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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不办事,不仅保证不了道德底线,反而构成受贿罪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学堂 Author 王学堂

2020年6月28日公开的一段虚假诉讼案庭审视频中,当事检察官孙某在法庭上表示,“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
视频一经在网络上公开,很快引起舆论哗然:就算不懂法,也知道收受贿赂与一般人的道德观念相悖,检察官何出此言?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及时进行了调查,并在6月29日发表了相关说明并承认了检察官在庭审中发表意见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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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传播个法律理论,叫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是指在诉讼中,律师对于其履行职责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不受追究的权利。具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在法庭上的辩护、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依法执行的职务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如果要充分积极的发挥这种作用,最基本的保障是不会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使自己沦为被追诉者。没有律师言论豁免权,就没有人敢与控诉方合法抗辩,也没有愿意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其后果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形同虚设。这就是2018年有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的“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的恶性犯罪的案发,有利于社会稳定”引发的争论的一个主要原因。
当然,言论豁免不代表虚假言论。在深圳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数次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同时该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亦与当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背道而驰。2020年5月21日,深圳福田法院依法对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各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两人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很快缴纳了罚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悔过书。
当然,检察官、法官在法庭上是否有言论豁免权,目前没有定论。
我们回归正题,收受贿赂不办事是不是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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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钱和办事的关系,社会上有几种组合:
不收钱也办事。这其实应该是正常的社会关系。因为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作为纳税人供养的财政人员,为纳税人办事是法定职责,国家为此支付了公务员工资,谈何另外收钱?
不收钱也不办事。理论上讲,法定职责必须为,你不办事就是不作为,老百姓可以投诉举报,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收钱办事。这是典型的受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给出了受贿罪定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据此,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但实务中对于该要件的理解存在疑惑:国家工作人员收下请托人所送财物后不办事的,是否可以因“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予定罪?
收钱不办事。说起来,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不少这样的判决:被告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后没有履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反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从一般群众的朴素道德感去判断,这种只拿钱不办事的人其实“更可恨”!因而这种判决必定收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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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还得靠法律。
1997年颁布的现行刑法进一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法定化(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显而易见,这一表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确诠释为一种主观要件。因而,只要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不需要具体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可以认定满足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即可推定其已经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样诠释,极大地消除了立法上设置“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不合理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拿钱不办事反而不受惩罚”的不理性判决。
因为我国是个人情社会,收了人家钱,哪怕不给人家办事,至少你口头上还是说要办的,这就是承诺,这就是受贿
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该公约,受贿罪的成立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修正案(九)虽然修改了受贿罪的入罪条件,但仍然保持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有关方面提出增设“收受礼金罪”的立法建议,亦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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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规定在人情往来、“感情投资”与受贿之间划了一条界线,对“感情投资”实行有条件的入刑。
通常认为,人情往来是指人们之间的感情联络。人情往来一般具有互动、双向的特征。在任何社会里,都不大可能将人情往来作为犯罪来处理。以人情往来为名、行贿赂之实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必须纳入刑罚制裁的范围。司法实务中,对于超出人情往来的部分行为,符合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受贿处理。人情往来与受贿的区别大致有:
1、人情往来是双向的,而受贿则是单向的;
2、人情往来限于当时当地社会一般观念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受贿必定超出这个范围;
3、人情往来不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挂钩,而受贿行为须以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当下或者未来执行公务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为交换条件,即后者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
(以上资料引自最高法院苗有水《通过解释刑法收紧惩治受贿犯罪的法网》,载2016年9月7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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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这些年立法有弱化“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倾向。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3号),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该裁判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ll月l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含义。
该案案情是这样的: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2006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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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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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理解与参照”。
司法实践中,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发展阶段来看,可以包括以下4种表现形式:
(1)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进行谋取。此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意图,也可能是虚假承诺,而未付诸实施,往往可以通过与行贿人约定或者收受财物的默示等活动表现出来。
(2)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尚未实现。这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尽管谋取的利益尚未实现,但可以根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加以认定。
(3)已为他人谋取部分利益,尚未完全实现。这时已经谋取到部分利益,比较容易认定。
(4)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全部实现。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转化为客观行为,为行贿人办理了请托事项,满足了行贿人的利益需求,充分体现了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
既然早在2013年就明确了不办事收钱是受贿的裁判规则,怎么2020年检察官还说收钱不办事保住了道德底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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