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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9月1日起苍南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也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啦!

2017-09-01 苍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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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从9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也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啦。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政策,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备案对象范围


  凡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人员:指因公因私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外地,包括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二)异地转诊人员:指由于病情特殊,在参保地无法确诊和治疗的,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有转诊资格的经治医院提出转诊意见,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

备案流程


  (一)异地安置人员

  1、参保人(被委托人)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苍南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苍南县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提出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申请。

2、经办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异地安置备案登记手续。

3、经办人员登陆浙江省异地就医业务管理系统,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

(二)异地转诊人员

1、参保人(被委托人)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本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书》到苍南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苍南县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提出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申请。

2、经办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异地转诊登记手续。

3、经办人员登陆浙江省异地就医业务管理系统,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


其他事项


(一)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变更的,须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二)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满一年后,方可取消备案。参保人(被委托人)需到苍南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苍南县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取消手续,取消后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三)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有效期限为3个月,超过期限需重新办理。

(四)参保人员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若不在“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公布的名单之内,则住院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需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回参保地报销。

(五)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的,按参保地医保待遇政策执行;在全国联网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刷卡结算的,原则上按就医地医保政策确定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限额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六)参保人员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其他省份备案到就医地市。

(七)参保人员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前可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网址:http://si.12333.gov.cn),查询可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1.苍南县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2.苍南县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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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苍南人社局 图文/医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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