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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追究股东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2017-09-27 杨莉莎 信贷风险管理


前言

清算,就是一个公司在解散后通过一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公司清算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都要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成员是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当我们代理某公司起诉另一公司时,委托人并不知晓被告公司的存在与经营情况,一个公司什么时候解散的,是否进行了清算更是无从知晓,这给债权人维权带来了较大的举证责任。



一、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清算程序?


首先,公司法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一规定从法定程序上给了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条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


其次,《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如果出现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这一情形,且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后,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包括:


《公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债权人是否能追究公司股东或者其他责任人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发生亏损或因其他事由解散公司之时,很多时候为了逃避债务而未进行清算,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很大可能的遭受严重损害。此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追究这些股东或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1. 债权人有权依法追究清算组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清算过程中,要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且要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后如果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才能进行分配。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执行的是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或者方案虽经确认,但是给债权人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追究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再有,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 债权人有权依法追究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公司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造成公司主要财产、帐册等文件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因公司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责任造成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简介:杨莉莎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多年来,杨律师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达几十家之多,为近百余家企业处理过各类涉及企业和股东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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