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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与青年法官谈心:“律师眼中好法官的样子”

律媒智库 2021-09-27

吕红兵

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近日全国律协安排我去国家法官学院,与“中青班”的法官们上一堂互动交流课。于是我想了这样一个题目:“律师眼中好法官的样子”。

 

 

说到这个题目,想起一桩往事。

 

早在十三年前,2005年,我刚担任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在由我们承办的华东律师论坛上,请时任上海高院院长的滕一龙同志,给律师们作了一个“法官眼中的律师”的演讲。一段时间之后,我本人亦受邀回访上海高院,讲了一次“律师眼中的法官”。

 

一晃斗转星移,白驹过隙,律师和法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入新时代。我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课题,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所以当法官学院的老师和我沟通谈点什么的时候,我说就说说这个主题吧。

 

同时,我在题目用了“样子”二字。“样子”其实是受习近平总书记一个讲话中用词的启发。总书记在十九大刚结束率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亮相时,就这样说:“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大就要有大的样子。”

 

“样子”是我们老百姓的语言,稍微文雅一点就用“形象”。有专家给它下了一个定义:一定的主体基于其本质而表现出的外部状态和面貌,通过中介渠道的传输,由客体接受而形成的关于主体面貌的总的感觉、印象、认知和判断。

 

有一次我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听过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杰同志的课,最近他有一篇文章专门解析了“样子”。


“客观性和主观性”。我的理解,客观性说的是对象,对谁的印象;主观性说的是自我,是我对谁的印象。如诗人的这样一句话:“你见或者你不见,我就在那里”。就主观性来讲,我们常讲,“情人眼里出西施”,就是充分的主观性概念;另外我们经常说,“看这个人怎么看都不顺眼”,亦即此意。

 

“复杂性”。我的认识,既有时间的复杂性也有空间的复杂性。从时间上来说,李白有诗“朝如青丝暮成雪”;于空间上而言,苏轼有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中介渠道的重要性”。所谓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听也好,看也好,说的都是“介质”。现在自媒体当道,标题党横行,都会给“样子”带来正面的、反面的或者说各种各样的影响。

 

“价值性”。我觉的就是要对“样子”做价值判断,要有价值标准。这个标准就像是一把尺子,可以量一量长短;又像是一面镜子,可以照一照有无;也像是一个瓶子,可以试一试深浅;更应像一把刀子,对自身的毛病乃至于毒瘤痛下杀手。

 

我们讲海纳百川不错,但还要强调核心价值观。我们说的这个标准,应该是一个“应然”标准,就是应该成为什么样的样子,或者“理想的样子”;相比较而言,还有“历史的样子”、“现在的样子”。专家分析说,应然标准中应体现“真善美”的概念。

 

可见,“样子”二字说说简单,可仔细琢磨并不简单。只有深刻理解、全面把握,我们才能塑造好的样子,打造好的形象。

 

就像共产党的样子,总书记就用这样的标准来表达:“我们要永葆磅礴朝气,永远做人民公仆,时代先锋,民族脊梁”。这里的人民公仆、时代先锋、民族脊梁以及蓬勃朝气,就应该是共产党的样子和形象!前面说到的李忠杰副主任,在此基础上用十个词来进一步描述共产党的样子:“先进、为民、善治、改革、民主、法治、廉洁、奋斗、开放、文明”。

 

 

在解读“律师眼中好法官的样子”之前,让我们先解剖一下我们自己,我们律师的样子。

 

历史的形象,今天的样子,你的说法,他的描述,不一而足。有人把律师“妖魔化”,律师帮坏人说话肯定也不是好人嘛;“打官司”要“打关系”,找律师要找有关系的律师,有人视律师“边缘化”;律师“大款”,宝马香车,故也有人提律师“暴富说”。有人讲“工具论”,政府法律顾问“基本不用”,却“干警化”“经常滥用”,时“非市场化”“过于重用”,等等。

 

谈到律师的样子,我想从三个方面分析,第一是什么、第二为什么、第三怎么做。

 

是什么。“律师的朋友”刘桂明用文学化的语言说:“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栩栩如生,跃然纸上。我想从法律、社会、政治、经济等角度来做一个分析。

 

首先它是一份职业。职业就是谋生的手段,法官是“公家人”,我们律师是“市场人”。

 

其次它是一个专业。我们是靠专业来谋生的,这个职业有专业的门槛,有专业的素质,有专业的要求。我一直跟年轻律师讲这样一句话:律师没有坐着赚钱的本领,也没有躺着赚钱的功能,更不应该跪着赚钱卑躬屈膝,我们要站着,把钱赚了!

 

“站着赚钱”,是姜文电影《让子弹飞》中的台词,我的理解就是要赚有尊严的钱。我们要对这份职业与专业有敬畏感。

 

法官入额要宣誓,律师入职也要宣誓。上个月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就刚刚通过了《律师宣誓规则(修订版)》。我经常跟我们的年轻律师讲,为什么要宣誓,孔子说过,“不知礼,无以立也”;孟子又说,“敬畏之心,礼之端也”。这个礼不是一般的形式,而是个礼节,是个礼仪,通过这个礼节与礼仪,提升我们对这份职业、这个专业、这一组织、这种文化的敬畏之心!

 

其三律师是一个事业。《律师法》说的很清楚,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是律师的事业,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不管你理解不理解,律师在法律本质上就是这“三个维护”,律师应该有这种事业感、崇高感和尊荣感。从这个角度,我们和法官都是法律职业人,都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成员。

 

其四这是一个行业。行有门槛,行有行规,行有组织,行有自律。

 

最后还有一句话,这是一个产业。律师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专业服务业,律师既要为发展GDP做服务,同时又是贡献GDP的重要力量。虽然说律师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必须要做大做强,政府也应该从金融、税收、规划、人才培养等方面支持这个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述五个“业”,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有充分依据的。从法律的角度,《律师法》明文规定了“三个维护”。从社会角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就讲了12个字:“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是社会组织。从政治高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律师是法治工作队伍,律师是法律服务队伍,律师是法律职业人员。从经济角度,早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包括法律服务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

 

当我们把律师从不同的视角来审视的时候,虽然是横看成岭,侧看成峰,但是更全面、更深刻、更准确,便是一个应然的律师的“样子”。

 

为什么。即为什么做律师?做什么样子的律师一定是与其为什么做律师有关系的,出发点不一样,归宿点也不同,于是他的外在表现和形象肯定不会完全一样。

 

做律师的原因一开始可能是为了“就业”,很多人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属于“择业”,其实做律师更应成为我们的“志业”。我的理解,这里说的便是一种内心的呼唤,就是一种人生的追求。为了这份呼唤与追求,华发早生,衣带渐宽,亦无怨无悔,痛并快乐着。在此人生追求下,你说做律师的样子能不美好吗?内外兼备的美好!

 

怎么做。有位老律师把怎么做律师分成4个阶段,我说四重门也好,四进阶也罢,颇有道理。当然是不是和做法官也异曲同工?

 

第一阶段,“不知道自己知道”;

第二阶段,“知道自己不知道”;

第三阶段,“不知道自己不知道”;

第四阶段,“知道自己知道”。

 

有点绕口令,我们一个一个琢磨。初为律师,脑中一片空白,手足不知所措,“茫然”。慢慢地,觉得这份工作如此博大、如此精深,自己在这份职业和专业面前是如此之渺小,内心有所“释然”。于是精心学习,潜心磨炼,不过却开始自以为是,甚至自作聪明。

 

这个阶段其实很危险,是极容易犯错误的时候,颇有些“悍然”。如果跌几个跟头,犯几次错误,能吸收教训,知错即改,振作前行,终于明白自己吃几碗干饭,知天高知地厚,于是成为一个“老司机”,胆大心细,心平气和,终成大器,“悠然”也。在此成长过程中,很少有人能跳跃式上升,也有不少的人半途而废。

 

过去大家把夫妻关系叫做“七年之痒”,后来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大数据统计说结婚五年离婚最多,于是现在应该是“五年之痒”。律师行业离职跳槽也有规律,基本上是“三年之痒”。三年坚持住了,便容易坚守并进阶发展,经过一个磨炼甚至磨难的过程,在八年到十年左右时成长为合伙人。我们要研究律师职业成长的规律,因材施教,塑造队伍。

 

可以说,律师成长的阶段性和过程性,和整个队伍的形象和样子是有密切关系的。

 

 

关于“律师眼中好法官的样子”,的确很难下定义。今天学盲人摸象吧,先扔一个鼻子过来,再扔一个尾巴过来,又扔一条大腿过来,用碎片化的方式,给大家谈些浅见,乃一家之言,不过尽量还是总结、提炼一些规律性的认识。

 

第一,我说“法官不是官”。

 

在此引用一下美国著名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所说的:“作为劳动力市场参与者的法官”,“作为偶尔立法者的法官”,“法官并非法律教授”。这也是从一个视角,来透视一下法官的样子。

 

其实,我这里表达的中心思想是法官的“去公务员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如法官的工资制度、法官在职培训机制、法官离退休制度、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法官司法权威保障制度、法官司法荣誉制度等。

 

我们律师们希望法官:“我的行为我主导,我的地盘我做主”,因为我在这个审判席上,“我审理我裁判,我裁判我负责”,这个“我”当然是指法官。舍我其谁?做一个真正的法官!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每年全国及地方两会上,呼吁给法官涨工资的那些人是谁,大家注意到没有?都是我们的律师啊!为保障法官职业权利拍案而起、摇旗呐喊者是谁啊?也是我们律师!因为,律师与法官是职业法律人、职业共同体,我们真心希望我们的法官们是真正的“法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官”,而且要有真正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第二我说法官是“法家”。

 

这个“法家”我打上引号,意思就是法官应该是“法律专家”,专职、专门,专业、专才,于是专家!看到法官,就令人信任,让人信服!

 

在此我举一个例子。上海正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上海法院的金融案件审理水平也比较高,但我却一直建议,应该在上海设立一个金融法院。请大家注意,我这里说的是“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而不是“上海设立金融法院”,因为我理解的这个金融法院应该是区域性的,乃至全国性的。

 

今年3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改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我是最早的政协提案人之一,还有上海证监局时任局长张宁、国联安基金公司时任督察长谢荣兴,早在2010年我们就在上海市政协会议上提出此建议;今年我在全国两会期间又提交了此提案。提出此提案的出发点之一就是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当然不只专业化,但专业化是基础。

 

我们就提到:设立金融法院有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自贸区建设。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自贸区建设的推进,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新型金融业态和经营模式的加速出现,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和规则的纷纷涌入,势必会对审理金融案件法官的知识结构、裁判理念、裁判视野乃至裁判技巧带来较大挑战,此时司法的规范乃至引领功能将会更加凸显,对高度专业的法官队伍和金融审判的需求亦更加强烈。

 

我们还说到:设立金融法院有利于促进金融司法对金融市场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引领。金融审判的每一个判决都是足以影响交易、左右监管、推进规范的重要判例,对不特定多数的金融消费者、市场投资者产生交易及投资的司法预期,对市场监管者产生制定及完善规则、有效实施监管的司法预期,对金融市场国际参与者产生中国法治状况、投资价值及投资环境的司法预期均影响巨大,于是专业权威的审判可起到金融市场的规则指引及价值引领作用。

 

我们又认为:上海的探索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则话语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国家”战略,而且其重要的核心之一便是“国际”二字。因此,上海要建设成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掌握金融市场的规则话语权是必要的组成部分。设立金融法院,突显金融司法对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规则的维护,并致力于从金融安全的角度争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话语权,具有相当积极的促进意义。


 

接下来我再说几个法官的“应然”吧。


一个是“担当”。

 

刚才走进法官学院大楼,迎面的大标语就是:“忠诚担当,公正为民,中立谦抑,廉洁守纪”,其中就有“担当”。习近平总书记给邹碧华题词,核心词就是“新时代公正为民好法官,敢于担当好干部”。

 

关于法官的担当,我想了几句话,与大家共同探讨:

 

在错综复杂、横岭侧峰、波诡云橘的局面中,去粗取精,慧眼识真,一针见血。

 

在上有批示、下有闹事,内有激烈争议、外有“长枪短炮”的形势下,全无惧色,保持定力,守住底线。

 

在规定不明、释法不清,甚至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抓住本质,回归常识,手起槌落。

 

敢于担当是品格,善于担当是智慧。为了对我们的这种担当“下得下手”,我一直有一个观点,就是我们法律人,当然也包括法官,或者说尤其是法官,应该多读一些经济学方面的书,借以提升担当的决心与信心。

 

台湾学者熊秉元有一本书《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值得一读。书中他好几处引用了波斯纳法官的这句名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

 

对于波斯纳法官,大家都不陌生。他既是一个大法官,也是一个理论家,他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就是“财富最大化”,也就是面对官司的时候,法官也可以自问,怎么判决才能使社会里的财富越来越多。

 

在熊秉元的这本书里面,就举到了一个摄影家打官司的例子。说来也巧,90年代中叶,我也打过这样一个官司,情节几乎完全一样。就是摄影家到喜马拉雅山,费尽千辛万苦、耗费巨额成本,拍了许多惊心动魄、赏心悦目的照片。可是交给一家冲印公司冲印时,底片被完全损毁。

 

摄影家提出要冲印公司赔偿底片以及来回喜马拉雅山的旅费,甚至还有精神赔偿。而冲印公司却说,按规定只能赔偿底片三倍的价钱。

 

至今我印象非常深刻,当年我们代理摄影家打这个官司的时候据理力争,媒体记者也渲染气氛,最后大获全胜。

 

按照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的观点,却有异常的思维和不同的取舍,他的推论其实也非常简单,他会问,如果让摄影家得到完整的赔偿,长期来看、整体来说,会使社会的财富增加吗?

 

如果是摄影家得到赔偿,下次他依然依样画葫芦,对这些特殊的底片也不会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而冲印公司这次赔偿大笔金额,为了生存日后必然提高收费,而且在处理底片的时候也会采取成本更高的操作方式,从而使整个流程变得迟缓、昂贵。还有再发生类似的纠纷,依旧要有司法体系来进行判断,白白耗费可贵的司法资源。

 

相反,如果冲印公司只赔偿了几卷的底片的费用,摄影家吃了大亏,于是以后对于这些特殊的底片当然要格外谨慎,而其他的摄影师也会见贤思齐。冲印公司对于指明要特殊处理的底片,自然也会特别慎重,当然收费也高,而对一般的底片收费较低,这种双轨制的办法其实对各方均为有利,长远来看,社会的财富会越来越多。因此,从“财富最大化”的角度,不应该让摄影师得到完整的赔偿。

 

作者建议大家要多掌握一些经济学的原理,多用一些经济学的语言。

 

一位警官碰到同事为情所苦想自杀,苦口婆心希望能挽回。可是“上有高堂老母,下有幼龄子女”的说道,似乎也没有对同事发挥作用。后来他用经济学的语言换一种说辞:“你自杀之后,如果她真的回心转意,你已经死了;如果她无动于衷,甚至如释重负,你不是白死吗?自杀值不值得,你自己可要想清楚。”据说此语一出,效果奇佳。虽然他没有用“成本”二字,但他的论点所在就是要让对方想清楚对自己而言自杀的成本。

 

我们说在法学里面,一个最重要的概念应该就是“正义”;在经济学中,让经济学者举出最重要的概念,大概非“成本”莫属。正义和成本看起来相隔遥远,截然不同,其实成本对法学也非常之重要。


第二个叫“温度”。

 

有一年原上海高院副院长、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同志,让我给全省的检察官做了一个讲座,我的题目就是“做一个温暖的法律人”。

 

当时我就讲:衡量一个行业的成熟度,可以把握两个标准。一个是规范、完善的自律规则体系,一个是有底线、能包容的行业文化建设。我说法律人要有三个统一:服务当事人权益的力度,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履行社会责任的温度,“三度俱全”!我们手上要有力度,说的是法律;眼中要有高度,讲的是政治;心中要有文化,要的是温度。为了提升温度,我们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阅万般人。

 

如“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亦如当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其课程表中有大量的诸如西方绘画、音乐等艺术类课程。该院第二任院长盛振为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官是要具有高尚情操的,所以这些课程的开设是非常必要的。”

 

我一直给我们的年轻律师说,要从《论语》中感悟作为法律人的“温度”。论语中有句话,讲的打官司的事,“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为什么子路能够片言可以折狱呢,因为子路是个老实人,为人诚实,以诚相待,温润如玉。于是人家看到子路,都不忍心给他说假话,必然要把真实的情况告诉他,所以他不需要多听、兼听,只听单方之言就可以判案了。孔子当然也是十足的“暖男”。如,“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再如,“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

 

“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改判五年,“天津赵春华摆地摊打气球”缓行三年,“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案”改判无罪,这些判决无不体现了人民法官的温度。

 

还是习近平总书记说的好: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前一段有一个小视频走红,说的是一位网红老爷爷、美国法官卡布里奥。他说,“绝大多数见到法官的人都是唯一一次和法庭打交道,我不想让法庭吓到他人,所以我对他们展示足够的同情和理解,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公正”。他又说,“我一直以来在努力对大家做的事情,有时候人们批评我太宽容了,我不是在宽容,我是在帮助人们,我在努力提醒人们内心深处的东西。”令人动容,发人深思。

 

第三个我说的是“协同”。

 

我这里是借用的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同志的一句话。《人民法院报》报道:

 

今年2月9日上午,第三巡回法庭组织召开巡回区省(市)律师协会负责人、律师代表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吕红兵,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等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三巡在过去的一年里紧紧围绕中央设立巡回法庭的改革初衷,锐意进取、拼搏奉献,执法办案工作呈现出专业化、规范化、便民化的鲜明特点,赢得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巡回区各界的广泛好评。与会代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三巡各方面工作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在认真听取与会代表发言后,江必新指出,协同诉讼理念旨在激发诉讼关系多方主体的积极性,通过适当强化法院职权的运用,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合作,强调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共同作业体角色协同发现案件真实,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实现案结事了。协同诉讼模式贴合我国法律文化传统,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价值。


江院长这里指出“协同”,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成为法官的基本素质。

 

孟建柱同志说,律师要“在案件细节上较真”,要“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要“在起诉书和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司法精确和司法公正。

 

沈德咏副院长也说:“律师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辩护律师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

 

我也记得周强院长在有一次讲话中,说到“对法院老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百思不得其解。”

 

原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说得好:“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程度。”

 

浙江高院齐奇前院长,曾在上海高院做过常务副院长,对我们上海律师协会工作非常关心。他曾指出:“评估每个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职业道德、公信度如何?律师是最有发言权的人之一。律师们心里亮得很,他们心里最清楚这个法官怎么样,那个法官怎么样。”

 

 

最后我想说,法官与律师在一起,应该是一个什么样子呢?我的理解,建立并完善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进而建立并完善法律职业人之间的新型关系。

 

这个新型关系用孟建柱同志曾经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的就是:“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流、良性互动”。我的体会,核心四个字:“互信、互动”;形式上则应该是:“组织上多往来,私下里慎交往”。

 

我理解的“互动”至少有九个方面:互动的职业规范、互动的规则制定、互动的资料交流、互动的业务培训、互动的文书公开、互动的任职交流、互动的提示警示、互动的权利保障、互动的认知认可。

 

例如,在职业规范方面。我们法律人自然有共同之处,核心一个叫做“德”、一个叫做“能”,就是要德才兼备、德技俱佳、德艺双馨。十几年前我们有位山东律师做过调研:关于“最欣赏的律师优点”,在被访法官中,有46%的法官选择“恪守职业道德”,而选择“法律专业娴熟”与“业务精深”的比例也达41%。关于“最欣赏的法官优点”,在被访律师中,有42%的律师选择“业务精深”,有33%的律师选择“刚直不阿”。其实这个结论现在也是如此。

 

再如互动的规则制定。应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在制定审判规则时律师的制度性参与。周强院长就曾强调:“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工作程序,保证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又如互动的文书公开。应加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裁判文书应当充分引用律师代理意见,并针对性地回应,于是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借以实现律师代理意见公开。

 

另外关于互动的任职交流。早在2012年上海“两会”期间,我就提交一份“推进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建设”的提案,建议法院与律师协会共同制定推荐律师担任法官的细则。虽然目前从执业律师当中选拔法官“叫好不叫座”,但坚持不懈,则一定能修成正果。

 

还有互动的权利保障。我曾经给上海高院相关领导提过建议,就是在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利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2016年10月,上海市高院与市律协共同签订了全国首份有关律师支持法官依法履职的倡议书,提出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充分尊重司法权威的具体倡议。从法官的角度,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目前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刑辩律师尤重,法庭活动尤重。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更应充分保障律师的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真正实现控辩平等、控辩平稳。

 

最后说到互动的认知认可。谈及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邹碧华同志是一个标志性的人物。我本人是邹碧华先进事迹报告团五名成员之一,我的报告的题目就是他微信朋友圈上发的最后一句话:“希望让律师执业环境越来越好”。在我的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邹碧华对律师的尊重,远远超出了对某一个个体律师的关心,其实是对律师职业的尊重,对律师行业的呵护,对律师制度乃至于对法律制度的敬畏!”

 

这,就是在律师眼中,好法官的样子!这,就是律师和法官在一起的应有样子!

 

 

最后,要感谢全国法院中青年法官培训班的同志们,特别感谢张东方院长的专业主持、奚丹霓大记者和武中立院长的精彩“对谈”、赵耀彤等法官的真知“共谈”、贺庆和李成斌二位主任的悉心策划!


(转自中国法律评论,已获原作者同意,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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