资建议,但没有酌情权,以实际执行酌情管理的投资顾问实体通常不在此定义之内。
第二个观察结果是,这个定义需要对证券(而不是其他类型的非证券资产)进行管理。一个纯粹管理证券以外的资产(例如,房地产)的实体不会进行这种活动。然而,有必要仔细考虑相关投资的确切持股结构。例如,如果某一项资产是由一个基金通过一个特殊目的机构或公司(SPV)来持有的,那么该基金的经理可能被视为管理标的特殊目的机构或公司(SPV)的股份,尽管该特殊目的的机构或公司(SPV)本身只拥有财产。
第三个观点是,该定义仅适用于获得许可证或以其他根据SIBL方式开展业务的实体。目前,根据SIBL当前已注册为“除外人”的投资经理将不被视为从事该活动(因为他们不被视为经SIBL许可或授权从事业务)。但是,当他们重新注册为“注册人”(要求他们在2020年1月之前这样做)时,将被视为已获得SIBL的许可或授权进行业务。然而,TIA进一步指出,从2020年1月15日起,这些实体将被视为处于经济实质的范围内(无论他们在此日期之前是否重新注册为注册人员)。

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对价信贷便利的业务,但不包括土地融资租赁或土地权益、银行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或保险业务。
从表面上看,这个定义非常广泛,可以涵盖许多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不存在仅因相关信贷融通属于集团内部或提供给相关人员而产生的结果。

总部业务


总部业务被定义为向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提供下列任何服务的业务:
(a)提供高级管理人员;
(b)承担同一集团中任一实体开展活动的风险承担或风险控制;
(c)提供与(b)段所述的风险承担或风险控制有关的实体性建议。
但不包括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控股公司业务或保险业务。

运输业务


其指以下任何活动,涉及在世界任何地方(在开曼群岛的领海或开曼群岛之间的水域以外)从事船运业务:
(a)海上运输旅客、动物、货物或邮件的收费业务;
(b)(a)段所述目的的船舶租赁;
(c)销售船票和与船舶营运有关的辅助船票相关服务;
(d)集装箱的使用、维护或租赁,包括用于海上运输的集装箱的拖车和其他车辆或设备;
(e)作为私人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但不包括控股公司业务或休闲游艇的持有、经营或租赁。

控股公司业务


这定义为纯股权控股公司的业务,其中纯股权控股公司是指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并仅赚取股息和资本收益的公司。
《开曼指引》阐明,投资基金不被视为纯股权控股公司。

知识产权业务


指持有、利用或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收入的业务,其中知识产权资产是指包括版权、设计权、专利或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

分销和服务

中心业务


指以下单项或双项业务:
(a)从同一组中的实体购买:
(ii)货物的零件或材料;
(iii)准备出售的商品,以及在开曼群岛以外地区转售这些零部件、材料或商品。
(b)向同一集团中与开曼群岛境外业务有关的实体提供服务,但不包括除控股公司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相关活动中包括的任何活动。


预计对《开曼指引》的进一步修订可能会为这些活动提供更多的具体指导。

 

4.什么是一般经济实质测试?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在任何财政期间进行有关活动的法人实体必须遵守与该活动有关的经济实质规定。如果一个法律实体进行一项以上的相关活动,它必须遵守每项活动的经济实质要求。

经济实质测试具有三个方面,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法人实体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1.相关活动由英属维尔京群岛指导和管理。


2.有关活动的性质和规模:
(a)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用人单位是否聘用、是否签订临时合同或长期合同);
(b)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足够的开支;
(c)有适当的办公室或场所;
(d)如果相关活动是知识产权(IP)业务,并需要使用特定设备,则该设备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在本备忘录中被称为充分性测试)

3.法人进行核心创收活动(BVI CIGA)。
《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列出了某些核心活动,就每项相关活动而言,这些核心活动被视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核心创收活动。此外,由于人为转移利润的风险更大,所以《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包含一个可辩驳的假设,即高风险知识产权法律实体 不进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核心创收活动。
 
指导与管理
考虑到相关活动的性质及其在法律实体整体业务中的重要性,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指导和管理相关活动时,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足够数量的董事会会议。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的董事会会议,必须有法定人数董事出席。董事会关于有关活动的决定必须记录在案,这些决定的记录必须保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dequate”“suitable”与“appropriate”的释义
“adequate”“suitable”与“appropriate”等词没有定义,必须赋予它们一般的英语意义。因此,对一个相关实体充分(adequate)或适当(appropriate)的选择取决于适用于每个特定相关实体的事实情况和商业活动。每个相关实体将需要保持账簿和记录,以证明所用资源和发生的支出是否足够(adequacy)和适当(appropriateness),以反映其对物质要求的遵守情况。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法,进行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满足与该相关活动相关的经济实质测试。如有关实体进行多项有关活动,则必须遵守与每一相关活动有关的经济实质测试。

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相关实体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  开展与该活动有关的开曼群岛核心创收活动。
●  以适当方式在开曼群岛就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见下文)。
●  在开曼群岛进行的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有关收入水平:
  • 在开曼群岛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

  • 在开曼群岛有足够的实体空间(包括维护营业场所或设备);

  • 在开曼群岛拥有足够数量的全职雇员或其他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


开曼法律列出了某些核心活动,就每项相关活动而言,这些活动被视为开曼核心创收活动。
 
指导与管理
开曼群岛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涉及相关活动,相关实体需遵守以适当方式进行指导和管理的要求:
●  整体而言,相关实体的董事会 具有适当的知识和专长,可以履行其作为董事会的职责;
●  鉴于所需要的决策水平,董事会会议在开曼群岛以适当的频率举行;
●  法定的董事人数出席在开曼群岛举行的董事会会议;
●  在开曼群岛举行的董事会会议纪要记录了会议上的战略决策;
●  所有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有关实体的适当记录均保存在开曼群岛。

《开曼指引》就经济实质测试陈述了以下内容:
●  在开曼群岛举行会议的次数将取决于各公司的有关活动,但是一般预期大多数会议将在开曼群岛举行;
●  预计每年至少会有一次董事会会议,即便是那些活动最少的公司也是如此;
●  在有公司董事的地方,该要求将适用于实际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的个人或员工。
 
“adequate”与“appropriate”的释义:
《开曼指引》指出:
●  Adequate指为了相关的要求或目的而尽可能多或尽可能好;
●  Appropriate指适合于某一特定目的、人、场合。

因此,对一个相关实体来说,什么是充分的或适当的将取决于适用于每个特定相关实体的事实、情况和业务活动。对于开曼群岛实体,相关实体将需要保持和保留账簿和记录,以证明所用资源和所产生支出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反映其对物质要求的遵守情况。
 
知识产权业务
由于人为转移利润的风险更大,所以《开曼经济实质法》包含一项可辩驳的假设,即从事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相关实体将不符合本财政年度的经济实质测试标准。
 
清算中的有关实体
只要相关实体存在,经济实质测试就适用。如果相关实体正在清算中,则其必须在进行相关活动的任何时期都满足经济实质测试。但是,一旦实体停止进行有关活动,经济物质测试将不再适用,在没有进行有关活动的任何期间将不再需要报告(见下文)。

 

5.什么是纯股权控股公司的简化经济实质测试?

纯股权控股公司是指只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仅赚取股息和资本收益的公司。正如下面所讨论的,纯股权控股公司要接受简化经济实质测试。

 
 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纯股权持有实体,除了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并赚取股息和资本收益外,不进行任何相关活动。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具有足够的实体:
●  遵守《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法》(视情况而定)下的法定义务;

●  有足够的员工和场所来持有、管理公平权益。


通常,要满足第二个条件和经济实质需要什么,将是一个事实敏感的问题,具体取决于进行的活动的性质。在一个极端情况下,要成为纯股权持有实体的要求就是简单地持有股权。《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典》规定,如果这是法人实体在给定财政期间所做的全部工作,则相关活动本质上将是完全被动的,并且将相应地满足对充足、合格雇员以及适当场所的要求。当然,任何法人实体都将保留注册代理人的服务,《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典》规定,在评估纯股权持有实体的经济实质时,将考虑这些服务的绩效。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的相关实体如果只经营纯股权控股公司的业务,则需要接受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如果相关实体确认该测试合格,则需要进行经济实质测试:

●  有关实体已遵守《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经修订的《公司法》)下所有适用的备案要求;

●  开曼群岛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足够的场地来持有和管理其他实体的股权。


同样地,一家在开曼群岛设有注册办事处的纯股权控股公司,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聘请其注册办公室服务提供商,将能够满足开曼群岛纯股权控股公司的这些简化的实体要求,即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具体取决于运营其开曼群岛所需活动的水平和复杂性商业。一家纯股权控股公司不需要在开曼群岛进行指导和管理。

 

6.报告和存档义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 

2017年,《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对《实益所有权安全搜索法案》进行了修订,以促进对经济实质要求的监控和执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主管机构ITA将根据每个法人实体向其注册代理人提交的信息,评估法人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这些信息将由注册代理人上传至根据《实益所有权安全搜索法案》创建的数据库中,并根据某些权威机构的要求进行搜索  。


法律实体向其注册代理人提交的有关经济实质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该实体开展的任何相关活动;

●  实体从事相关活动但是非居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确认该实体为税务居民的司法管辖区,并附有证明;

●  非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以外的法人进行的每项相关活动;

●  相关活动产生的总营业额;

●  英属维尔京群岛内相关活动的支出金额;

●  与该相关活动有关的雇员总数;

●  与该相关活动有关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内任何场所的地址;

●  英属维尔京群岛中与相关活动有关的任何设备的性质;

●  负责指导和管理相关活动的人员的姓名,及其与实体的关系,并确认这些人员是否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  如果核心创收活动由另一实体代表法人实体进行,则需要执行该活动的实体的名称,以及该实体在执行外包活动中所部署的资源的详细信息。

 

 开曼群岛 

所有相关实体:

每一个相关的实体将被要求每年告知TIA:

●  是否进行相关活动;

●  (倘有关实体从事有关活动)有关实体与该有关活动有关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总收入是否在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缴税?

●  财政年度结束。


于2019年开始的财政年度,将于2020年开始履行申报义务,TIA将开发并推出一个门户网站,以便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提供电子通知和报告。


相关实体也有义务向TIA提供可能需要的其他信息,以便对经济实质进行评估或确定。

 

符合经济实质文本的相关实体

有关单位进行相关活动和经济物质需要满足测试,准备年度报告提供经济实质的活动细节、收入、位置和员工,以便TIA评估该公司是否符合该实体开展有关活动的经济实质要求。


经济实质报告必须在实体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每年编制并提交给TIA,最初是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7.法律责任

 英属维尔京群岛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不符合经济实质测试可能导致最初高达2万美元的罚款(对于高风险的知识产权法人实体,最高罚款为5万美元)。最低初始罚款为5千美元。在第二年仍未通过测试,将会导致最高20万美元的罚款(对于高风险的知识产权法人实体,罚款最高为40万美元),并可能会被除名。额外罚款最低为1万美元。


不提供ITA要求的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也可构成犯罪,可处以最高7万5千美元的罚款和最高五年的监禁。

 

 开曼群岛 

在开曼群岛,未通过一个财政年度的经济实质测试,可能会导致最高1万开曼群岛元(约合12195美元)的罚款。在第二年继续未能通过测试,可能会导致最高10万开曼群岛元(约合121951美元)的罚款,并有可能从登记册中删除。


无合理解释而不提供TIA所要求的资料、故意或蓄意更改、销毁、隐藏或删除任何有关资料,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万开曼群岛元(约合12195美元)及两年监禁。故意或蓄意向TIA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也属犯罪,可处以最高1万开曼群岛元(约合12195美元)的罚款和最高五年的监禁。


《开曼经济实质法》还载有关于法人团体在任何董事、成员、经理、秘书或其他官员的同意或纵容下或由于任何疏忽而犯下的罪行的替代责任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董事、成员、经理、秘书或高级人员所犯的罪行,与法团相同,可受到相应的检控及惩罚。

 

8.信息共享

 英属维尔京群岛 

《实益所有权安全搜索法案》也经过了修订,要求ITA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法人实体)向相关的海外主管当局披露经济实质信息:

●  是否违反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的经济实质要求;

●  自称是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开曼群岛 

如果相关实体未通过经济实质测试,TIA将系统地将其随附的经济实质信息提供给:

●  有关实体的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所有人所在管辖区的主管当局;

●  就在开曼群岛以外成立或组建的有关实体而言,是成立、组建有关实体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


与从事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相关实体共享经济实质信息。

 

9. 下一步

由于这些义务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现已完全生效,所以所有使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车辆的客户都需要仔细考虑他们在这些制度下的潜在义务。


第一步将是分类工作,以确定是否有任何实体属于该制度规定的实体义务的范围。在实体范围内,客户将需要根据实体的活动,考虑具体适用于实体的实体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可能希望考虑更改交易条款或进行重组,以便将该实体置于该制度的范围之外。可用的选项取决于项目的基本事实,通常需要专业人士提供的专业建议。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对您业务的影响,请与本文作者联系。


1


 注  释 

 BEPS的包容性框架决定于2018年10月恢复将BEPS行动5应用于没有或仅名义上的税收管辖区。BEPS行动5着重要求在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优惠制度中开展实体性活动,以便吸引地理上的移动业务收入。可以在税务信息管理局的“经济实质”网页上找到《开曼指南》的副本,网址为:http://www.tia.gov.ky/pdf/Economic_Substance.pdf.附件一“税收不合作司法辖区黑名单”可见于: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media/31945/st15429en17.pdf 如果实体因其住所、居住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其他管辖区纳税,TIA可以将该实体视为开曼群岛以外的纳税居民,但需要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来证实该要求。令人满意的证据可能包括税务识别号、住所证明和纳税义务评估或付款。该实体还将被要求提供有关其母公司和最终实益拥有人的所有权和税收居住的详细信息。 境内公司是不属于MNE集团(根据2017年《税务信息管理局(国际税务合规)(国家间报告)条例》定义)的公司,并且是:(a)在开曼群岛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地公司(控制)法(2019年修订)(修订)》第4(1)条或《贸易和商业许可法》(2019年修订)第3(a)条;(b)《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9条或第80条所指的公司(经修订)。  高风险知识产权法律实体是从事知识产权业务,且:(a)从关联公司或购置知识产权资产,以考虑为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国家或地区的另一人资助研究和开发;(b)将IP资产许可给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或由于外国分支机构进行的活动(例如促进销售协议)而从该资产中产生收入。就开曼法中的实体而言,董事系指实体的管理权授予的任何董事、成员或其他人士。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的更新资料:离岸律师事务所|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实益拥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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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渝企走出去服务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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