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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霸座案”判央视报道不侵权 法律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

问津学术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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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报道的是罗某火车上无故霸座,央视报道后,其起诉央视侵犯名誉权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企业管理部主任李勇,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客车车辆段武昌运用车间技术组质检员、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黄望明以及大V苏航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罗某在火车上无故霸座,拒绝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并现场发生争执。中央电视台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以央视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罗某乘坐火车时,在其所持车票对应车站并未下车,而是擅自更换车厢并继续乘坐。在被列车乘务员发现后,罗某拒绝补票并拒绝配合乘警开展检查,过程中与列车长和乘警发生争执。央视在对罗某隐名并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后,在栏目中对该事件进行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是对其的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央视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认为,央视作为新闻媒体,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其重要职能。央视对整个事件的报道客观、真实,对罗某的评价中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罗某的隐私。罗某社会评价降低系因其自身不当言行所致,与央视的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V点评


法律是对错的指针,公论是美丑的判准
苏航


“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霸座”问题虽小,却不失为良法善治的晴雨表。作为群众身边的法治细节,它考验着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综合实力。是非缠结,其实只在一个追问:该如何对待民法典中“对‘霸座’说不”的民意凝结,又该如何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笃定充盈人心?
本案充分表明,法律是对错的指针,公论是美丑的判准。法院判决明确,罗某社会评价降低系其自身所致,并非源于客观、真实的报道。以对“究竟是谁言行失当”的精准回答,划清了行为边界,撑起了批评空间,在舆论监督与法律评价间勾划出崇德向善的价值弧线。


代表点评


自觉接受舆论的正当监督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企业管理部主任

李勇


古语有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生活在一个开放交互的社会中,每个人的言行都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通过揭露社会的不当行为,鞭策公众引以为戒,从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个人对此都应当保有基本的容忍义务,自觉接受舆论的正当批评。


文明、和谐、友善、有序的良好社会环境从来不会凭空而来,需要我们每个人用行动共同构建。言行有界,举止有规,这份判决表明,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中,自觉接受舆论正当监督,遵守法律与社会规则是我们每个人言行举止的根本遵循。



代表点评


倡导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客车车辆段武昌运用车间技术组质检员、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黄望明


首先,我完全赞同法院判决。针对罗某乘坐火车“霸座”被依法处罚的事实,我认为,央视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媒体机构,客观准确报道涉案事件,在报道中也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属于正常的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倡导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在法治社会中,构建文明有序的出行环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广大旅客、运输企业共同的心愿,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我们铁路部门将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倡导旅客文明出行,对极少数旅客的不文明行为,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依据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将这些旅客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我们吁请广大旅客坚持诚信乘车、文明出行,共同营造美好旅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张孟 | 编辑: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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