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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微信红包转账含“5201314”的,分手时不支持要回!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发言人 Author 律sir

微信红包转账也有讲究,法律发言人(lawspeak)曾就微信红包转账520、1314等情形进行了专门普法,今天再次更新推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真实案例


先来看西湖法院通报的一起情侣分手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7年3月,在美国留学的雪诺与家住广东的丹妮(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丹妮因创业开店缺钱,向男友雪诺多次借款,雪诺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丹妮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2018年4月,两人正式分手。三个月后,雪诺打电话要求丹妮还钱,丹妮虽有承诺但一直未归还。无奈之下,雪诺于2018年10月在杭州将丹妮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丹妮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丹妮承认自己收到了雪诺转的38万多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都是雪诺在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38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3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


最终法院判决丹妮需要归还雪诺33万元的借款本金,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1、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为什么要特别提到这一点呢?


因为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对情侣吵架,女方一气之下把两人攒的“买房钱”4437元进行了公益捐赠来祭奠爱情,没过几天两人复合,女方想把捐出去的钱要回来......


2、借款合同


这个问题涉及什么样的微信红包或转账属于借款?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就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即自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


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合同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证明成借款合同的有效。


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法律提醒


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而发送的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如果不能有合同或借条固定下来,则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如“这是你要的钱”,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因此,恋爱期间包含“520、1314、5200、13145.20”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分手后大概率要不回来;


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


来源: 法律发言人(ID:lawspe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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