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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财政局出台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新规定

2017-10-10 苍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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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日前,县财政局重新修订出台了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此次修订,在省市级明确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务出差远近、时间长短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住宿、伙食、公杂等标准及执行规定。


明确常驻地区域

  苍南县差旅费常驻地为苍南县域。


明确常驻地内执行公务如何报销

  县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范围内的偏远地区(偏远地区一般应距县城30公里以上)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根据省、市有关常驻地偏远地区报销相关标准,按《苍南县偏远地区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县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范围内的其他地区(非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按每人每天伙食费30元、新增车改后短途出差公共交通费包干标准公杂费15元标准补助。


新增车改后短途出差公共交通费包干标准

  前往市内县外及福建省福鼎市出差,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我县车改单位可试行短途差旅费包干报销。包干报销的标准包括: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公杂费60元/天、城市间交通费按《短途出差公共交通费包干标准》执行。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短途出差公共交通费包干标准                                         单位:元

出发地

目的地

交通费包干标准(一往一返)

苍南

温州市区

40

瑞安

24

乐清

64

永嘉

52

平阳

24

文成

50

泰顺

60

福建省福鼎市

26


明确住宿标准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仍参照省市文件规定标准报销。


另外,各单位应按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县级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由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规定作出具体执行规定。


来源/苍南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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