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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丨上海高院首例比特币纠纷案

刘红林 刘红林律师 2022-12-02


2022年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有关于比特币的案例,作为国内首个以高院的名义发布的涉币案例,势必对上海甚至全国其他地方法院涉数字资产的民事纠纷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红林律师今天为大家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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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返还一个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某某返还一个比特币。


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法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的情况。


随后,执行法院拟向被执行人开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平台协助执行。执行法院未查询到该平台在中国境内有效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踪。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协商。鉴于双方当事人有意和解,执行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折价赔偿,并达成一致意见:


1.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一个比特币。


2.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出借时的购入价人民币84,000元折价赔偿给申请执行人。


3.若被执行人届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02

案例分析



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资产作为新兴物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使得各地法院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判决后的执行环节,都会有多模糊不清之处。


1.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受法律保护。


比特币虽称币,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在我国人民币是法定货币,而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无义务接受债务人以比特币进行的给付。


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是经济术语,而非法律概念。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例如,吴某与上海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李某、布兰登* 斯密特诉闫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陈某诉张某返还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3825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通过“挖矿”产生,需要购置、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耗电能源的对价才能获得。同时其可以产生经济收益,具备价值性;其次,比特币的总量受算法的影响恒定为2100万个,具备稀缺性;最后,比特币的持有者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使其具备可支配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明确其受法律保护,但未对其概念、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


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贯彻审执兼顾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比特币的法律认定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进行执行处置。



2.比特币数字资产如何解决执行难题?


司法执行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履行,另外一种为法院强制执行,后者可以理解为前者未达成时的救济手段。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执行主要有两大困境:如何获取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相关信息;法院如何对数字资产进行强制执行。


通常执行法院查信息的途径有两类:


(1)网络查控系统


网络查控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各相关部委签订备忘录,开通联网系统,目前可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车辆等16类25项信息,但无法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情况。


(2)传统调查


传统调查包含询问调查,发查询函,现场调查等。理论上,执行法院可通过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协助执行通知和搜查被执行人住所对比特币采取控制。但本案中,执行法院拟向本案中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发现该交易平台系海外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有效通讯地址,而要通过跨国司法协助,显然较为困难。考虑到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在中国境内的违法性,相似案件应该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因为数字资产的匿名性和跨国交易频繁,交易平台在境内无经营地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第三人占有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执行法院无法对比特币采取有效的司法强制措施。在此困境情况下,应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法院责令其交付,拒不转交的,可强制执行。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即物之交付请求权的规则执行。


但因为数字资产的特殊性,在参照执行时候也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1)购买交付不可取


比特币并不是不可替代,理论上是可以通过被执行人从市场购买后再交付的方式,但是,虽然我们国家并不禁止持有比特币,但结合当下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流通的金融政策,购买交付有损公共利益,显然不可取。


(2)数字资产因交易违法性不参考境外市价


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采用客观计价,基于标的物公允价值,并结合财产受损时市场价格、取得财产时的价格及双方对赔偿金的主张等综合判断。在这里,法院认为「目前比特币禁止交易流通,没有市场参考价」。


显然,这里的没有市场参考价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没有,国外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显然是可以查询到的。但通过这个细节,我们也能得出上海法院的观点:由于此类资产交易交易平台并不被我国认可,除双方一致同意外,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法院不予认可。


(3)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采取损益相当的计价逻辑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购买和出借比特币是同一天完成,一方提出以出借时的购买价84,000元作为赔偿金额,另一方表示认可,于是双方就此达成执行和解。这符合损益相当的逻辑。


#03

律师建议



1

数字资产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有存在侵犯财产权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正当维权。

2

因为数字资产的匿名性和全球流通性,很容易出现无法执行的问题,因此在交易的时候,尽可能的留下对方的数字资产钱包地址,通过地址可以查询其账户是否有相关的数字资产。如果其账户有数字资产,可以直接作为财产进行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需注意的是,无证据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的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能返还说明的,均推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3

当对方确实没有数字资产可供执行的时候,可以通关双方协商折价赔偿的的方式达成一致约定,至于境外交易平台的市场价格,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当然具有参考性,且考虑到数字资产市场价格的巨幅波动,即使双方明确约定,资产返还采取同等数量数字资产的约定,可能也会因损益不相符的原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04

关于作者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5年数字资产法律服务经验


区块链行业知名智库首席风控


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


参与编写书籍《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


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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