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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律师遇到临产期,法院是否应该变更庭审时间?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学堂 Author 王学堂

来源:广州律协、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看到某地律师协会上一则表扬性报道,很是感慨。

2023年4月,因法院安排的庭审时间与朱律师临产期重叠,朱律师多次与法院协调变更庭审时间,但均被法院告知,代理人怀孕临产不属于变更庭审时间的正当理由。

朱律师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权。

收到朱律师维权申请后,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快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经协调,朱律师次日便接到法院同意变更庭审时间的电话通知。维权中心的积极作为妥善解决了朱律师的该项问题,确保朱律师充分履行代理权利和职责。

问题就此产生:当女律师遇到临产期,法院是否应该变更庭审时间?

从上述消息看不出答案。

你说是肯定吧,法院已经说过代理人怀孕临产不属于变更庭审时间的正当理由。

你说是否定吧,在律师协会维权中心介入后,朱律师次日便接到法院同意变更庭审时间的电话通知。

看来,我们的相关诉讼法律应当明确写上一条:当女律师遇到临产期,法院应该变更庭审时间。

如果这样子规定,目前的诉讼法得多加上多上法条才行啊?

我们知道,女职工“五期”保护是指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是对女职工本身,同时也是对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首先要明确:上述法律法条中没有找到女律师遇到临产期,法院应该变更庭审时间的相应规定。

那么,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变更呢?

再审申请人林精妮等31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60号行政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了相关事实后,认为律师在此前已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也确实面临与其他法院开庭冲突的情况,这是律师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时律师要求延期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具有正当理由。一审以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理由按撤诉处理,属司法裁量不当,应予纠正。

参照这个案件,女律师的临产期是女性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时律师要求延期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具有正当理由

很奇怪的是,这个案件的法官到底是男法官还是女法官

如果是女法官,我就想不明白:女人何苦为难女人?

如果是男法官,我更想不明白:

难道说这个法官没有老婆?

不知道女性五期的重要性?

难道说这个法官一定要女律师把孩子生在法庭上?

思考了好久,我的答案是可能他真的没有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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