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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在职民警到法院反映问题,在接待室被法警打伤,当地警方称打人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不予治安处罚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宋迎迎

转自:今报传媒

又一次失望,9月28日,在接到四川省高院不予再审的决定后,四川广安人李军(化名)显得有些沮丧。

三年前,李军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问题时,被法警在信访室打伤,令他想不到的是,对于该起案件,广安警方回复称,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治安处罚,对打人者不予行政处罚。

随后审理该案的四川省多级法院也支持了这一处理意见。

李军向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表示,自己当时只是去正常反映问题,并未作出过激行为,更没有影响到信访室正常的办公秩序,却被法警打伤。虽然打伤李军的法警已被法院遣回了劳务派遣公司。但对此,李军认为这一处理过轻。

事情到底如何?法警因为什么要打李军?打伤李军后对法警处理又是否合规呢?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在职警察到法院反映问题,被法警在信访室打伤

李军对记者表示,自己是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的一名警察,2017年8月21日,因为此前一起财产纠纷案件到广安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由于对该决定书内容存疑,便到该院信访室预约院领导会见。

“我当时是要反映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公的问题,后来四川省高院也对此作出通报,认为岳池县人民法院确实存在选择性执行的问题。”李军称,他来到广安市中院信访室后,当时,负责接待的一位女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办理预约登记。

“我跟她反复交涉,还表示要向纪检部门投诉。在此之后,她离开了信访室一段时间,回来后才同意为我做预约登记。我刚做完登记后,一个戴一杠三星肩章的法警进入信访室。”

李军称,当时,这名法警拿着执法记录仪对他录像。“我问他录我干什么,他没回答,只是问我:‘你说完没有?’我回答:‘说完了’就转身离开。这之后,他突然对我拳打脚踢。”

警方事后的调查结论证显示,这位名叫张晓的值班法警(事后查明为该院临聘法警)进入接待室维持秩序,要求李军提出请求后离开,双方在言语上发生争论。随后,张晓用拳头殴打李军,致其面部及鼻子等处受伤。

“当时血流得满地都是,很多在场办事的人都替我打抱不平,说这些人在法院打人,简直无法无天。”

目击者称法警先动手打人 被打者称可能因要投诉法院工作人员所致

法警为何会动手打人?

对此,李军表示,自己当时并无过激行为,也并未扰乱信访室的正常工作秩序,不清楚法警为何动手。但他推测,极有可能是当时自己说要投诉那名负责登记的女工作人员引起。

“警方在广安市中院提取现场监控,发现我被打的那段时间监控缺失。除此之外,我被打前的监控画面也被破坏,用技术手段才恢复出来。”李军认为,从上述细节来看,该名法警打人的行为“明显是有预谋的”。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网安大队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显示,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服务器“sd卡损坏”,警方恢复后才找到信访室一段监控视频。

在李军向记者提供的一段监控视频中,记者看到,当时李军与信访室的女工作人员并没有显示出激烈的肢体动作,但由于监控视频没有声音,无法看出二人是否发生言语冲突。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广福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则显示,一位现场目击者在接受问询时表示,双方发生争执后,法警首先动手打伤李军的面部,在此过程中李军“一直没有机会还手”。

事后,经鉴定,李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地警方称打人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不予治安处罚

尽管该案件事实清楚,案情也比较简单,但处理结果却让李军难以相信。“警方对张晓不予治安处罚,事后他也只是被法院遣回了劳务派遣公司。”李军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在2017年10月23日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广公(广福)不罚决定【2017】3号)称,张晓是“在工作时间按照法院的工作安排,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导致李军受伤,根据“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复函》”,警方对张晓的侵权行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当事人张晓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决定书称。

对此,李军表示难以认同:“法警在法院动手打人,性质本就非常恶劣。怎么反而凭‘履行工作职责’这几个字,有了逃脱治安处罚的特权,难道法警的职责就是打人吗?更何况,打人的张晓还是一名临聘法警,怎么能引用针对公职人员的文件来处理?”

由于对该处罚结果不满,李军向广安市公安局提出复议,但仍未能推翻上述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称警方处理并无不当 打人者被“遣回劳务派遣公司”

随后,李军开始了漫漫维权路。“我先后向四川省三级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中均认定了张晓打伤我的事实,但都引用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认为其不应受治安处罚。”

随后,李军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再审。2020年9月28日,四川省高院认为一、二审判决正确,广安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驳回了李军的再审请求。

记者查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发现,该院认为,张晓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时侵犯了李军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行政处分责任,而不应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以治安处罚。

“广安区公安局适用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书称。

对此,李军表示难以理解。“张晓是一名临聘人员,据我了解,事后广安市中院仅把他遣回劳务派遣公司。”

调查:“复函”所涉法律14年前已被废止 办案民警称处理意见“经过局法制部门把关”

广安警方和此案审理法院引用的“国法秘函(2005)256号”究竟是一份怎样的文件?

记者查询后发现,该文件实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在2005年7月8日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中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一《复函》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在200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生效后被废止。

那么,这样一份所涉法律已失效地“复函”,为何成为广安警方对打人者不予治安处罚的依据?

10月30日,记者根据李军提供的联系方式,采访了时任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广福派出所教导员罗光伟,他对记者表示,自己已经调走,该案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但他对记者表示,当时作出的不予处罚处理意见是“经过局法制部门把关的”。

随后,记者联系广安市中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询问该案事发具体经过、打人者张晓事后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则表示,不清楚该案具体情况,并要求记者向当地宣传部门询问。

律师:任何身份都不应成为免于治安处罚的“挡箭牌”

“该案件中,警方和法院引用的《复函》本身不属于法律法规,即使在当年效力也很低,何况它所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早已废止,因此我认为《复函》现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志远对记者表示。

侯志远说,无论任何人、任何身份违反我国法律,都应当受到依法处理。如果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违法,可能还会有纪律处分或者与这种身份相适应的额外处罚,但绝不能因某种身份,而享有免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特权。

李军则对记者表示,自己在法院无故被打伤后,打人者却并未受到处罚,作为一名在职警察,对于这种事情的发生,他都不敢相信。“

虽然四川省高院驳回了我的再审请求,但我会坚持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严惩打人者,同时对相关失职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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