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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关于最新网贷管理办法的解读!(值得收藏)

2016-09-04 凌雪 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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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雪律师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作者投稿并授权本平台刊发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网贷行业监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实践,是多方征求意见,并结合中国实际的采用创新监管理念,这次正式的暂行办法在延续《征求意见稿》关于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等内容的基础上,在明确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监管机构上呈现出新的变化。



监管目标原则




1监管目标



监管部门在明确了网贷行业的发展目标是更好的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的基础上对监管目标也从三个维度来明确为“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效率”。可以说在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通过对网贷三方主体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和平台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在规制平台的同时也要求借贷双方自身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认知和承担自我风险来实现P2P风险的双向把控,而不是一味的限制和打压网贷平台的业务经营活动来控制风险,这也是符合网贷业务和行业良性发展的关键,才能正在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



2监管原则



理念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

对于行业监管政府的基本态度是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底线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监管的红线,网贷行业要在红线以内合法合规经营,分类监管也是针对网贷互联网金融的属性,需要多部门的联动协调来共同对网贷行业涉及的不同业务领域划分针对性部门监管。确保其各方面的业务都合法合规经营和良性运作。



监管体制



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双线并行。


1、行为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

具体职能负责对网贷业务日常经营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


2、机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自负责本辖区。

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监管机构




正式的《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职责。定下多部门联合跨部门跨地区监管的监管机制。


中国银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到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正式的《办法》第五条中明确了网贷平台机构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网贷信息中介业务。


公安部:牵头对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贷行业涉及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网贷行业的定位


1信息中介


正式办法中在第二条就明确界定了网贷平台基本基本概念,再次重申和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服务本质,明确网贷行业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普惠金融 ’的本质。进一步明确其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


明确网贷平台可以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2小额分散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网络借贷的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时提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承担对于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平台及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上限,运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风险分散理念,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具体的办法中划定的针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借款的额度的量化规定如下表



同一平台(额度)

不同平台(累计总额度)

同一自然人

不超过20万元

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法人或组织

不超过100万元

不超过500万元

 

此种借款的上限的设定恐怕实践中大部分的平台都已超过,但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小额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的道德风险,并与目前关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


3网贷借贷的主要特征


(1)个体与个体之间发生,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通过互联网平台信息交互

(3)直接借贷


P2P业务范围的“十二条红线”


对比正式办法和征求意见稿


旧《征求意见稿》

新《办法》第十条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此条虽然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对‘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的禁止,那对于此种行为是否属于自融,是否应被禁止在此次管理办法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那判断是否是自融需要看最终的融资行为是否是为网贷平台自身所用。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此条也是从回归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来,明确网贷平台不能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形成资金池,需要建立资金银行托管制度。办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了网贷的三方主体出借人、借款人、网贷平台(另包括担保人在内)要同资金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此条部门人员的解释是只能线上,禁止线下,对于目标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线下布点处境尴尬。对于自称p2p的线下投资理财公司,需要断臂求生才能跨入P2P的门槛。该条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禁止向非实名注册的用户宣传推介融资项目规定,我们认为,办法并没有禁止网贷机构向飞实名注册的用户宣传推介融资项目,而是要严格禁止线下的宣传推介,包括项目的路演也是不可以的,因此网贷机构及网贷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注意避免线下的宣传、推介服务,某种程度上说,车站、地铁中的p2p的灯箱广告要取消。


根据办法十六条的规定,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线下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以下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此条中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的’的规定删除,重新限定,相对来说是宽松,我们认为此条规定并没有将所有债权转让的行为全部禁止,银监会仅仅是在网贷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的产品的形式作出了限制。对于目前存在的专业放款人模式是否属于此种被禁止的类别呢,我们认为,从民法的角度,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自然人对外放贷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毕竟合同法对债权转让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监管层不好明确规定出专业放款人形成的债权就一定不能通过平台做债权转让,而只是从原则性的角度规定出即使专业放款人形成的债权也不能通过类资产证券化或者打包资产的方式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债权转让的,专业放款人这种模式监管层会留给即将实施《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来对其限制,该条例中明确‘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该条例实施后专业放款人再从事专业放贷业务,将会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另外对于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可以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产品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的,将债权变现的行为这次正式的办法其实是默许的。


再次,这次办法中规定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小贷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理公司通过网贷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保理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回购,此种将线下的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合作担保和小贷公司承诺溢价回购的业务称为类资产证券化,这种资产转移的仅仅是合同债权或者收益权的转让关系,没有做资产隔离,实际上还存在硬性的风险兜底。),未来小贷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管公司等机构再难通过网贷平台转让债权或权益的方式获得资金。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方式,因为很难讲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投资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在这次的办法中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此条是为了防范非法集资类金融诈骗犯罪对网贷做出的一个事前义务的设定,也是对网贷平台合法合规运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这也是每一个网贷平台能否健康运作的基本道德诚信要求的法律化。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此条规定是为了避免投资者资金通过平台流向高风险领域,以及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传统金融机构服务难以覆盖的领域,目的还是回归P2P平台满足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从事债权众筹的p2p平台不能兼营股权众筹的业务。也是避免不同金融领域业务混同造成的风险扩大化。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网贷平台在新规下经营管理中注意事项



银监会公布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贷款余额6212.61元,这两项数据就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和499.7%。



实行备案制、宽进严管



由工商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只审查网贷平台的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本金、高管人员、股东没有限制。


 (1)时间:网贷机构及分支机构再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个工作日内到机构备案。(第五条)


(2)注销备案:对于拟终止网贷业务的,应当至少在终止前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注销备案。


(3)变更备案: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进行备案信息的变更(第七条)



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工商营业执照上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字样。需要网贷机构在接下来备案登记细则出来后去完成变更。



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经营证)




此证书不同于ICP备案,备案是域名的免费备案,没有门槛,所以P2P平台都会有ICP备案。有了ICP备案才能申请ICP 经营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却有很高的门槛,包含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拥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企业等等要求。企业要到当地的通信管理局上交营业执照、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等一些列的办理资料来申请,特别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要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前置审批。当下,网贷平台要想获取ICP许可证,需要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对平台相关资质进行审查,然后提报通管局,按要求申报。


(第五条第四款)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银行存管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和隔离。而P2P想要获得资金存管,必须在各地通信部门有ICP许可证。



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收相关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在机构成立2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信息保管和备份


留存记录备份借贷双方的上网信息交互等数据,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记录保存备份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的数据,自合同到期后至少5年。


暂停终止业务时的网贷平台应当提前十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借贷双方公告,并同时通过通讯等方式通知借   贷双方。







禁止代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该条表面上是限制,实际上是放宽,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山删除了“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应由出借人做出确认。”实践中大多数的借贷平台都支持自动投标,若投资者勾选了自动投标,平台就会带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该条规定其实给自动投标留了空间。


增加了合格投资人的规定(第十四条)



明确作为出借人要满足的条件是具备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熟悉互联网。 


另,要求网贷平台以醒目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和禁止性的行为说明。未来网贷平台在操作中可能要提供标准文本的风险告知书由出借人签字确认。


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的设置为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此条将征求意见稿中的10个工作日延长到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义务



(1)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要求:

及时定期准确;

在平台官方网站上显著位置和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

定期报送工商注册登记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公开放置在网贷机构住所供公众查阅。


(2)信息披露的内容

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

公告形式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贷有关监管规定

向借贷双方披露会计师对重点环节的审计报告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报告


(3)信息披露的主体

明确了网贷平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相关调查核实活动



报告义务



(1)报告的主体:向工商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2)报告时间及报告事项

a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b   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第七条规定)

(二)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C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



整改期限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合规整改期从《征求意见稿》18个月缩短至现在《办法》中12个月,实际上征求意见稿已发布8个月,但是留给平台的整改时间来说要在未来12个月内实现“小额分散”的转型、实现对接银行存管、申请ICP许可证,依然是时间紧任务重。



网贷平台违规的法律责任



(1)有规定,依照规定处罚

(2)没有规定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有:

监管谈话、出示警告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规违法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3)处罚措施: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其他。


作者简介:凌雪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律师,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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