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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单(27329人)

许可事项: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许可部门:司法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授予文件:司发通(2018)91、92、93、94、95、96号

许可对象: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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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27329人


其中,A证21270人,占比77.829%,C证6059人,占比22.171%。

汉族24293人,占比88.891%,少数民族3036人,占比11.109%。

男生9653人,女生17676人,分别占比35.321%、64.679%。


各地区领取资格证人数

11 北京市886人

12 天津市142人

13 河北省828人

14 山西省763人

15 内蒙古自治区831人

21 辽宁省268人

22 吉林省168人

23 黑龙江省243人

31 上海市588人

32 江苏省1200人

33 浙江省1583人

34 安徽省1164人

35 福建省989人

36 江西省937人

37 山东省1611人

41 河南省1698人

42 湖北省959人

43 湖南省1170人

44 广东省2632人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967人

46 海南省173人

50 重庆市926人

51 四川省2102人

52 贵州省1111人

53 云南省1031人

54 西藏自治区70人

61 陕西省557人

62 甘肃省886人

63 青海省75人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217人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82人

71 台湾省0人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19人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1人

83  其他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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