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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务授信安全性审查重点(干货)!

2016-12-24 梁琰 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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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琰

中国光大银行泉州分行风险管理部

作者投稿并授权本平台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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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授信审查工作内容包括对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审查,对调查内容准确性的审查以及对调查人尽职情况的重点关注合法合规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借贷行为、抵质押行为以及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性,其核心要点在于审查授信申请人、抵质押物基础,这是一种事实判断,判断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借贷行为、抵质押行为和业务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安全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偿债能力、偿债意愿、资金用途真实合规性、风险缓释能力。其中,偿债能力可以通过收入证明、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情况等信息直接体现;偿债意愿则可以通过以往的信用记录情况、被执行信息等信息间接体现;资金用途真实合规性则可以通过银行流水账单、账号交易记录等信息进行判断;风险缓释能力则可以通过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担保方的代偿能力等信息给予保证。


接下来,本文将结合笔者日常工作经验,浅谈零售业务授信安全性审查的重点:


1做好收入真实性审查


一般而言,收入包括薪资收入、租金收入、其他稳定收入等。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为了提高审批通过率,授信申请人往往会高开收入证明。核实真实收入时,可以通过流水审查,审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绩效收入、奖金收入等。同时还可以通过信用报告中的公积金缴交比例、缴交金额倒推真实收入。如客户提供租金收入,应要求补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对流水进行审核。


2信用状况审查必不可少


审查阶段应通过信用报告中信用提示的逾期次数、逾期期数、逾期金额等信息来判断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情况,逾期次数越多、逾期期数越长、逾期金额越大说明授信申请人信用意识不强或者还款能力有限。此外,如果授信申请人有多次信贷审批查询记录,在一定程度说明授信申请人资金有缺口,融资需求量较大。最后,须通过法院被执行人系统查询授信申请人是否存在被执行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3了解授信申请人真实婚姻状况


通过婚姻状况可以侧面判断授信申请人真实还款能力,一方面,现实中会出现通过离婚来银行贷款买房事件,离婚情况是否属实可以通过离婚时间、离婚协议等内容进行甄别。一般而言,半年内离婚又买房的情况基本可以界定为有炒房动机或者规避政策监管需求的。此外,由于时间的仓促,离婚协议一般会自行约定,不会走诉讼程序,同时离婚协议的内容约定事项也会相对简单,财产分割的约定事项可能也会不符合常理。另一方面,如离异情况真实,应关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子女、财产等事项的约定,合理考虑授信申请人的债务支出。


4加强对授信申请人居住地址的审查


为了解决金融案件送达难问题,节省诉讼时效,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新规明确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因此,在授信申请调查阶段就应该加强对授信申请人真实居住地址的核实,约定好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通知书上的地址应为授信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址,即可接收法律文书地址。审查阶段可以通过电话回访、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上地址相匹配等方式进行核实。


5核实授信申请人的工作单位


加强对授信申请人工作单位信息审查的目的在于判断授信申请人真实的偿债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如授信申请人是正式编制的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含其控股的二级子公司)的正式员工,那么还款意愿一般较强,因为违约成本较高。但是,通过大量审查案例发现,因为核查难度大,存在授信申请人工作单位造假的情况,经常出现虚假工作单位或授信申请人及其配偶同属一个单位等问题。


第一,授信申请人工作单位应与信用报告中的工作单位一致,同时,目前大部分企业均有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因此应注意公积金缴纳单位与收入证明开立单位、信用报告中体现的工作单位是否一致。


第二,可以采用电话回访的方式对收入证明开立单位的联系人进行咨询,电话回访中应注意技巧,重点核查授信申请人是否在该单位工作、授信申请人所属部门、授信申请人具体的工作岗位等内容。例如:收入证明上写明该员工为某公司总经理,电话核实时可以询问贵公司的总经理姓名,回访时应注意对方的态度和口气。


第三,针对工作单位为企业的,而且授信申请人工作岗位为总经理之类的企业高层领导,可以通过登录公司网站(如有)搜索公司基本信息,了解公司架构,核实授信申请人工作职务的真实性。同时也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联系人信息等,进行匹配核查。必要时甚至可以进行现场查看。


6判断授信申请人用途是否真实、合规


针对助业类贷款、消费类贷款等,因为购销合同无需经过行政机构备案,因此存在普遍不规范现象,可能出现支付对象为亲属、朋友等情况,贷款资金用途较不真实。


第一,应核实供方与需方的经营范围,审查采购单品是否属于经营范围内。同时应注意采购物品是否符合经营范畴并且非国家违禁产品。


第二,应注意加强购销合同中采购产品单价、型号等合理性的审查,可以通过比价网、淘宝等互联网平台核实该产品的价格区间。


第三,应注意加强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的核实,注意逻辑一致,避免出现付款时间早于授信申请时间等情况。


第四,应加强对受托支付对象的进一步审查,可通过授信申请人流水审查,如发现授信申请人与支付对象之间有固定的资金往来,金额又与货款金额不匹配,则二者之间可能存在亲属或者朋友关系,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核实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如果是虚假贸易,那么路径应该是这样的:银行—卖方账户—…—申请人账户,贷款一般到卖方账号就会很快被转走。所以,应该在贷款发放后,监督卖方账号的短期相近资金的记录或者监督借款人账户资金流水,难点在于同行可监督,但跨行就比较难。


7加强对第二还款来源的审查


第一、应加强对抵质押物权属有效性和落实抵质押物的可行性的审查。抵质押物权属人如有离异情况的,应关注授信申请人财产具体分割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抵质押物所处片区是否处于拆迁范围。关注抵押物出租情况,如有出租,需签订承租人声明书,最好当面核实承租人。再考虑抵押物变现能力时,应重点考察社区成熟度、周边设施是否配套、是否具有升值空间等。


第二、对于大额抵押物,应进行实地调查了解,重点调查抵押物取得渠道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在现实案例中会存在授信申请人在审批通过之后即抵押期间与第三方签订一份长期租赁协议,如果经营正常就不暴露,如果经营不顺就爆露出第三方租赁人阻碍抵质押物变现。因此贷后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这方面情况的关注。


第四、针对唯一住宅,根据2004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往唯一一套房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这一情况的到改善。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话,银行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唯一住房往往执行难度比较大,需要谨慎评估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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