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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文推荐:基层法院法官英年早逝的三大元凶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 2006年4月12日晚上12时许,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魏剑明因劳累过度死于其办公室而殉职,年仅44岁。诸如此类报道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英年早逝事件屡见不鲜,确实令人心痛不已。


笔者通过对有关媒体报道的24个省(自治区)54个基层人民法院在2001年至2006年间发生的58例法官殉职事件调查发现,这58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殉职事件中有院长5人、副院长9人、庭长13人、副庭长9人、审判员22人。分析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英年早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疾病


这58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殉职事件中,因患病而亡的法官有32人,占比例为55%。我国目前是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刑事案件居高不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幅度增加,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废寝忘食地工作承办着大量的案件,而且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经济条件较差,生活无规律,还承受着更为沉重的外界精神压力,高负荷的工作让他们透支了身体健康,引发了各类身体疾病。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身体健康状况很差,致使很多的法官均是患疾病而殉职的。例如仅130名干警的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十年内有6名法官患病而早逝。目前还查出2名患癌症边工作边与病魔作抗争的干警。还例如仅120名干警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在2004年干警体检中发现有50名法官患有严重疾病。


二、伤害


这58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殉职事件中,因被伤害而亡的法官有12人,占比例为20.1%。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独力办案的权利受到了各方面权力阶层的不同程度控制和干预,人们对法律和法官缺乏应有的尊重,法官依法办案、定纷止争、评判是非,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少数当事人由于对法律和法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则的无知,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避而不谈,尤其是法院的诉讼制度改革后,当事人不理解或不能更好地行使举证权利,造成一些案件当事人亲历的客观事实与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不一致,必然导致当事人在案件败诉后认为法官办案不公正。法官常常无辜地成为被攻击和被伤害的对象,发生部分法官特别是民商事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被犯罪分子杀害或炸死的惨案。例如2005年5月8日,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原告汤惠兰与被告钱名福离婚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钱多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途中钱多福自杀身亡,申请人汤惠兰随后于2005年10月23日因病死亡。2005年11月1日,经过协商,民乐县人民法院一次性补偿钱多福之父钱文昭现金98000元,并于2005年11月23日一次性给付清结,钱文昭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但随后钱文昭对其子钱多福在新疆的财产以及汤惠兰死后房屋处理问题要求法院解决,该院的处理结果令钱文昭不满意,62岁的钱文昭于2006年1月6日在民乐县人民法院会议室引爆爆炸物,造成原乐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强、原办公室主任王英华等5人死亡,5人重伤,17人轻伤的惨案。还例如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娜姑法庭王光环等3名法官在执行一起农村赡养案件时,因不愿给付赡养父母的240斤谷子,被执行人胡正良恼羞成怒,突然持刀行凶,将执行法官王光环杀害。


三、车祸


这58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殉职事件中,因车祸死亡的法官有8人,占比例为13.8%。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均占有汽车量大幅度增加,车祸也大幅度增加。当然也包括办案法官发生车祸事件在增加,可以说是车祸猛如虎。如2003年1月13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李建敏和法警大队队长肖伦明在同一车祸事故中殉职。


来源:胡清文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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