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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评 | 张家港法院审结首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016-11-24 张家港法院
一案一评

我院审结首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日前,我院审结首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原告某工具制造公司不服被告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案情

2014年11月24日,被告接到举报,称第三人某五金门市部违法销售侵犯鲁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锋矛牌硬质合金锯片。被告通过调查,在该门市部现场发现硬质合金锯片29盒,其中13盒产品包装盒正面左上角标有“锋矛”商标等字样,右上角标有“鲁班号”字样。经调查询问,被告认定第三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锋矛+图形”鲁班号硬质合金锯片等产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张工商责改字【2014】121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原告作为该产品生产商不服该决定,遂向我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原告生产的商品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与“鲁班及鲁班人物图像”相近似的字样,易导致混淆、造成误认,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作出被诉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告诉请撤销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为此,企业在申请商标专用权之前,要熟知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并密切商标的注册动向,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与他人申请注册的有雷同,直接撤消后重新申请,这是最有效亦是避免纷争最强力的措施。本案的审判是我院知识行政案件零的突破,更代表着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将更为成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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