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周泽:讯问录音录像不让复制为哪般

周泽律师 刑辩在途 2022-12-07

注:本文所附录音录像图片来自网络,不涉密

今天,是我为查阅付廷祥案讯问录音录像、会见当事人付廷祥,而滞留重庆的第32天。

下午排队两个半小时,在丰都县中医院做了个核酸检测。我向工作人员抱怨,排队时间太长。工作人员说,两个半小时能做上,已经不错了。

做完核酸,我沿着长长的核酸检测队伍往回走,发现排队的人,比我之前开始排队时多了很多。可以想象,很多人排三个小时也未必能做上。在长长的队伍中,我还看到了我的当事人付廷祥七十高龄的父亲。

好在,今天气温不算太低。要是再冷些,不知多少人会因此生病,尤其是队伍中的老人。

据说,丰都的核酸检测社会采样点都撤了,核酸检测都得集中到丰都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两家医院来做。之前的免费检测改成了收费,单管采样收费每人16元,不做混采。

或问:包括重庆在内的很多省市疫情防控政策不是已经改了,进公共场所都不查核酸了吗?还做它干啥?

谁愿意做呢?作为律师,得去法院办事,是法院要求做核酸检测啊!

重庆丰都:排长队做核酸的群众

为了到涪陵法院查阅付廷祥案讯问录音录像(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所有法院都不允许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只让在法院查阅),会见当事人付廷祥,我与助理一行于11月4日来到重庆涪陵。

到涪陵后,我只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两天(此前多次会见过),到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及查阅讯问录像又两天,就因为疫情法院停止线下工作,其他地方也不便去,而滞留重庆。

我与助理先在涪陵,入住的多家酒店都先后被征用作隔离酒店而被要求退房。后“逃”到丰都,入住的一家酒店也因被征用作隔离酒店而被要求退房,最后住到现在的酒店。

昨晚,法官助理告知,因近期疫情防控政策改变,涪陵法院重开线下工作,我们可以去法院继续查阅讯问录音录像了,但需要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于是,在重庆做了几十次核酸,前两天才开始不做核酸的我们,今天又去做了核酸。

我在想,要是法院将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给我,我们随时随地可以查阅,何需一次次做核酸,按照法院及法官作息时间去法院查阅?!

可能有人会说,只能到法院查阅讯问录音录像,不能复制,完全是我自作自受。此前,已有人著文指出,就是因为我在吕先三上诉案辩护期间公开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视频资料,揭露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问题,才导致后来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披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理解为讯问录音录像“只可查阅不可复制”。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被理解为律师不能披露案情。)作者将这称为“周泽条款”。

对此,我不完全认同。

在我公开吕先三案刑讯逼供视频之前,对律师能不能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给下级法院、检察院的批复,就在打架,律师就已几乎不能从法院复制讯问录音录像。

法院拒绝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的依据,之前是最高检的批复,现在又多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我一直不理解,对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审讯的真实情景,对核查办案人员取得被告人供述(通常体现为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至关重要的讯问录音录像,法院为啥只允许有阅卷权的辩护律师查阅,而不允许复制。

法院是怕律师掌握反映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讯问录音录像后,像我在吕先三案中干的那样,进行公开,“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吗?如果是这样,那法院就太过多虑了!

我因为披露吕先三案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视频,被停业一年,而且据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说这还算是对我的宽大处理,否则是可以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对我来说,把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给我,就算是再看到刑讯逼供的情况,我十之八九,也是不敢再公开披露了的。其他律师同行,也早就学乖了,都不用吸取我的教训。

排除律师获得讯问录音录像后会予以公开的顾虑,把讯问录音录像全部复制给辩护律师,有啥不好呢?把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给律师,由律师随时随地进行查阅、观看,对讯问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全部给指出来,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多有助益!何乐而不为呢?

不允许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而允许到法院查阅,如果真的像吕先三案那样存在刑讯逼供,律师既然查阅了,发现了问题,同样可以在庭审中要求法庭播放,从而使旁听庭审的人们广而知之!这与将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给律师,效果不都一样吗?!司法机关何必掩耳盗铃呢!?

当然,将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给律师,很多律师可能真的会随时随地查阅、观看,反复查阅、观看,从而有更多机会发现讯问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存在的问题,以致在庭审辩护中可能让公诉机关更为被动。

辩护律师到法院去查阅讯问录音录像,每天只能根据法院的作息时间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安排进行查阅。通常有多个案件在办的律师,显然不可能有充分时间去法院全面查阅、观看讯问录音录像。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众多的涉黑案件,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很多讯问录音录像,如果不是辩护律师手上有这些讯问录音录像,组织团队白天黑夜随时看,根本不可能全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重要证人证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讯问录音录像进行证实。这样,司法机关就可以瞒天过海了!

不让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司法机关究竟在想啥呢?

——周泽 2022.12.6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