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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好的代理词需要具备的四要素丨律事干货

2017-04-13 陆佰 律事通



 

作者丨陆佰

来源 | 法律博客


代理词,作为律师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提交的一种非正式文书,主要是对己方诉讼主张或针对对方诉求进行反驳的集中书面体现,因此代理词可以说是对律师个人法学素养、逻辑能力、办案能力的集中体现。


笔者坚信文字是有血有肉的,作为律师应当将文字构架成一个有血性的躯体,让其在他人的阅读过程中悄无声息的为其上演一出无声的默剧,使其震撼,让其信服!实务中,笔者认为一篇好的代理词至少具备以下几大要素,否则便不能称之为佳作。



要点一

书写事实要客观

首先明确一点: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


笔者发现偶有律师书写代理词的过程中,喜欢陈述没有证据支持的客观事实或鼓吹其杜撰出的事实,而忽略了证据材料能否还原客观事实的程度高低的问题!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采用法官自由心证原则。法官通常裁判会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事实及质证进行心证,哪一方通过证据还原的客观事实更具可信性,法官便会更倾向哪一方的主张。


笔者认为作为代理人应当在追求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通过组织证据来合理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故代理词当中的事实部分,应当首先具备真实性、关联性,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在书写代理词中,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不宜过分渲染,否则脱离了基本的证据材料的陈述,那和王婆卖瓜不会有任何区别!只会让人心生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念头。


作为律师更应当秉着尊重客观事实的态度结合证据材料,理性客观的陈述证据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推定出的事实。





要点二

引用法规要得当

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责任承担的依据,应当考虑法条所规定的内容与证据材料有无紧密结合,有无引用不当,以避免驴头不对马嘴的现象。


笔者通常在书写代理词引用法条时,一般会“有新不用旧,有法不用章。”


当一个行为新法旧法对此均有规定,且同为一个效力层级,应当用新不用旧,因为新法相较于旧法更具备信服力且新法更具有社会适应性,生命力更强。法官作为法律规定的使用者,每一部新法规或解释的实施,法院都会组织相应的业务庭法官进行学习。因此新法也就更易被法官吸收消化,据此结合新法说理更容易被法官采纳。


另,当同一个行为同时有法律、法规、规章对此进行规定时,亦应当书写清楚,进行合理排序,莫不可杂乱。笔者认为应当优先援引法律规定,其次有需要再行引用法规或规章对此进行细化。从大到小,从粗到细,像是一杯茶换换入喉,回味方能甘甜,沁人心脾。



要点三

说理证明要严谨

有了事实、法条,并不代表必胜无疑。还应当根据大前提(事实)、小前提(法律)、法庭陈述的情况进行说理证明。


即如何把因为“有借条和银行流水”根据“《合同法》及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所以“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本金和利息”这件事说的清清楚楚。


因为有了借条和银行流水,并不代表你就胜券在握!对方依旧可以抗辩银行流水只是反映了你取现行为,自己根本没有拿到过借款;依旧可以抗辩双方之间的其他往来款项已经还款;依旧可以主张你方存在借款提前扣息的行为;依旧可以抗辩利息没有进行约定应当按照6%计息。


因此笔者认为一名好的律师,代理词中应当逻辑严谨,不仅要将己方的说理做到环环相扣,还要针对对方可能的抗辩方向做一定的预测并进行扩充说理,并就可能出现的抗辩和委托人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由委托人签字认可。




要点四

用字用词要精简

作为律师,书写代理词的根本目的就是试图说服法官,采信己方的观点,但说服法官的前提是法官愿意花时间精读你的代理词,而精读的前提是你的代理词至少用词简精,可读性强!


实务中不乏自认为文采非凡的律师,书写事实写的惊天地泣鬼神,引用的法规上到法律,下到地方规章甚至土政策,洋洋洒洒好几十页,满心以为法官看了倍感满意,应当支持己方的观点。殊不知法官此时可能看他的代理词正在一遍用彩笔将重点内容画出来一边骂娘。当然甚者法官有可能看了下页数就弃之一边。


常说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作为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代理词的书写长度,并考虑承办法官的阅读量进行合理的布局,务必使每一字每一句都变得有血有肉!将自己的逻辑通过文字演绎出来,像一部无声的默剧,让法官在阅读的过程中不感乏味!


最后,笔者认为想要佳作不断,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需要大量的练习和失败。正如血肉不可能无中生有,好的默剧也需要好的演员一样。这需要每一位律师同行都能在执业的过程中,不断的追求探索,不拘泥于前人的“模板”勇于尝试在既有的书写方式上精益求精。以期他日,自己的代理词就是自己最好的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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