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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律师行贿510.5万获刑十年

转自:刑事备忘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飞,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律师执业证号码:1450**************。居住地:*****************。
对当事人王飞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5月6日进行立案。本案现已调查完毕。经查明,2020年12月1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以行贿罪判处王飞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王飞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3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上述事实,有荔浦市人民法院(2020)桂03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向王飞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第2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王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飞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王飞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6月30日王飞行贿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飞于2009年起至案发前均是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王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直接或通过他人送给吕兴无等11名查办刑事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同伙、司法工作人员共计510.5万元。(二)裁判结果荔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11名政法干警及其同伙、司法工作人员共计510.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王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于2020年12月1日判决:王飞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宣判后,王飞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公正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势必动摇司法权威和影响司法公正。故,依法对司法领域的行贿犯罪予以严惩也一直是反腐败的重点。本案被告人王飞身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本应恪守职业道德,发挥法律专业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而不是通过行贿办案的政法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知法犯法,明知行贿会破坏公平正义的底线仍然故意为之,受到法律的严惩不难预见。

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原支队长吕兴无被双开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9日 12:30 日前,桂林市纪委监委对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原支队长吕兴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吕兴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吕兴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触犯国家法律,涉嫌职务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吕兴无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其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收缴。吕兴无简历吕兴无,男,汉族,1964年12月生,广西阳朔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专学历。1982.09—1984.07  广西人民警察学校学生;1984.07—1992.11  广西桂林市阳朔县公安局民警;1992.11—1994.12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叠彩大队科员;1994.12—1996.04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叠彩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1996.04—1998.01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叠彩派出所所长(正科级);1998.01—2000.08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叠彩大队大队长(正科级);2000.08—2003.01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正科级);2003.01—2004.06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副局长(正科级);2004.06—2008.07  广西灵川县公安局政委(副处级);2008.07—2009.07  广西灵川县公安局局长(副处级);2009.07—2011.07  广西灵川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2011.07—2019.02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2019.02—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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